第三章 西周春秋戰國 第三節 戰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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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級曰徹侯。

    ②各級爵位均規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數量标準和衣服等次。

    又制定了&ldquo獎勵軍功,嚴懲私鬥&rdquo的辦法。

    獎勵軍功的作法是:将卒在戰争中斬敵首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

    宗室貴族無軍功的,不得授爵位。

    有功勞的,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

    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的,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2)實行縣制&mdash&mdash廢除分封制,以縣為地方政區單位。

     分全國為四十一縣③,縣設今以主縣政,設丞以副縣令,設尉以掌軍事。

    縣下轄若幹都鄉邑聚。

    後來秦在新占地區設郡,郡的範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一性一質,因之郡的長官稱守。

    後來郡内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于是郡下設若幹縣,形成秦的郡縣制度。

     (3)實行什伍制度&mdash&mdash秦之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

    至此時,均作為基層行政單位。

    居民登記于戶籍,分五家為一伍,兩伍為什,同于後代的保甲制度。

    為了加強管理和統治廣大居民,規定什伍之内各家互相糾察,&ldquo不告一奸一者腰斬,告一奸一者與斬敵首同賞;匿一奸一者與降敵同罰。

    &rdquo① 2.經濟方面&mdash&mdash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ldquo井田制&rdquo、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

    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内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

    主要内容有如下三點: (1)廢井田,開阡陌&mdash&mdash在全國範圍廢除井田制度,實行土地私有制度。

    廢止&ldquo田裡不粥(鬻)&rdquo的原則,準許民間賣買田地。

    此後秦政一府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占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

     (2)重農抑商政策&mdash&mdash獎勵耕織,凡努力耕織、生産多的,免除徭役。

    凡從事末業(工商)及因懶惰而貧窮的,全家沒入官府,罰為官奴婢。

     (3)統一度量衡&mdash&mdash統一鬥、桶、權、衡、丈、尺,并頒行了标準度量衡器,全國都要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如今傳世之&ldquo商鞅量&rdquo,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ldquo十八年&rdquo&ldquo大良造鞅&rdquo監造,&ldquo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為升&rdquo①。

    知此量為&ldquo升&rdquo。

    由這件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

     3.社會方面&mdash&mdash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發徭役和戶口稅等。

    具體規定:凡一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戶口稅。

    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祝 與保守派的鬥争商鞅變法,侵犯了貴族們的利益,因之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

    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師公孫賈還教唆太子驷公開出來反對。

    商鞅劓(y&igra一ve意,割鼻)公子虔,黥公孫賈,狠狠地打擊了貴族保守派勢力。

    商鞅又&ldquo燔(f&agra一ven凡)詩書而明法令&rdquo②、加強思想統治,新法得到推行。

    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驷繼位,是為惠王。

    公子虔等乘機發動反攻,誣陷商鞅以&ldquo謀反&rdquo的罪名,将他逮捕并車裂。

     商鞅雖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孫都繼續實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國勢繼續發展,為後來秦滅六國,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矗 二、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 1.土地私有制 土地買賣戰國時期,是土地國有制也就是封建領主制徹底瓦解、土地私有制也就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和發展的時期。

    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和各國的改革或變法運動,是促進、加速這一轉變的兩種重大因素。

    土地自一由買賣已經成為正常的、合法的社會現象,參與這種買賣關系的,有平民,也有官僚和貴族。

    例如秦國在商鞅變法後,&ldquo除井田、民得賣買&rdquo。

    ①趙國的大将趙括把趙王賜給他的金帛&ldquo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

    &rdquo② 地主階級戰國時期的近二百年中,地主階級在迅速形成并猛烈發展着;但總的說來,各國地主的人數還不很多,地主們所占有的土地的數量也不很大。

    地主主要有三種類型,就是貴族地主、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

    貴族地主在關東六國中最多,保留的領主制殘餘較多,往往擁有許多政治特權。

    官僚地主在秦國最多,關東六國也不少,其中主要是軍功地主,有一定的政治特權。

    商人地主是在民間産生的,是地主階級中保留領主殘餘最少的一部分,這個階層在當時的人數不很多,占有土地的數量也較少,在政治上沒有什麼特權。

    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是新興地主階層。

     農民階級農民中最多的是自耕農。

    他們每家大約占有田地百畝,有五到八口人,男耕女織。

    農民向官府繳納的土地稅,約為畝産量的十分之一,叫做&ldquo什一之稅&rdquo。

    此外,還有戶賦(戶口稅)等。

    平年,自耕農入不敷出:如遇荒年,生活更加困難。

     與地主階級同時産生的,是佃農階層。

    這時的佃農與地主結合成的租佃關系和舊時的農奴與領主結合成的租佃關系已有很大的不同。

    舊時的關系是政治統治與經濟剝削結合在一起的,領主貴族既是政治統治者,又是經濟剝削者;農奴隻有半獨立的人格,對領主的人身依附一性一是很強的。

    這時的關系基本上已不再具有政治統治的一性一質,而主要是一種經濟關系。

    佃農基本上有獨立的人格。

    地租以實物為主,約為畝産量的百分之五十。

    就是西漢前期的政治家董仲舒所說的:&ldquo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rdquo①當時的雇傭勞動亦有發展,主要是地主和富裕農民雇用貧苦農民從事田間勞動。

    《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曰:&ldquo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一愛一庸客也,曰:&lsquo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

    &rsquo庸客緻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一愛一主人也,曰:&lsquo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雲也。

    &rsquo&rdquo從這段記載看來,地主和雇農之間,主要也是經濟關系。

     2.農業 戰國時期,農業生産的發展比較迅速。

    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土地所有制發生變化,無論是自耕農還是實物地租制下的佃農,其生産積極一性一都比較高;二是生産工具有很大進步,尤其是鐵農具的推廣,更提高了生産力。

     鐵農具戰國時期的冶鐵業很發展,鐵農具的推廣也很迅速。

    所造鐵農具已有一定的規格要求,種類也比較多。

    解放以來,在今河北、山西、内蒙古、山東、安徽、河南、陝西、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廣西、廣東、遼甯等省都發現了戰國時期的鐵農具,其中有犁铧、鋤、(ju&egra一ve镢)、锸(ch&agra一ve插)、鐮、斧等農具。

    在河南輝縣固圍村的魏墓中,一次出土了鐵器一百六十多件,其中有鐵農具五十八件。

    在河北興隆縣的燕國遺址中,一次出土鐵範四十付,八十七件。

    其中有範、鋤範、鐮範、斧範、鑿範和車具範等。

    其他地區出土的鐵農具的數量也很多。

    從這些農具的種類來看,農業生産的主要工序,如翻土、中耕、除草收割等,都已使用鐵器。

     水利鐵器的普及使用,為水利事業的發展提一供了有利條件。

    勞動人民固然重視水的興修,各國的統治者也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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