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宋遼金元 第三節 元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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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子女的婚姻,必勒索錢币禮物方許成親,以緻貧寒無力之家,其子女遷延不得嫁齲又元律規定,地主毆死佃戶隻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而佃戶打死地主,除處死之外,還要付燒埋銀五十兩。

    可見佃戶雖是良民,但其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甚低。

     6.賦稅制度 元代的賦稅制度比較混亂,北方、南方的稅制亦不相同。

     稅糧、科差北方的賦稅主要有稅糧和科差。

     稅糧分為丁稅和地稅,丁稅每丁粟二石,地稅每畝粟三升。

    所謂丁稅每丁粟二石是指全額丁稅而言,然而納丁稅的人戶并不都是交納全額的。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年)規定: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二石,驅丁粟一石;減半科戶丁說,每丁粟一石;協濟戶(家中沒有成丁的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原已入籍、後又遷移他鄉就地入籍的戶)丁稅,第一年五鬥,第二年七鬥五升,第三年一石二鬥五升,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二石。

    丁稅和地稅并非由民戶同時負擔,一般情況是,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

    但也有混亂情形存在,即往往有一戶并納二稅的現象。

    另外,凡征稅糧時,每石又帶征&ldquo鼠耗&rdquo三升,&ldquo分例&rdquo(手續費)四升。

     科差又分絲料、包銀、俸鈔三項,都是以戶為單位征收的。

    絲料開始于元太宗窩闊台時,當時是每二戶出絲一斤,交納政一府;每五戶出絲一斤,交納有封地的封主。

    這一辦法到元世祖時又有變化,改為每二戶出絲二斤,交納政一府;每五戶出絲二斤,交納有封地的封主,稱為五戶絲。

    由此,每戶絲料的負擔要比原來增加一倍。

    包銀在憲宗蒙哥時,規定每戶征銀四兩,其中二兩征銀,二兩折收絲絹等物。

    至元世祖忽必烈時,每戶納銀四兩改為納鈔四兩,由于鈔與銀的比價是鈔二兩合銀一兩,所以實際減輕了一半。

    俸鈔始于元世祖時,每戶納鈔一兩,用作官吏的俸祿。

     夏、秋二稅南方的賦稅制度則沿用南宋的兩稅法,按照地畝征稅,分為夏秋兩次征收。

    秋稅征糧,夏稅征木棉、布、絹、絲、綿等物。

     南方也有科差,分為戶鈔和包銀兩項。

    戶鈔相當于北方的五戶絲,在元世祖時規定,于一萬戶田租中征鈔百錠。

    包銀始于元仁宗時,相當于北方的俸鈔,每戶征銀二兩,折收至元鈔十貫。

     元代全國的稅糧總數,每年一千二百餘萬石,其中大部分來自南方。

     括馬、和買、和雇除去上述賦稅之外,元朝政一府還有種種名目的勒索,不時加之于人民。

    如有所謂&ldquo括馬&rdquo,即是無代價地向民間強取馬匹。

    根據可靠材料,元朝一代所括民間馬匹,至少在百萬匹以上。

    又有所謂&ldquo和買&rdquo、&ldquo和雇&rdquo。

    &ldquo和買&rdquo是官府采買民間物料,或派給民間造作項目,而不給予價錢,或給價極少,其名為&ldquo和買&rdquo,實則科派強齲&ldquo和雇&rdquo則是官府雇傭民間車輛腳力從事運輸,而給價十不及二三,名為&ldquo和雇&rdquo,實際等于征發徭役。

     徭役與差役元朝政一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屬人口劃分為民戶、站戶、匠戶、冶金戶、打捕戶、鹽戶、窯戶等,稱作&ldquo諸色戶計&rdquo,使之各當其役。

    一般民戶要負擔開河、築堤、運輸、修城等徭役,不時被征發應役,幾乎無日休息。

    其他人戶則要各自負擔一種特殊的差役,并且要世世代代負擔下去,永遠不得解脫。

    元朝的徭役與差役繁重嚴酷,是使廣大農民破産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社會經濟的發展 1.農業 恢複農業生産的措施忽必烈即位以後,即開始改變了以往蒙古統治者對農業輕視的态度,而在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方面做了很多事情。

     其一是下令保護農田。

    忽必烈曾屢戒蒙古貴族及蒙古軍不得因打豬踐踏農田,不得侵占農田作為牧場,強調要&ldquo使百姓安業力農&rdquo①。

     其二是設立管理農業的政一府機構。

    早在1261年,忽必烈已設立勸農司,派出若幹人為勸農使。

    1270年,又設立司農司,專掌農桑水利。

    同年又改司農司為大司農司。

    1288年,又于江南設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大力提倡耕墾。

    這些機構在元初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

     其三是頒行《農桑輯要》。

    至元十年(1273年),忽必烈命人編修《農桑輯要》一書,頒行天下,命令各地地方官大力宣傳和推廣。

    此書系參考曆代農書如《齊民要術》等,并結合當時實際的農事經驗所寫成。

    此書頒行于全國,對指導農業生産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其四是成立村社。

    先是北方民間有&ldquo鋤社&rdquo的互助組織,&ldquo以十家為率,先鋤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飲食,其餘次之,旬日之間,各家田皆鋤治&rdquo,&ldquo間有病患之家,共力鋤之,故無荒穢,歲皆豐熟&rdquo①。

    1270年,元朝政一府又下令在北方漢地立社,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社長。

    社長的職責是督促農民及時耕作、開墾荒田、修治河渠、經營副業等。

    凡種田者必立一牌于田側,上書某社某人,以便社長随時稽查。

    這種村社制度以後遍行南北各地,在組織督導生産上起了積極的作用。

     農業生産的發展由于上述種種措施,再加上人民努力耕織,農業生産得到恢複與發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荒田的開墾和水利的興修。

    元世祖忽必烈時,北方的農業生産便日益恢複,&ldquo民間墾辟種藝之業,增前數倍。

    &rdquo②元朝建立後,在各行省大興屯田,分為軍屯和民屯兩種。

    據1308年的統計,全國屯田有一百二十餘所,墾田面積約在二十萬頃以上。

    又元初在中央設都水監,在各地設河渠司,專以興舉水利、修理河堤為務。

    大緻前代的水利工程,在元朝都陸續得到了修複。

    如陝西三白渠工程得到修複,到元朝後期仍可灌田七萬餘頃。

    浙江捍海塘工程得到修複,使大量農田免于水患。

     第二,棉花種植的推廣。

    在元代,江南地區已普遍種植棉花,而且棉花産量不斷提高。

    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元世祖忽必烈設置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棉提舉司,每年向民間征收木棉布十萬匹。

    元成宗元貞二年(1296年),又規定江南夏稅折征木棉、布絹等物。

    這些都說明江南植棉業的發達。

    後來,江南的植棉技術逐漸傳到北方,棉花已在全國廣泛種植了。

    由于棉花廣為種植,所以元代官修農書《農桑輯要》及王祯《農書》都專門寫了植棉的方法。

     第三,人口的增加。

    元朝政一府掌握的人口數字不斷增長。

    蒙古滅金得中原州郡後,太宗七年(1235年),下诏登記民戶,凡燕京、順天等三十六路,有戶八十七萬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萬四千九百七十五。

    憲宗二年(1252年),又登記民戶,增戶三十餘萬。

    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又登記民戶,增戶三十餘萬。

    元朝滅宋統一全國後,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又登記民戶,得戶一千一百八十四萬零八百有餘,于是南北方民戶總書于冊者一千三百一十九萬六千二百零六,口五千八百八十三萬四千七百一十一,而山澤溪洞之民不在此數之内①。

    曆代封建經濟達到繁榮時期,封建政一府就能掌握到五六千萬人口之數,元朝政一府掌握人口五千八百餘萬,說明元代農業已有相當的恢複和發展。

     2.手工業 官手工業元代的官手工業很發達。

    蒙古統治者開始不知農業的好處,但卻知手工業的好處。

    因為手工業工匠能夠提一供優良的軍器和各種消費品,所以蒙古統治者非常重視保護工匠和搜羅工匠。

    如忽必烈滅南宋後,搜羅江南民戶三十萬為工匠,最後選留有技藝者十餘萬戶,其餘放還為民。

    又在北方搜羅工匠四十二萬,設立局院七十餘所。

    被搜羅的工匠稱為匠戶,與普通民戶不同,立有專門的匠籍,子孫世襲,不得改業。

    元朝政一府掌握了大量的工匠,使之從事于官手工業生産,這就造成了官手工業的繁榮。

    元朝政一府設有許多管理手工業的機構和官營的手工業作坊。

    如在中央設置将作院,專司掌管工藝。

    又在大都及各地設置各種官手工業局院,直接指揮工匠從事生産,如有織造局、織染局等。

    當時官手工業的門類很多,幾乎應有盡有。

    但是官手工業的生産關系很不利于生産的發展。

    因為匠戶雖然受到一些優待,如有田産在四頃以内,可以免納稅糧,也不承當其他差役,并且由官府支給一定的口糧;然而匠戶們毫無自一由,終年被拘集在官營手工作坊或工場中工作,除去完成定額任務外,又要替官吏做私活,并且還時刻受到監工者的鞭笞和虐一待,口糧也時常被官吏克扣拖欠,不能定期定量領到手,所以匠戶們多不樂于應役,經常逃亡或消極怠堡,以緻官手工業的生産效率低下,産品往往粗劣不堪。

     元朝政一府盡量搜羅民間工匠的結果,大大阻礙了民間手工業的發展。

    不過民間獨立的手工業者仍然存在,所以民間手工業在元代的不少地區繼續在發展。

     棉織業元代的手工業以棉織業、絲織業、制瓷業、印刷業、火器制造業最重要。

     棉紡織業作為新興的行業,在元代大有發展。

    由于江南地區已經盛種棉花,因而棉紡織業作為一種農村的家庭副業,也在江南地區普遍發達起來。

    在江南棉織業的發展中,黃道婆做出重大的貢獻。

    她是松江府烏泥泾鎮(今上海縣華泾鎮)人,生于南宋淳祐年間(約1245年)。

    她原是一個童養媳,因為受到非人的待遇,随一條海船逃往崖州(今海南省崖縣)。

    崖州是黎族聚居區,黎族人民擅長紡織,掌握比較先進的棉紡織生産技術,所生産的棉織品聞名于内地。

    她在崖州大約生活了三、四十年,向黎族人民學習紡織技術,最後在元成宗元貞年間(1295&mdash1296年),返回了故鄉烏泥泾。

    她在家鄉熱心傳授制造先進的去棉籽、彈花、紡花到織布的一整套生産工具,提高了勞動效率和産品質量。

    此外,在織染技術方面,她還創造出一套可供遵循的成法,所産的被、褥、帶、帨(佩巾)等棉織品圖案美麗,鮮豔喜人。

    在她的影響和帶動下,烏泥泾從事紡織的居民愈多,所産&ldquo烏泥泾被&rdquo名滿國中。

    松江地區在元代逐漸成為棉紡織業的中心,這與黃道婆在紡織技術方面的革新和推廣是分不開的。

     絲織業絲織業在元代也有很大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這時絲織業的發展,南方更勝過北方。

    江南地區的絲織業,主要是農民的家庭副業,但也出現了專門以絲織業為生的機戶,其生産有家庭手工業的形式,也有小作坊的形式。

    根據徐一夔《始豐稿·織工對》的記載,杭州在元朝末年已經出現擁有四、五架織機、雇工十數人的絲織業手工作坊了。

    另外,絲織品加金技術在元代也有了進步。

    弘州、荨麻林兩地有三千三百餘戶西域的回回工匠,這些回回工匠善于制造一種稱為&ldquo納失失&rdquo的金绮,所謂金绮即是用金線(以金箔拈成的線)與絲線交織而成的絲織品,上貼大小明珠,甚是一精一美。

     制瓷業制瓷業在宋代的基礎上也有新的發展。

    元代瓷器以青花瓷為代表作,這種瓷器造型優美,色彩清新,有很高的藝術價值。

    1964年河北保定出土的青花加紫镂空大蓋罐、青花八棱106元影青觀音像(北京出土) 執壺和1970年北京出土的青花鳳頭扁壺、青花托盞等,都反映了元代青花瓷的燒造水平。

    元代的瓷器不僅行銷國内,而且遠銷到海外各地。

    如元末來中國的摩洛哥旅行家伊本·拔圖塔,就曾記載中國的瓷器一直輸出到他的家鄉摩洛哥。

     3.商業 鈔法元代的商業很繁盛,這與全國大一統局面以及水陸交通的發達、紙币的廣為流通等大有關系。

    元太宗窩闊台滅金之後,即沿金朝舊制,印造紙币。

    忽必烈即位後,在中統元年(1260年),又發行兩種紙币:一種是中統交鈔,以絲為鈔本,以兩為單位,每二兩當銀一兩;一種是中統元寶鈔,簡稱中統寶鈔或中統鈔,以金銀為鈔本,面額自十文至二貫(一千文為一貫)共九種,每一貫當交鈔一兩,兩貫當白銀一兩。

    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又發行至元寶鈔,簡稱至元鈔,也以金銀為鈔本,與中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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