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雄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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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琴瑟之音的和諧,違背國政的濟接。

    祁奚說,叔向的賢德,可施及十世,而今元匡卻其身難免,實在是令人嗟歎惋惜。

    ”沒多久,元匡又被朝廷任為龍骧将軍、平州刺史。

    右仆射元欽對左仆射蕭寶夤說:“至如像辛郎中的才幹,省中諸人沒有超過他的。

    ”寶夤說:“我聽遊仆射說:‘得到像辛雄這樣的四五個人共同處理省中事務,就足夠了。

    ’您今天才誇獎他,不覺太晚了!” 當初,廷尉少卿袁翻因犯罪的人,憑恩競相訴訟,是非曲直難以斷明,于是上奏皇上稱這些人隻要是他們曾經被人議論的,不問曲直,一律判罪,全不用仔細調查判斷。

    皇帝得知,诏令門下、尚書、廷尉一起讨論此事。

    辛雄議論說: “《春秋》的說法:不幸而有過失,甯願遺漏罪人也不濫責好人。

    失檢則遺漏罪人,濫責則傷害好人。

    而今有議論者不忍得罪一奸一吏,緻使他們任情胡來,以緻君子小人香臭無别,這哪是什麼賞善罰惡,心存恻隐憐恤的做法呢?仰尋周公不追究流言的過失、俯思釋之不調查驚馬的罪責,這都是以事情大小,以情況定奪的做法,目的是以得失為貴。

    事情往往是差之毫厘,失之千裡。

    臣辛雄久掌案牍,屢見疑難訴訟。

    臣從處理的衆多案子中提煉出六點看法。

     “一是:禦史所糾,有注明當事者其人逃走的。

    等到他出庭訴訟,或為公使,本衙判明其過有所指,如不推檢,文案明白,昭雪不論。

    二是:禦史赦原查明贓物,不明行一賄主人名字,檢按沒有賄賂所受對象為誰的,宜應剔除。

    三是:經過拷打不供罪,旁邊又無三證,即使罪名已立,也應解罪。

    或有根據律令奏複的,與奪不同,不能按此辦理。

    這一條,又必須确定什麼樣的人才能為證人。

    如若必須三人同時見到當事人接受财物,然後才能定為證人,那于法理太寬。

    若據傳聞作證即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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