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則 忍心長舌

關燈
初七日,嫁與李雲義,聘金三兩,劉文實、郭阿連分之而去。

    ”問:“汝平素與阿連有私乎?”曰:“無也。

    平素并不識阿連,因馬氏遣來始見面,尚詐名阿順,後乃知之。

    ” 郭阿連以首搶地,大呼曰:“冤哉!我實受鐘氏之托,稱賢娘新寡,近地婚姻富者非偶,貧者無所得食。

    惟海豐、甲子多魚鹽之利,易以謀生,人多溫飽。

    令我同林開喬一行耳。

    我乃男子,賢娘少婦,非親兄林開喬同行,鐘氏肯令其女從我去? 即賢娘亦安肯從素不相識之男人,過都越邑之他郡以去?此理甚明,情甚确。

    如彼所言,我不服也。

    ”再訊賢狼,賢娘以父兄先入之言為主,不實供,刑之不變。

     訊林開喬,開喬無可答,亦但诿為文實,刑之不變。

    訊劉文實,文實固稱無有。

    賢娘、開喬力指之,刑亦不變。

    再訊郭阿連,阿連稱止有林開喬母子,與他人無一毫幹涉,刑之終不變。

    餘複呼文實訊之,文實呼天撲地言:“公喜乃我從兄之子,世豈有欺诳侄婦轉賣他人之人?且我非遊手窮餓,有妻有子,有田有宅,肯作喪心病狂之事,與郭阿連分三兩污穢之财?我若果有此情,郭阿連豈甘代罪?劉公喜豈不我怨?即林振龍,焉肯舍我而告為公喜所賣,我又安敢與劉公喜往噪振龍之家,以此嫁禍。

    有死不服!” 馬氏曰:“我二十孀居,苦守二子,今行年七十,足不履戶庭,非禮之言不出諸口,豈有勸人改嫁作傷風敗俗之事?若有此舉,則從前守節皆虛矣。

    此婦人忍心害理,十餘年結發恩深,甘反面從他人以去,又敢誣夫非翁姑所生,又誣以賭蕩作賊。

    宅舍堅好,誣以無室;男子在家,誣以鬻賣。

    如此婦人,何事不可出諸口,尚以其言為可信乎?”固遍詢鄰居陳孫典,房族劉紹萬、劉國來、劉文忠,鄉保楊鼎顯。

    則公喜素守分循良,無此匪醜行。

    貿易為生,亦無賭博。

    室廬完固。

    與劉文實尚隔一村,亦無賣子。

    乃再呼賢娘問之曰:“汝言公喜賣汝男,有諸否?”曰:“然也。

    ”“賣與誰?”曰:“賣與阿翁劉國奕。

    ”國奕哭曰:“天乎!公喜乃我夫婦親生之子,公喜之男,乃我之孫,何買賣之雲哉?” 餘不禁怒發沖冠,命批賢娘頰二十,拶其指,拷之三十,賢娘聲色不動。

    餘曰:“野哉!傷風敗化至此婦極矣!吾早知其妄,但林振龍挾上司威勢,不得不俾盡其詞,此婦豈為人所欺者?既明知洋内鄉為郭阿連之家,又惠來、甲子日日止宿之處,條分縷析,豈有被欺揭陽之理?且誣夫為賭、為盜,為非翁姑所生,為無室無食。

    如此潑婦,何言不可出諸口?彼以劉姓為仇雠,為土芥,豈肯為文實所賣?況且登車就鬻,實出林振龍之家,與文實迥然風馬。

    非郭阿連平昔私通,則林開喬之行無疑也。

    ” 賢娘乃服辜,言:“并非與阿連有苟合,但連年饑馑,賣女者多,不止吾父母。

    ”而林振龍、林開喬亦自知不可掩諱,俯首服罪,不敢複诿為文實。

    但乞免追财禮,欲與劉公喜索殡殓之資。

    而公喜欲令其贖還幼女阿進。

    郭阿連言阿進乃開喬、賢娘鬻在甲子所。

    亦知其處。

    命贖還之。

     問公喜、國奕尚收回此婦與否?父子皆叩頭流血曰:“不敢也
0.05066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