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五 衡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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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則老奸大猾束手請死,不可漏略。

    然而獄訟常病多,盜賊常病衆,則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

    夫舉公法而寄之私吏,猶且若此,而況法律之間又不能無失,其何以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與其子弟,皆天子之所優異者。

    有罪而使與氓隸并笞而偕戮,則大臣無恥而朝廷輕,故有贖焉,以全其肌膚而厲其節操。

    故贖金者,朝廷之體也,所以自尊也,非與其有罪也。

    夫刑者,必痛之而後人畏焉,罰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後人懲焉。

    今也,大辟之誅,輸一石之金而免。

    貴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勝數,是雖使朝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暮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金不可盡,身不可困,況以其官而除其罪,則一石之金又不皆輸焉,是恣其殺人也。

    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贖之又輕,是啟奸也。

    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以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法坐。

    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

    使彼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

    使彼為誠殺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寬矣,是失實也。

    故有啟奸之釁,則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有失實之弊,則無辜者多怨,而僥幸者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獨于法律之間變其一端,而能使不啟奸,不失實,其莫若重贖。

    然則重贖之說何如?曰:士者五刑之尤輕者止于墨,而墨之罰百锾。

    逆而數之,極于大辟,而大辟之罰千锾。

    此穆王之罰也。

    周公之時,則又重于此。

    然千锾之重,亦已當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

    方今大辟之贖,不能當其三分之一。

    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貴人近戚皆贖,而疑罪不與。

    《記》曰:公族有死罪,緻刑于甸人。

    雖君命宥,不聽。

    今欲貴人近戚之刑舉從于此,則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與疑罪皆重贖。

    且彼雖号為富強,苟數犯法而數重困于贖金之間,則不能不斂手畏法。

    彼罪疑者,雖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殘潰其肌體,若其有罪,則法雖不刑,而彼固亦已困于贖金矣。

    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無辜者不至陷于笞戮,一舉而兩利,斯智者之為也。

     兵制 三代之時,舉天下之民皆兵也。

    兵民之分,自秦、漢始。

    三代之時,聞有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聞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

    秦、漢以來,諸侯之患不減于三代,而禦卒伍者乃如畜虎豹,圈檻一缺,咆勃四出。

    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蠶而衣,故勞,勞則善心生。

    秦、漢以來,所謂兵者,皆坐而衣食于縣官,故驕,驕則無所不為。

    三代之兵皆齊民,老幼相養,疾病相救,出相禮讓,入相慈孝,有憂相吊,有喜相慶,其風俗優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

    秦、漢以來号齊民者,比之三代既已薄矣,況其所謂兵者,乃其齊民之中尤為兇悍桀黠者也,故常慢法而自棄。

    夫民耕而食,蠶而衣,雖不幸而不給,猶不我咎也。

    今謂之曰:爾毋耕,爾毋蠶,為我兵,吾衣食爾。

    他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謂我毋耕、毋蠶,今而不我給也。

    然則怨從是起矣。

    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為亂,不可得也。

    既驕矣,又慢法而自棄以怨其上,欲其不為亂,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減于三代,平居無事,占軍籍,畜妻子,而仰給于斯民者,則遍天下不知其數,奈何民之不日剝月割,以至于流亡而無告也。

    其患始于廢井田,開阡陌,一壞而不可複收。

    故雖有明君賢臣焦思極慮,而求以救其弊,卒不過開屯田,置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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