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大上海”的計劃與實施(1926)

關燈
機構有全權可以改善整個區域的市政,可以計劃一個新港,可以解決許多外交懸案——如越界築路、如越界收房捐、如會審公堂等等。

    總而言之,那個“大上海”的理想是“要使上海租界四周圍的中國地區成為一個模範城市,其結果應該成為我們要求取消外國租界的基礎”。

     那篇演說指出,從前也曾有過相類似的計劃,如張謇先生的吳淞開埠計劃,如孫寶琦先生的“特别區”計劃,為什麼都失敗了呢?主要的原因是行政權限的沖突,沒有統一的行政總機構。

    南市是原由省政府直轄的,閘北是歸上海道尹管轄的。

    演說的主要一點是:“照現在的情形看來,隻有江蘇省政府能夠做這樣一個試驗,而可以有成功的希望。

    ”所以新的“大上海”的計劃是完全用江蘇省政府的權力來建立這個行政中心機構,孫傳芳自己任商埠督辦,由他請丁文江全權代表他做督辦公署的總辦,把上海交涉使、上海道尹、警察局長,都作為督辦公署的各局的當然首領,都受總辦的指導,而不侵害江蘇省政府的權威。

    這樣就可以沒有行政權限的沖突問題了。

    孫傳芳說:“本人和陳陶遺省長曾經詳細商讨這些問題。

    今天說的話可以代表我們兩個人的共同意見。

    ” 我們在三十年後回想起來,丁在君當日擔任的建立一個統一的“大上海”的工作确是一件有遠見、有開創的魄力的建設大事業。

    若沒有孫傳芳與陳陶遺的完全合作,這個試驗決沒有成功的希望。

    陳陶遺是一位公道的紳士,平日佩服在君的道德和才幹,他能合作是意中的事。

    孫傳芳向來不認得在君,居然能完全信任他,給他全權,在他八個月任内從沒有幹預他的用人行政:這不能不算是孫傳芳的政治家風度了。

     在君做淞滬商埠總辦,隻有八個月的時間,5月就職,12月31日辭職。

    他在那短時期内,做了不少的事。

    在三十年後回看過去,有兩件事是最值得記載的。

    第一是他建立了“大上海”的規模。

    那個“大上海”,從吳淞到龍華,從浦東到滬西,在他的總辦任内才第一次有統一的市行政,統一的财政,現代化的公共衛生。

    他是後來的“上海特别市”的創立者。

    第二是他從外國人手裡為國家争回許多重大的權利。

    傅孟真說,在君争回這些權利,“不以勢力,不以手段,隻以公道。

    交出這些權利的外國人,反而能夠真誠的佩服他。

    ”“他死後,《字林西報》作一社論,題曰‘一個真實的愛國者’,我相信這是對在君最确切的名稱。

    ” 在他争回的許多重大的利權之中,收回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堂當然是他最大的成功。

    我曾聽陳霆銳先生談這件事的經過,也曾參考當時的記載,略記如下。

     當時在君曾請董康先生、陳霆銳先生,和總商會的趙晉卿先生會同商議收回會審公堂的問題。

    在六月裡,在君開始和上海領事團商談此事。

    談判的結果,雙方推出謝永森先生、陳霆銳先生,與領事團的代表Blackburn先生三位法律家組織三人委員會,共同研究一切有關的法律問題及手續問題。

    三人委員會研究的結果,決定了一些基本原則,作為收回會審公堂後設立新法院的根據。

    這些原則之中,有一、新設法院應用中國已頒布的法律;二、刑事案件暫分兩部分:其普通刑事案件完全歸法院推事受理;其有關公共租界治安的刑事案件,首席領事得派代表出庭旁聽,但無決定權,最後判決仍歸法院;三、因為有一些牽涉現行中外條約的問題,故三人委員會應斟酌中國法院現行之民刑訴訟法,拟具一種訴訟手續條文;四、上訴的法院應有明文規定。

     三人委員會議定的一些原則成為八月中磋商的“收回會審公堂臨時協定”的基本原則。

    這件重要的臨時協定是8月31日簽訂的,代表江蘇省政府的是丁文江和交涉使許沅,代表領事團的是首席領事挪威國總領事Aall。

    協定的第一條說:江蘇省政府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之會審公堂,設立上海臨時法院。

    除依據條約有關領事裁判權之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訴訟均歸臨時法院受理。

    這就是孫傳芳五月五日演說裡所謂“照現在情形看來,隻有江蘇省政府能夠做這樣一個試驗”的一個最好例子了。

     協定的主文隻有六條,另有第七條說:臨時協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三年之内,中國的中央政府可以在任何時期與有關各國的公使交涉,訂立最後協定,此種正式協定成立後,臨時協定即行廢止。

    如三年之後還沒有成立最後協定,臨時協定得繼續有效三年。

    又有第八條說:中國的中央政府将來與各國政府商讨廢除“治外法權”時,不受這個臨時協定的任何拘束。

     那是一個地方割據的時期,中央政府的命令行不到割據的地方。

    所以在君當時替孫傳芳起草演說,抓住這一個主要觀念:“照現在的情形看來,隻有江蘇省政府能夠做這樣一個試驗,而可以有成功的希望。

    ”建立“大上海”是江蘇省政府負責做的。

    收回會審公堂,設立上海臨時法院,也是江蘇省政府負責做的。

    臨時協定第七第八兩條,處處給中國的中央政府留地步,這就是“一個真實愛國者”的用心了。

     協定最末條說:會審公堂收回的日期,另由江蘇省政府的代表與首席領事換文決定。

    協定是8月31日簽字的,而規定1927年1月1日實行收回會審公堂的領事團代表換文到1926年12月31日才交來。

    同日江蘇省政府用電文發表任命徐維震為上海臨時法院院長,并同時發表臨時法院推事胡诒谷、謝永森、徐谟、吳經熊等十人。

    徐維震曾任大理院推事、山西高等法院院長。

    胡诒谷曾任大理院第三民事庭首席推事。

    謝、徐、吳諸君也都是有名的法律家。

    當日臨時法
0.05727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