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隋唐五代 第一節 隋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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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隋朝 (581&mdash618) 公元581年,楊堅廢北周靜帝,建立隋朝,自立為帝,是為文帝,改元開皇,國都仍在長安,稱大興城。

     一、隋前期的政治 隋文帝即位以後,擺在他面前的有兩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一是消除北周後期的積弊,維新朝政;二是出兵江南,消滅陳朝,統一中國。

     1.統一中國 北朝時期,居住在黃河流域的各少數民族基本上與漢族融合,北方的社會經濟也由恢複而發展。

    至隋建國,中國南北方的民族矛盾與經濟、文化差别基本上消除了。

    可是這時南北在政治上的對立和鬥争,不僅阻礙了南北經濟、文化交流,也給兩地人民造成很大的負擔和痛苦。

    因之,結束南北對立,實現國家的再統一,是當時曆史發展的趨勢,也是南北方廣大人民群衆的要求。

    就南北方的實力而言,陳朝的政治黑暗腐朽,其統治已分崩離析,國力薄弱;而隋朝的政治比較清明,生産發展,國力強盛。

    因此,由隋滅陳來實現統一是曆史的必然。

     陳朝是陳霸先建立的。

    陳朝末年,皇帝陳叔寶荒一婬一奢侈,大建宮室,日夜與妃嫔群臣縱酒作樂,統治集一團一内部争權奪利,政治黑暗,邊防薄弱。

    隋開皇八年(588年),隋文帝楊堅命其子晉王楊廣率兵五十餘萬,分數路大舉攻陳。

    次年初,隋将韓擒虎、賀若弼率軍渡江,一舉攻下建康,俘虜了陳叔寶,陳朝滅亡。

    嶺南諸郡也在少數民族首領洗(xiǎn冼)夫人的率領下,歸順隋朝。

    至此,中國重歸統一。

     2.維新朝政 隋文帝即位以後,即大力革新朝政,廢除北周的落後制度,采用了一些漢魏以來實行的符合需要的制度,另外還有所創新,史稱&ldquo維新朝政&rdquo。

     三省六部制隋文帝對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都有較大的改革。

    在中央,廢除了北周實行的&ldquo六官制&rdquo①,确立了&ldquo三省六部制&rdquo。

    三省為内史省①、門下省和尚書剩内史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拟、頒發皇帝的诏令,其長官為内史令。

    門下省是審議機構,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納言②。

    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令,其長官為尚書令,副長官為左、右仆射(y&egra一ve葉)。

    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包括仆射)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

    六部即尚書省下屬的吏、民、禮、兵、刑、工等六部。

    吏部主官吏的考核任免,民部主戶口、賦稅等,禮部主禮儀制度,兵部主軍政、刑部主法律、刑獄,工部主水陸工程。

    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

    三省分權改變了以往宰相一人執掌大權的狀況,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

    三省六部職司劃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強了中央統治力量。

     州縣制在地方上,隋文帝撤銷了郡一級建制,改地方行政州、郡、縣三級制為州、縣兩級制③,又合并了一些州縣,裁汰冗員,消除了過去層次、機構過多的弊端,改善了吏治,節省了開支。

    後來還規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吏都由吏部任免,每年進行考核。

    州縣佐吏三年必須更換,不得連任,而且不許用本地人,必須用外地人,這改變了秦漢以來地方官自聘僚屬的慣例,防止了本地豪強地主壟斷地方政權,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改革府兵制開皇十年(590年),隋文帝對府兵制做了重大改革。

    府兵制原為西魏、北周的兵制。

    府兵為職業軍人,兵士都由軍府統領,不列入州縣戶籍,家屬也随營居住,編為軍戶。

    改革後,軍人除仍有軍籍、隸屬軍府外,又與其家屬一起編為民戶,隸屬于州縣;有了固定的住處,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從事生産;同則還要按規定輪番到京城宿衛,或執行其它任務。

    從此,府兵制與均田制結合起來,成為兵農合一,寓兵于農的制度。

     創立科舉制南北朝時期的九品中正制,主要按門第高低選拔官吏,庶族出身的士人很難有仕進的機會。

    隋文帝即位後,廢除九品中正制,選辟不問門第。

    令各州每年向中央選送三人,參加秀才、明經等科的考試,合格者錄用為官。

    隋炀帝即位後,創立進士科,這标志着科舉制的産生。

    &ldquo科舉&rdquo即分科取士之意。

    這一制度産生後,把讀書、應考和做官三者聯系起來,成為以後士人仕進的必由之路。

    科舉制的産生,打破了數百年來世族門閥壟斷仕途的局面,一般地主子弟甚至貧寒子弟也可能由此走上仕途。

    從此,選拔官吏之權從世家大族手中收歸中央政一府,從制度上限制了世家大族把持政治大權,為庶族地主參與政權開辟了道路。

     編制《開皇律》北周時期,法律時寬時嚴,刑罰混亂。

    隋文帝即位後,制定了《開皇律》。

    該律分為十二卷,共五百條,将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

    還規定對犯&ldquo十惡&rdquo①者要嚴懲不貸。

    《開皇律》廢除了前代的一些酷刑,簡化了律文,是唐及其以後各代法典的基矗 3.發展經濟的措施 實行均田制開皇二年(582年),隋文帝下令實行均田制。

    隋代均田制規定每丁(十八歲以上)受露田八十畝,桑田或麻田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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