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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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中統元年六月,诏罷解鹽司軍一百人。

    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内,每十戶出軍一人,後阿藍答兒倍其役。

    世祖以重困其民,罷之。

    七月,以張榮實從南征,多立功,命為水軍萬戶兼領霸州民戶。

    諸水軍将吏河一陰一縣達魯花赤胡玉、千戶王端臣軍七百有四人,八柳樹千戶斡來軍三百六十一人,孟州龐抄兒赤、張信軍一百九十人,濱棣州海口總把張山軍一百人,滄州海口達魯花赤塔剌海軍一百人,睢州李總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蕭萬戶軍一百九十五人,悉聽命焉。

     三年三月,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一陽一、太原、衛輝、懷孟等路各處,有舊屬按劄兒、孛羅、笑乃、闊闊不花、不裡合拔都兒等官所管探馬赤軍人,乙卯歲籍為民戶,亦有簽充軍者。

    若壬寅、甲寅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随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内作數者,悉簽為軍。

    ”六月,以軍士訴貧乏者衆,命貧富相兼應役,實有不能自存者優恤三年。

    十月,谕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曾經簽把者,可遵别路之例,俾令從軍。

    ”以鳳翔府屯田軍人準充平一陽一軍數,仍于鳳翔屯田,勿遣從軍。

    刁國器所管重簽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罷為民。

    陝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諸奧魯已嘗服役,今重勞苦。

    ”诏罷之。

    并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簽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诏:“統軍司及管軍萬戶、千戶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魯花。

    ”其制:萬戶,秃魯花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人四名。

    千戶見管軍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秃魯花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名。

    雖所管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強子弟健壯者,亦出秃魯花一名,馬匹、牛具、種田人同。

    萬戶、千戶子弟充秃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至,從人不拘定數,馬匹、牛具,除定去數目已上,複增餘者聽。

    若有貧乏不能自備者,于本萬戶内不該出秃魯花之人,通行津濟起發,不得因而科及衆軍。

    萬戶、千戶或無親子、或親子幼弱未及成一人者,以弟侄充,候親子年及十五,卻行交換。

    若委有親子,不得隐匿代替,委有氣力,不得妄稱貧乏,及雖到來,氣力卻有不完者,并罪之。

    是月,帝以太宗舊制,設官分職,軍民之事,各有所司。

    後多故之際,不暇分别,命阿海充都元帥,專于北京、東京、平灤、懿州、蓋州路管領見管軍人,凡民間之事毋得預焉。

    五月,立樞密院,凡蒙古、漢軍并聽樞密節制。

    統軍司、都元帥府,除遇邊面緊急事務就便調度外,其軍情一切大小鮑事,并須申覆。

    合設奧魯官,并從樞密院設置。

    七月,诏免河南保甲丁壯、射生軍三千四百四十一戶雜泛科差,專令守把巡哨。

    八月,谕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奧魯内盡實簽補,自乙卯年定入軍籍之數,悉簽起赴軍。

    ”十一月,女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簽鎮守軍,命亦裡不花簽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并達魯花赤官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内,亦令簽軍,聽亦裡不花節制。

     至元二年八月,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簽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緻擾亂。

    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餘二千人亦不必發民戶,當以便宜起補。

    ”從之。

    十一月,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間道、盜販馬匹、曾過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與山東路統軍司,一千人與蔡州萬戶,餘八百二十六戶,有旨留之軍中。

     三年七月,添内外巡軍,外路每百戶選中産者一人充之,其賦令餘戶代輸,在都增武衛軍四百。

     四年正月,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二月,诏遣官簽平一陽一、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外,于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内丁多堪當人戶,簽軍二千人,定立百戶、牌子頭,前赴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書省所轄東川出征。

    複于京兆、延安兩路簽軍一千人,如平一陽一、太原例。

    五月,诏:“河南路驗酌中戶内丁多堪當軍人戶,簽軍四百二十名,歸之樞密院,俾從軍,複其徭役。

    南京路,除邳州、南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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