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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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目一人,司吏二人。

     蒙古提舉學校官,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七品。

    至元十八年置。

    惟江浙、湖廣、江西三省有之,餘省不置。

     官醫提舉司,秩從六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掌醫戶差役詞訟。

    至元二十五年置。

    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五省鎊立一司,餘省并無。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

    國初,兩淮内附,以提舉馬裡範章專掌鹽課之事。

    至元十四年,始置司于揚州。

    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經曆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

    三十年,悉罷所轄鹽司,以其屬置場辟。

    大德四年,複置批驗所于真州、采石等處。

     鹽場二十九所,每場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辦鹽各有差。

     呂四場,餘東場,餘中場,餘西場,西亭場,金沙場,石塂場,掘港場,豐利場,馬塘場,拼茶場,角斜場,富安場,安豐場,梁垛場,東台場,河垛場,丁溪場,小海場,草堰場,白駒場,劉莊場,五祐場,新興場,廟灣場,莞渎場,闆浦場,臨洪場,徐渎浦場。

     批驗所,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

    掌批驗鹽引。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員,運判二員,經曆、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

    至元十四年,置司杭州。

    大德三年,定其産鹽之地,立場有差,仍于杭州、嘉興、紹興、溫、台等處,設檢校四所,專驗鹽袋,毋過常度。

     鹽場三十四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仁和場,許村場,西路場,下沙場,青村場,表部場,浦東場,橫浦場,蘆瀝場,海沙場,鮑郎場,西興場,錢清場,三江場,曹娥場,石堰場,鳴鶴場,清泉場,長山場,穿山場,岱山場,玉泉場,蘆花場,大嵩場,昌國場,永嘉場,雙穗場,天富南監,長林場,黃岩場,杜渎場,天富北監,長亭場,龍頭場。

     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員,運判二員,經曆、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

    至元十四年,始置市舶司,領煎鹽征課之事。

    二十四年,改立鹽運司。

    二十九年罷,立提舉司。

    大德四年,複為運司。

    九年複罷,并入元帥府兼掌之。

    十年,複立都提舉司。

    至大四年,複升運司,徑隸行省。

    凡置鹽場七所: 鹽場七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海口場,牛田場,上裡場,惠安場,浔美場,浯洲場,氵丙洲場。

     廣東鹽課提舉司。

    至元十三年,始從廣州煎辦鹽課。

    十六年,隸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

    二十二年,并入宣慰司。

    二十三年,置市舶提舉司。

    大德四年,改廣東鹽課提舉司。

    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其屬附見: 鹽場十三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靖康場,歸德場,東莞場,黃田場,香山場,矬峒場,雙恩場,鹹水場,淡水場,石橋場,隆井場,招收場,小江場。

     四川茶鹽轉運司。

    成都鹽井九十五處,散在諸郡山中。

    至元二年,置興元四川轉運司,專掌煎熬辦課之事。

    八年罷之。

    十六年,複立轉運司。

    十八年,并入四道宣慰司。

    十九年,複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轄諸課程事。

    二十二年,置四川茶鹽運司,秩從三品,使一員,同知、副使、運判各一員,經曆、知事、照磨各一員。

     鹽場一十二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簡鹽場,隆鹽場,綿鹽場,潼川場,遂實場,順慶場,保甯場,嘉定場,長甯場,紹慶場,雲安場,大甯場。

     廣海鹽課提舉司,至元三十一年置,專職鹽課,秩正四品。

    都提舉二員,從四品;同提舉二員,從五品;副提舉二員,從六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

     市舶提舉司。

    至元二十三年,立鹽課市舶提舉司,隸廣東宣慰司。

    三十年,立海南博易提舉司。

    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

    延祐元年,弛其禁,改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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