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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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副使一員。
大德十一年,改升玉宸樂院,秩從二品,置院使、副使、佥事、同佥、院判。
至大四年,複為儀鳳司,秩正三品。
延祐七年,降從三品。
定置大使五員,從三品;副使四員,從四品。
首領官:經曆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吏屬:令史二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
其屬五: 雲和署,秩正七品,掌樂工調音律及部籍更番之事。
至元十二年始置。
至大二年,撥隸玉宸樂院。
皇慶元年,升正六品。
二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安和署,秩正七品,職掌與雲和同。
至元十三年始置。
皇慶二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常和署,初名管勾司,秩正九品,管領回回樂人。
皇慶元年初置。
延祐三年,升從六品。
署令一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教師二人,提控二人。
天樂署,初名昭和署,秩從六品,管領河西樂人。
至元十七年始置。
大德十一年,升正六品。
至大四年,改為天樂署。
皇慶元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廣樂庫,秩從九品,掌樂器等物。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皇慶元年始置。
教坊司,秩從五品,掌承應樂人及管領興和等署五百戶。
中統二年始置。
至元十二年,升正五品。
十七年,改提點教坊司,隸宣徽院,秩正四品。
二十五年,隸禮部。
大德八年,升正三品。
延祐七年,複正四品。
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大使三員,正四品;副使四員,正五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令史四人,譯史、知印、奏差各二人,通事一人。
其屬三: 興和署,秩從六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祥和署,秩從六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廣樂庫,秩從九品。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會同館,秩從四品,掌接伴引見諸番蠻夷峒官之來朝貢者。
至元十三年始置。
二十五年罷之。
二十九年複置。
元貞元年,以禮部尚書領館事,遂為定制。
禮部尚書領會同館事一員,正三品;大使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從六品。
提控案牍一員,掌書四人,蒙古必阇赤一人,典給官八人。
其屬有收支諸物庫,秩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二十九年,以四賓庫改置。
鑄印局,秩正八品,掌凡刻印銷印之事。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
至元五年始置。
白紙坊,秩從八品,掌造诏旨宣敕紙劄。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九年始置。
掌薪司,秩正七品。
司令一員,正七品;司丞二員,正八品;典吏一人。
兵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郡邑郵驿屯牧之政令。
凡城池廢置之故,山川險易之圖,兵站屯田之籍,遠方歸化之人,官私刍牧之地,駝馬、牛羊、鷹隼、羽一毛一、皮革之征,驿乘、郵運、祗應、公廨、皁隸之制,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總領三部之事。
至元元年,别置工部,以兵刑自為一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如舊,員外郎五員。
三年,并為右三部。
五年,複為兵刑部,尚書二員,省侍郎二員,郎中如故,員外郎一員。
七年,始列六部,尚書一員,侍郎仍舊,郎中一員,員外郎仍一員。
明年,又合為兵刑部。
十三年,複析兵部。
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以二員為額。
至治三年,增尚書一員。
主事二員,蒙古必阇赤二人,令史十四人,回回令史一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三人。
其屬附見: 大都陸運提舉司,秩從五品,掌兩都陸運糧斛之事。
至元十六年,始置運糧提舉司。
延祐四年,改今名。
提舉二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吏目一員,司吏六人,委差一十人。
海王莊、七裡莊、魏家莊、臘八莊四所,各設提領一人,用從九品印。
管領随路打捕鷹房民匠總管府,秩從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總管二員,經曆、知事各一員,提控案牍一員,吏屬令史六人。
初,太祖以随路打捕鷹房民戶七千餘戶撥隸旭烈大王位下。
中統二年始置。
至元十二年,阿八合大王遣使奏歸朝廷,隸兵部。
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哈贊大王位下事。
大德八年始置,官吏皆王選用。
至大四年,省并衙門,以哈兒班答大王遠鎮一隅,别無官屬,存設不廢。
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二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令史四人,譯史二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其屬東局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副提舉一員,提控案牍一員,司吏二人。
随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都總管府,秩從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曆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兼照磨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知印通事一人,奏差二人,掌别吉大營盤事及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戶。
至元三十年置。
延祐四年,升正三品。
管領本位下打捕鷹房民匠等戶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判官一員,經曆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兼照磨一員,令史六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掌别吉大營盤城池阿哈探馬兒一應差發、薛徹幹定王位下事。
泰定元年始置。
刑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詳谳,孥收産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議,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
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署刑部。
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
尚書四員,侍郎仍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
三年,複為右三部。
七年,始别置刑部。
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八年,改為兵刑部。
十三年,又為刑部。
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
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
其首領官則主事三員。
吏屬則蒙古必阇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吏七人。
其屬附見: 司獄司,司獄一員,正八品;獄丞一員,正九品;獄典一人。
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獄之任,大德七年始置專官。
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
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
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為司籍所,隸刑部。
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
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繕葺,材物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铨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内二員專署工部事。
至元元年,始分立工部。
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員。
三年,複合為右三部。
七年,仍自為工部。
尚書二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
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
明年,以曹務繁冗,增尚書二員。
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
首領官:主事五員。
蒙古必阇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七人。
又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吏七人。
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
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
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
二十三年,并為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之技藝。
至元十二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
十六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
二十八年,省同知一員。
三十年,省氨總管一員。
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曆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
其屬十有一: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
延祐三年,升提舉司,設今官。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同
三十一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副使一員。
大德十一年,改升玉宸樂院,秩從二品,置院使、副使、佥事、同佥、院判。
至大四年,複為儀鳳司,秩正三品。
延祐七年,降從三品。
定置大使五員,從三品;副使四員,從四品。
首領官:經曆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吏屬:令史二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
其屬五: 雲和署,秩正七品,掌樂工調音律及部籍更番之事。
至元十二年始置。
至大二年,撥隸玉宸樂院。
皇慶元年,升正六品。
二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安和署,秩正七品,職掌與雲和同。
至元十三年始置。
皇慶二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常和署,初名管勾司,秩正九品,管領回回樂人。
皇慶元年初置。
延祐三年,升從六品。
署令一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教師二人,提控二人。
天樂署,初名昭和署,秩從六品,管領河西樂人。
至元十七年始置。
大德十一年,升正六品。
至大四年,改為天樂署。
皇慶元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廣樂庫,秩從九品,掌樂器等物。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皇慶元年始置。
教坊司,秩從五品,掌承應樂人及管領興和等署五百戶。
中統二年始置。
至元十二年,升正五品。
十七年,改提點教坊司,隸宣徽院,秩正四品。
二十五年,隸禮部。
大德八年,升正三品。
延祐七年,複正四品。
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大使三員,正四品;副使四員,正五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令史四人,譯史、知印、奏差各二人,通事一人。
其屬三: 興和署,秩從六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祥和署,秩從六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廣樂庫,秩從九品。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會同館,秩從四品,掌接伴引見諸番蠻夷峒官之來朝貢者。
至元十三年始置。
二十五年罷之。
二十九年複置。
元貞元年,以禮部尚書領館事,遂為定制。
禮部尚書領會同館事一員,正三品;大使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從六品。
提控案牍一員,掌書四人,蒙古必阇赤一人,典給官八人。
其屬有收支諸物庫,秩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二十九年,以四賓庫改置。
鑄印局,秩正八品,掌凡刻印銷印之事。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
至元五年始置。
白紙坊,秩從八品,掌造诏旨宣敕紙劄。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九年始置。
掌薪司,秩正七品。
司令一員,正七品;司丞二員,正八品;典吏一人。
兵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郡邑郵驿屯牧之政令。
凡城池廢置之故,山川險易之圖,兵站屯田之籍,遠方歸化之人,官私刍牧之地,駝馬、牛羊、鷹隼、羽一毛一、皮革之征,驿乘、郵運、祗應、公廨、皁隸之制,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總領三部之事。
至元元年,别置工部,以兵刑自為一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如舊,員外郎五員。
三年,并為右三部。
五年,複為兵刑部,尚書二員,省侍郎二員,郎中如故,員外郎一員。
七年,始列六部,尚書一員,侍郎仍舊,郎中一員,員外郎仍一員。
明年,又合為兵刑部。
十三年,複析兵部。
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以二員為額。
至治三年,增尚書一員。
主事二員,蒙古必阇赤二人,令史十四人,回回令史一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三人。
其屬附見: 大都陸運提舉司,秩從五品,掌兩都陸運糧斛之事。
至元十六年,始置運糧提舉司。
延祐四年,改今名。
提舉二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吏目一員,司吏六人,委差一十人。
海王莊、七裡莊、魏家莊、臘八莊四所,各設提領一人,用從九品印。
管領随路打捕鷹房民匠總管府,秩從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總管二員,經曆、知事各一員,提控案牍一員,吏屬令史六人。
初,太祖以随路打捕鷹房民戶七千餘戶撥隸旭烈大王位下。
中統二年始置。
至元十二年,阿八合大王遣使奏歸朝廷,隸兵部。
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哈贊大王位下事。
大德八年始置,官吏皆王選用。
至大四年,省并衙門,以哈兒班答大王遠鎮一隅,别無官屬,存設不廢。
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二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令史四人,譯史二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其屬東局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副提舉一員,提控案牍一員,司吏二人。
随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都總管府,秩從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曆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兼照磨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知印通事一人,奏差二人,掌别吉大營盤事及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戶。
至元三十年置。
延祐四年,升正三品。
管領本位下打捕鷹房民匠等戶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判官一員,經曆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兼照磨一員,令史六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掌别吉大營盤城池阿哈探馬兒一應差發、薛徹幹定王位下事。
泰定元年始置。
刑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詳谳,孥收産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議,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
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署刑部。
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
尚書四員,侍郎仍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
三年,複為右三部。
七年,始别置刑部。
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八年,改為兵刑部。
十三年,又為刑部。
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
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
其首領官則主事三員。
吏屬則蒙古必阇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吏七人。
其屬附見: 司獄司,司獄一員,正八品;獄丞一員,正九品;獄典一人。
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獄之任,大德七年始置專官。
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
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
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為司籍所,隸刑部。
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
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繕葺,材物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铨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内二員專署工部事。
至元元年,始分立工部。
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員。
三年,複合為右三部。
七年,仍自為工部。
尚書二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
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
明年,以曹務繁冗,增尚書二員。
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
首領官:主事五員。
蒙古必阇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七人。
又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吏七人。
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
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
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
二十三年,并為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之技藝。
至元十二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
十六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
二十八年,省同知一員。
三十年,省氨總管一員。
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曆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
其屬十有一: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
延祐三年,升提舉司,設今官。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