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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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三選舉三 铨法中 至元四年,诏:“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廕,各止一名。

    諸廕官不以居官、去任、緻仕、身故,其承廕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

    諸用廕者,以嫡長子。

    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

    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

    如無,立繼室所生。

    如無,立次室所生。

    如無,立婢子。

    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

    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諸用廕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廕者,皆于合叙品從降一等。

    諸廕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升遷。

    廉慎幹濟者,依格超升。

    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

    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

    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

    諸職官廕子之後,若有餘子,不得于諸官府自求職事,諸官府亦不許任用。

    ”五年,诏:“諸廕官各具父祖曆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受宣敕劄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别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赍文解赴部。

    諸廕叙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秃魯花人數别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并不支俸。

    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準上铨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十六年,部拟:“管匠官止于管匠官内遷用。

    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級承廕,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廕用。

    比附承廕例,量拟正從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長内叙。

    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曆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并免。

    ”二十七年,诏:“凡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降二等叙,其孫若弟複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議:“諸職官子孫廕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

    從一品子,從五品叙。

    正二品子,正六品叙。

    從二品子,從六品叙。

    正三品子,正七品叙。

    從三品子,從七品叙。

    正四品子,正八品叙。

    從四品子,從八品叙。

    正五品子,正九品叙。

    從五品子,從九品叙。

    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檢内用,雜職于省劄錢谷官内用。

    從六品子,近上錢谷官。

    正七品子,酌中錢谷官。

    從七品子,近下錢谷官。

    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廕叙,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廕叙,傍廕照例降叙。

    ”至大四年,诏:“諸職官子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叙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叙用。

    據腹裡、江南曆仕升等遷往者,其子孫弟侄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憫。

    今将承廕人等量拟叙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拟江南廕叙,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拟接連廕叙,雲南官員拟四川廕叙,四川、甘肅官員拟陝西廕叙。

    ” 凡遷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铨注,而以監察禦史往莅之。

    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為三等,若腹裡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于本等資曆上,例升二等,其餘州郡,例升一等。

    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阙,移咨都省铨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咨省。

    ”二十年,部拟:“遷叙江淮官員,拟定應得資品,若于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

    甘肅、中興行省所轄系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裡遷去甘肅者,拟升二等,中興府拟升一等。

    ”二十二年,诏:“管民官腹裡遷去四川升一等,接連溪洞升二等。

    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升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别議定奪。

    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内選拟,不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于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拟升三等,仍以三十月為滿升轉。

    二十八年,诏:“腹裡官員遷去雲南近裡城邑,拟升二等,若極邊重地,更升一等。

    行省咨保人員,比依定奪。

    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準:“福建、兩廣官員多阙,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員,依禦史台所拟,選資品相應人,拟定名阙,具曆仕腳色,咨省奏準,敕牒到日,許令之任。

    若有急阙,依上選取,權令之任,曆過月日,依上準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兩廣官員曆兩任滿者,遷于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曆江南一任,許入腹裡通行遷轉,願于兩廣、福建者聽,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省、行台官一同遷調。

    ”泰定四年,部拟:“諸職官子孫承廕,已有元定廕叙地方通例,别難議拟,如願于廣海廕叙者,聽其所請,依例升等遷叙。

    其已咨到都省,應合本省地分廕叙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铨注。

    廣海阙官,于任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内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廣海應設巡檢,于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谷官選拟,權設,理本等月日。

    行省自用并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 凡遷調循行: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盡急阙,次及滿任。

    急阙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

    若有急阙,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阙不能相就者,于應叙職官内選用,驗合得資品上,雖有超越,不過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铨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不過二等。

    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铨注。

    都省已除人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别行補注。

    應有合就彼遷叙人員,如在前給由已咨都省聽除,未經遷注照會,不曾咨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咨。

    無解由人員,不許铨注。

    諸犯贓經斷應叙人員,照例铨注。

    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曆月日已滿,方許铨注。

    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阙官,從差去官與本省辟公同選注能幹人員,開具曆仕元由,并所注職名,拟咨都省,候回準明文,方許之任。

    應遷調官員,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

     凡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

    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

    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升職。

    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

    惟封贈廕叙官職,各從一高,必曆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複用理算法矣。

    至治初,稍改之,尋複其舊。

    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曆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内地入邊遠則優,憲台舉廉能政迹則優,以選出使絕域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舉職官: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

    ”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 凡翰林院、國子學官: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邵、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

    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聞。

    ” 凡遷官之法: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

    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則中書牒署之。

    自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

    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

    其理算論月日,遷轉憑散官,内任以三十月為滿,外任以三歲為滿,錢谷典守以二歲為滿。

    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

    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進一階。

    京官率一考,視外任減一資。

    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

    四品則内外考通理。

    此秋毫不可越。

    然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

    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則借升,而補以後任。

    此又其權衡也。

     凡選用不拘常格: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高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台幕官、監察禦史出為憲司官。

    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視六品,外任或為長伯。

    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

    又覃官,或準實授,或普減資升等,或内升等,或外減資,或外減内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

    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

    若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榜論。

    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緻繳奏者,斯則曆代以來封駁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選: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以下本部注拟,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 凡官吏遷叙:至元十年,議:“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

    ”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為滿,在外以三周歲為滿,錢谷官以得代為滿,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職官轉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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