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關燈
小
中
大
滿方許入流。
” 凡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額設數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選取四名,九十月與從九品,餘外合設數目,俱于到部巡檢、提領案牍、都吏目内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铨注。
”省準:“解由到部,關會完備人員内選取。
應人吏目,選充奏差,三考與從九品。
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與從九品。
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牍人員,選充奏差,一考與從九品。
巡檢、提領案牍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準:“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出身,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于正從九品有解由職官内選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門三考典吏内選取。
不敷,于各道廉訪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門三考典史内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内外諸衙門宣使,以色目、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内外諸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内選補,如系都省直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内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禦史台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内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宣政院宣使,選補同。
宣慰司奏差,于本衙門三考典吏内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降等叙,須色目、漢人參用,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錢谷官内任用。
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七年,省準:“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選取。
”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處典吏補奏差,若元系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補宣使,并所轄寺監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宣使于本衙門三考之上典吏及正從九品職官内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内選補,考滿于都目内遷用。
”延祐三年,省議:“各衙門典吏,須曆九十月,方許轉補奏差。
”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級。
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準所拟。
東平雜造提舉司并随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
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拟充院長。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二十二年,凡選取升轉匠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提舉司二千戶之上者,無之。
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使副,三百戶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戶之上,局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比同務院,例不入流品。
工部議:“三百戶之上局副從八,一百戶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戶之下院長内選充。
院長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兩考升從八,從八三考、正八兩考,俱升從七。
如正八有阙,别無資品相應人員,于已授從八匠官内選注,通曆九十月,升從七;從七三考升正七,正七兩考升從六;從六三考、正六兩考,俱升從五。
如所轄司屬無從六,名阙,如已曆正七兩考,拟升加從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遷轉,九十月升從五。
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從六散官人員内選注,通曆九十月升從五。
從五三考拟升正五,别無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從五匠官内遷轉。
如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奪。
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員,依管民官例,拟準已受資品。
十三年以後受宣敕省劄人員,若有超升越等者,驗實曆俸月定拟,合得資品上例存一等遷用。
管匠官遇有阙員去處,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拟于雜職資品相應到選人内铨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内廕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長内叙用。
以匠官無從九,名阙,拟正從五品子應廕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算從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門首領官,宜于本衙門内選委知會造作相應人員區用,勿令遷轉,合依舊例,從本部于常選内選差相應人員掌管案牍,任滿交代遷叙。
”元貞元年,準湖廣行省所拟:“三千戶之上提舉司從五品,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二千戶之上提舉司正六品,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一千戶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局,局使從七品,副使正九品。
五百戶之下,院長一員。
” 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
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州縣長
” 凡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額設數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選取四名,九十月與從九品,餘外合設數目,俱于到部巡檢、提領案牍、都吏目内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铨注。
”省準:“解由到部,關會完備人員内選取。
應人吏目,選充奏差,三考與從九品。
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與從九品。
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牍人員,選充奏差,一考與從九品。
巡檢、提領案牍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準:“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出身,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于正從九品有解由職官内選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門三考典吏内選取。
不敷,于各道廉訪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門三考典史内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内外諸衙門宣使,以色目、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内外諸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内選補,如系都省直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内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禦史台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内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宣政院宣使,選補同。
宣慰司奏差,于本衙門三考典吏内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降等叙,須色目、漢人參用,曆九十月,方許出職。
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錢谷官内任用。
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七年,省準:“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選取。
”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處典吏補奏差,若元系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補宣使,并所轄寺監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宣使于本衙門三考之上典吏及正從九品職官内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内選補,考滿于都目内遷用。
”延祐三年,省議:“各衙門典吏,須曆九十月,方許轉補奏差。
”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級。
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準所拟。
東平雜造提舉司并随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
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拟充院長。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二十二年,凡選取升轉匠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提舉司二千戶之上者,無之。
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使副,三百戶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戶之上,局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比同務院,例不入流品。
工部議:“三百戶之上局副從八,一百戶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戶之下院長内選充。
院長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兩考升從八,從八三考、正八兩考,俱升從七。
如正八有阙,别無資品相應人員,于已授從八匠官内選注,通曆九十月,升從七;從七三考升正七,正七兩考升從六;從六三考、正六兩考,俱升從五。
如所轄司屬無從六,名阙,如已曆正七兩考,拟升加從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遷轉,九十月升從五。
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從六散官人員内選注,通曆九十月升從五。
從五三考拟升正五,别無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從五匠官内遷轉。
如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奪。
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員,依管民官例,拟準已受資品。
十三年以後受宣敕省劄人員,若有超升越等者,驗實曆俸月定拟,合得資品上例存一等遷用。
管匠官遇有阙員去處,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拟于雜職資品相應到選人内铨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内廕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長内叙用。
以匠官無從九,名阙,拟正從五品子應廕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算從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門首領官,宜于本衙門内選委知會造作相應人員區用,勿令遷轉,合依舊例,從本部于常選内選差相應人員掌管案牍,任滿交代遷叙。
”元貞元年,準湖廣行省所拟:“三千戶之上提舉司從五品,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二千戶之上提舉司正六品,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一千戶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局,局使從七品,副使正九品。
五百戶之下,院長一員。
” 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
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州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