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下食貨志第四下
關燈
小
中
大
大農。
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澹之。
然兵所過縣,縣以為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輕賦法矣。
其明年,元封元年,蔔式貶為太子太傅。
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鹽鐵。
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
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
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
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
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
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
天子以為然而許之。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
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
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
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不複告缗。
它郡各輸急處。
而諸農各緻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
邊餘谷,諸均輸帛五百萬匹。
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于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者再百焉。
是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
蔔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
亨弘羊,天乃雨。
”久之,武帝疾病,拜弘羊為禦史大夫。
昭帝即位六年,诏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
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毋與天下争利,視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
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
乃與丞相千秋共奏罷酒酤。
弘羊自以為國興大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官,怨望大将軍霍光,遂與上官桀等謀反,誅滅。
宣、元、成、哀、平五世,無所變改。
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複之。
貢禹言:“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
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
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錢。
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除其販賣租铢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農桑。
”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
禹議亦寝。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铢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铢錢凡四品,并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铢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錢直一”。
次七分,三铢,曰“幺錢一十”。
次八分,五铢,曰“幼錢二十”。
次九分,七铢曰“中錢三十”。
次一寸,九铢,曰“壯錢四十”。
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
它銀一流直千。
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
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
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
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
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
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
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
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
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
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铢,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
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
是為布貨十品。
凡寶貨三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淆以連錫,文質周郭放漢五铢錢雲。
其金、銀與它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為寶貨。
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大蔔受直。
百姓愦亂,其貨不行。
民私以五铢錢市買。
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挾五铢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于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于市道。
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
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龜、貝、布屬且寝。
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文。
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财正辭,禁民為非”者也。
莽乃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
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澹之。
然兵所過縣,縣以為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輕賦法矣。
其明年,元封元年,蔔式貶為太子太傅。
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鹽鐵。
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
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
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
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
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
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
天子以為然而許之。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
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
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
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不複告缗。
它郡各輸急處。
而諸農各緻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
邊餘谷,諸均輸帛五百萬匹。
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于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者再百焉。
是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
蔔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
亨弘羊,天乃雨。
”久之,武帝疾病,拜弘羊為禦史大夫。
昭帝即位六年,诏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
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毋與天下争利,視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
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
乃與丞相千秋共奏罷酒酤。
弘羊自以為國興大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官,怨望大将軍霍光,遂與上官桀等謀反,誅滅。
宣、元、成、哀、平五世,無所變改。
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複之。
貢禹言:“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
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
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錢。
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除其販賣租铢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農桑。
”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
禹議亦寝。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铢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铢錢凡四品,并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铢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錢直一”。
次七分,三铢,曰“幺錢一十”。
次八分,五铢,曰“幼錢二十”。
次九分,七铢曰“中錢三十”。
次一寸,九铢,曰“壯錢四十”。
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
它銀一流直千。
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
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
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
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
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
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
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
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
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
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铢,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
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
是為布貨十品。
凡寶貨三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淆以連錫,文質周郭放漢五铢錢雲。
其金、銀與它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為寶貨。
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大蔔受直。
百姓愦亂,其貨不行。
民私以五铢錢市買。
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挾五铢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于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于市道。
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
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龜、貝、布屬且寝。
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文。
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财正辭,禁民為非”者也。
莽乃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