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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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先不查清真詞,不知美成有無此一阕愁字韻的"鳳凰台上憶吹箫",但李清照卻有此詞,錄引如下: 香冷金猊,被翻紅浪,起來慵自梳頭;任寶奁塵滿,日上簾鈎。

    生怕離懷别苦,多少事,欲說還休;新來瘦,非幹病酒,不是悲秋。

     休休!這回去也,千萬遍陽關,也則難留。

    念武陵人遠,煙鎖秦樓;唯有樓前流水,應念我,終日凝眸。

    凝眸處,從今又添,一段新愁。

     此與趙而忭之作,韻腳完全相同,唯"休"字犯重,所以換頭應押韻的"休休",改為"悠悠"。

    這就發生一個有趣的疑問了,美成、清照為同時人,但清照已入南宋,行輩稍晚;故如美成有此"愁"字韻一詞,則清照為步韻,趙而忭謂"用周美成"韻亦不錯。

    問題是,以詞意而論,趙而忭明明是步清照的韻,清照此詞,題作"别情";而全首詞上半阕如為董小宛而作,而下半阕如為冒辟疆而作。

    李容齋的百首宮詞中,有"睡足日高猶慵起"句,與"起來慵自梳頭,任寶奁塵滿,日上簾鈎",情事差相仿佛。

     于此可知,趙而忭加注"用周美成'鳳凰台上憶吹箫'"的用意,不出兩端:一是有所諱,怕人找出李清照的詞來對看,所以特标"周美成";一是有所隐,即是留此疑問,作為暗示,隻看李清照的那首"别情",便是董冒二人兩地相思的寫照。

     *** 董小宛殁于順治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世祖崩于十八年正月初七,在此四個多月中,宮闱不甯,出乎常情,觀《湯若望傳》及時人記載,參以上谕,情事如見。

    《湯傳》記: 這位貴妃于1660年産生一子,是皇帝要規定他為将來的皇太子的,但是數星期之後,這位皇子竟而去世,而其母于其後不久亦然薨逝。

    皇帝陡為哀痛所攻,竟緻尋死覓活,不顧一切。

    人們不得不晝夜看守着他,使他不得自殺。

    太監與宮中女官一共三十名,悉行賜死,免得皇妃在其他世界中缺乏服侍者。

    全國均須服喪,官吏一月,百姓三日,為殡葬的事務,曾耗費極巨量的國帑。

    兩座裝飾得輝煌的宮殿,專供自遠地僻壤所召來的僧徒作館舍。

    按照滿洲習俗,皇妃的屍體連同棺椁,并那兩座宮殿,連同其中珍貴陳設,俱都焚燒。

     此後皇帝便把自己完全委托于僧徒之手。

    他親手把他的頭發削去,如果沒有他的理性深厚的母後和湯若望加以阻止,他一定會充當了僧徒的,但是他仍還由杭州召了些最有名的僧徒來。

    那些僧徒勸誡他完全信奉偶像,并且把國家的入款,浪費于廟宇的建築上。

     這段記載,信而有征,張宸《青雕集》記: 端敬皇後喪,命諸大臣議谥。

    先拟四字不允,而六字、八字、十字而止,猶以無"天聖"二字為歉。

    命胡、王二學士排纂後所著語錄,其書秘,不得而傳。

     按:皇後封号,如為嫡後,往往用"承天輔聖";如因子而貴,則必有"育聖"二字,上用"贊天"等字樣。

    小宛晉後,除"端敬"為稱号外,谥為"孝獻莊和至德宣仁溫惠"十字;以無"天聖"字樣為歉者,誠如心史先生所說:"端敬既不以嫡論,亦不得以子嗣帝位而得一'聖'字。

    "于此可知,小宛之子預定将成東宮,《湯傳》所記不誤。

     這段叙述中,有兩項重要的透露:第一是董小宛以端敬皇後的身份所獲得的哀榮;第二是世祖确有出家的打算。

    先談前者。

     小宛的喪禮之隆重,在中國曆史上是一般後妃身後少見的。

    《湯傳》的記載,信而有征;吳梅村《清涼山贊佛詩》第二首,在"可憐千裡草,萎落無顔色"以下,共有六韻十二句描寫《湯傳》中所說的"滿洲習俗",如"破萬家"而織成的"孔雀蒲桃錦"、大秦珠、八尺珊瑚,都用來裝飾《湯傳》中所說的"兩座輝煌的宮殿",即吳詩中所謂"割之施精藍,千佛莊嚴飾",而結果是"持來付一炬";以下"紅顔尚焦土"句,進一步證實了所焚者為"精藍"。

     又張宸《青雕集》記世祖初崩時的情形說: 十四日,焚大行所禦冠袍器用珍玩于宮門外。

    時百官哭臨未散,遙聞宮中哭聲沸天而出,仰見太後黑素袍,禦乾清門台基上,南面,扶石欄立,哭極哀。

    諸宮娥數輩,俱白帕首白從哭。

    百官亦跪哭,所焚諸寶器,火焰俱五色,有聲如爆豆。

    人言每焚一珠,即有一聲,蓋不知數萬聲矣!謂之"小丢紙"。

     此"丢紙"即滿洲喪禮。

    既有"小丢紙",自然還有"大丢紙"。

    張宸又記世祖梓宮移往景山壽皇殿的情形: 有鞍馬數十匹,刻金鞍辔镫;鞍首龍銜一珠,如拇指大;鞍尾珠之,如食指大,背各負數枕,備焚化,枕頂亦刻金為龍銜珠,如鞍首,共百餘。

     駝數十匹,繁纓垂貂,極華麗,背負绫绮錦繡,及帳房什器,亦備焚……近靈輿,各執赤金器、金瓶、金垂壺、金盤、金碗、金盥盆、金交床椅杌等物,皆大行所曾禦者,亦備焚。

     這就是"大丢紙"。

    不過為小宛發喪,"大丢紙"大到燒兩座宮殿,此真古今奇聞。

    董小宛以秦淮校書而身後如此,泉下有知,亦足以自豪了。

     其次是百官服喪,吳詩于此頗緻譏刺,在"紅顔尚焦土,百萬無容惜"句下接寫:"小臣助長号,賜衣或一襲。

    "所賜之衣,無非青布孝袍,與上文對看,蓋見喪禮奢靡過甚。

    此下又有"隻愁許史輩,急淚難時得。

    從官進哀诔,黃紙抄名入。

    流涕盧郎才,咨嗟謝生筆"等語。

    本來除太後外,後妃之喪,外臣不進哀诔,此為例外。

    又張宸記"端敬皇後喪":"舉殡,命八旗官二、三品者,輪次舁靈,與舁者皆言其重。

    票本用藍墨,自八月至十二月盡,乃易朱。

    先是内大臣命婦哭臨不哀者議處,皇太後力解乃已。

    "所描寫的情況,猶過于《湯傳》。

    按:票本用藍墨自八月至十二月盡,則為百日。

    清制:大喪百日而服除。

    小宛之喪,竟與孝端大喪禮節相同。

     至于殉葬之說,不見官文書記載,但玉林弟子行峰作《侍香紀略》雲:"端敬皇後崩,茆溪森于宮中奉旨開堂,且勸朝廷免殉葬多人之死。

    "則确有殉葬之事。

    《湯傳》所記"共三十名",或者如行峰之師兄茆溪森不加勸谏,則所死者猶不止此數。

     其次是世祖手自削發,這一點非常重要,證明出家之說,自有由來。

    同時從吳梅村的詩句,以及官文書中,可以推斷出許多未為人知的事實。

    我可以這樣說,世祖本人已經削發;十八年正月初二日,又幸憫忠寺,為太監吳良輔祝發,心史先生謂此為"代帝出家",實則不然,吳良輔是日後世祖出家五台山時,預定留在那裡陪伴他的侍者。

     這就是說,世祖以後是否真能出家,固大成疑問,但此時卻已下了決心。

    另外一個有力的旁證是:世祖曾拟傳位于從兄弟。

    《湯若望傳》: 一位繼位的皇子尚未诏封,皇太後力促皇帝做這一件事。

    皇帝想到了一位從兄弟,但是皇太後和親王們的見解,也都是願意由皇子中選擇一位繼位者。

     這是正月初六,世祖自知不起以後的事。

    若非如此,孝莊亦不會力促世祖立儲。

    事實上,在正月初三,世祖便有此意;說得明白些,世祖是因為決心出家,在為吳良輔祝發的第二天,便曾對繼位問題做了安排。

    《王文靖公自撰年譜》雲: 辛醜(順治十八年)三十四歲。

    元旦因不行慶賀禮,黎明入内,恭請聖安,召入養心殿,賜坐、賜茶而退。

    翌日入内請安,晚始出。

     初三日,召入養心殿,上坐禦榻,命至榻前講論移時。

    是日,奉天語面谕者關系重大,并前此屢有面奏,及奉谕詢問密折,俱不敢載。

    唯自念身系漢官,一介庸愚,荷蒙高厚,任以腹心,雖舉家生生世世竭盡犬馬,何以仰答萬一?豈敢顧惜身家,不力持正論,以抒誠悃也。

    吾子吾孫,其世世銘心镂骨,以圖報效也。

     王文靖即王熙,世祖遺诏,出其手筆。

    韓菼作《王文靖公行狀》,謂:"面奉憑幾之言,終身不以語人,雖子弟莫得而傳。

    "然則試問:何事"關系重大"?何事終身不敢以語人?自然是皇位繼承問題。

    《東華錄》雖載:"正月壬子上不豫。

    "壬子為正月初二,是日既為吳良輔祝發,而王熙初二、初三晉見,并不言世祖有病狀,則即使有病,亦并不重,何得遽爾議及身後?由此可知,世祖既決心行遁,則對皇位不能不有交代。

    召見王熙所談的必是兩件事:出家與傳位。

     國賴長君,古有明訓;況當甫得天下、四海未靖之際,沖人何能擔當大任?所以世祖欲傳位從兄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

    世祖的這位從兄弟,我推測是太祖第七子饒餘郡王阿巴泰的第四子和碩安親王嶽樂。

     《清史列傳》卷二,記嶽樂雲: 嶽樂,饒餘敏郡王阿巴泰第四子,初封鎮國公。

    順治三年正月,随肅親王豪格征四川,誅流賊張獻忠。

    五年八月随英親王阿濟格剿平天津土賊;十一月複随英親王駐防大同。

    六年九月晉封多羅貝勒;八年二月襲封多羅郡王,改号曰"安"。

    九年二月掌工部事;十月預議政。

    十年七月以喀爾喀部土謝圖汗、車臣汗等違旨,不還所掠巴林戶口,又來索歸順同部蒙古,命為宣威大将軍,駐歸化城,相機進剿。

    尋因喀爾喀悔罪入貢,撤還。

    十二年八月掌宗人府事。

    十四年十一月谕獎:性行端良,莅事敬慎;晉封和碩安親王。

     細檢諸王列傳,其時最賢者即嶽樂,且三十七歲,正為能擔當大事的盛年;再以谕獎之詞而言,不獨得世祖欣賞,且信其能為有道之君。

    因此,可以确定世祖所選定的"從兄弟",必為嶽樂。

     至于王熙之所謂"豈敢顧惜身家,不力持正論?"則可分兩層來看:第一,"正論"必首勸勿逃禅,如聽勸則不發生繼位問題;第二,如必欲出家,則傳子而勿傳兄弟。

    王熙作此忠谏,事實上亦等于反對嶽樂繼位,倘為嶽樂所知,可能會施以報複,此所以有不顧身家之語;而此秘終身不洩,自為明哲保身之計。

     世祖拟傳"從兄弟"一事,更可得一旁證,張宸《青雕集》記: 初四日,九卿大臣問安,始知上不豫。

    初五日,又問安,見宮殿各門所懸門神、對聯盡去。

    一中貴向各大臣耳語,甚怆惶。

    初七晚,釋刑獄諸囚,獄一空,止馬逢知、張缙彥二人不釋。

    傳谕民間毋炒豆、毋燃燈、毋潑水,始知上疾為出痘。

    初八日各衙門開印。

    予黎明盥漱畢,具朝服将入署,長班遽止之曰:"門啟複閉,隻傳中堂暨禮部三堂入,入即摘帽纓,百官今散矣。

    "……日晡時召百官攜朝服入,入即令赴戶部領帛。

    領訖,至太和殿西閣門,遇同官魏思齊,訊主器,曰:"吾君之子也。

    "心乃安。

     于此可見,事先必有不傳子之說,所以張宸急"訊主器",聞"吾君之子",心乃安,是因為倘傳從兄弟,則又恢複到太祖時代的合議制,則非一紙诏書可定,須諸王貝勒共推有德有力者居之,勢必引起不安。

    再看張宸前面所記,是日曾經戒嚴,"九衢寂寂,惶駭甚"。

    又記: 二鼓餘,宣遺诏,凄風飒飒,雲陰欲凍,氣極幽慘,不自知其嗚咽失聲矣。

    宣已,誡百官毋退,候登極……早,風日晴和,上升殿,宣哀诏于天安門外金水橋下。

     是日為正月初九;前一日二鼓即宣遺诏,距世祖之崩,隻一晝夜。

    而既宣遺诏:"朕子玄烨,佟氏所生,八歲岐嶷穎慧,克承宗祧,茲立為皇太子;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釋服即皇帝位。

    "卻又迫不及待,違反遺诏的規定,在天明即行登極禮,可知是顧命四大臣深恐有變,不待有異心者調兵入京奪位,先讓八歲太子即位,造成既成事實,杜絕觊觎大位者。

    既已登極,則國已有君,倘或舉兵,便可以叛逆視之。

    張宸又記: 閱三日,輔臣率文武百官設誓,旗下每旗一誓詞,各官每衙門一誓詞。

    詞正副三通,一宣讀,焚大行殡宮前;一赴正大光明殿焚讀上帝前;一藏禁中。

    詞曰:"臣等奉大行皇帝遺诏,務戮力一心,以輔沖主。

    自今以後,毋結黨,毋徇私,毋黩偵,毋陰排異己以戕善類,毋偏執己見以妨大公,違斯誓者,上天降殛,奪算兇誅。

    " 此三日中,必有許多暗潮洶湧,但雍乾兩朝,大删《實錄》,隻見當時遞嬗之際一片祥和,其實不然,幸賴私人記載保存了若幹真相。

    野史之可貴在此。

     現在要談世祖遺诏罪己者共十四款,開宗明義,即以"漸習漢俗"自責: 朕以涼德,承嗣丕基,十八年于茲矣。

    自親政以來,紀綱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不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漸習漢俗,于淳樸舊制,日有更張,以緻國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下兩款是自罪太後生前,子道不終;太後萬年之後,不能服三年之喪,少抒太宗賓天,未服缞绖之憾: 朕自弱齡,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賓,教訓撫養,唯聖皇太後慈育是依,隆恩罔極,高厚莫酬,唯朝夕趨承,冀盡孝養,今不幸子道未終,誠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皇考賓天時,朕止六歲,不能服衰绖,行三年喪,終天抱憾,唯侍奉皇太後,順志承顔,且冀萬年之後,庶盡子職,少抒前憾,今永違膝下,反上廑聖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按:此當是未經大改的原文。

    因為人生修短有數,大限一至,非人力所能挽回,所以子道不終,悲痛有之,何足自責?唯有應養親而逃禅,則是不孝之罪。

    以上第一款對整個滿洲,第二、三款對父母,于是第四款: 宗室諸王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孫,為國藩翰,理宜優遇,以示展親,朕于諸王貝勒等,晉接既疏,恩惠複鮮,以緻情誼暌隔,友愛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這是對宗室,照文氣看,删而未改。

    "友愛之道未周"下,應有從今連彌補的機會亦沒有了,方成自罪的罪狀之一。

    以下兩款,可以确信是大改特改,甚至是新增之文: 滿朝諸臣,或曆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宜加倚托,盡厥猷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

    且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為戒,而委任漢官,即部院印信,間亦令漢官掌管,以緻滿臣無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朕夙性好高,不能虛己延納,于用人之際,務求其德與己相侔,未能随才器使,以緻每歎乏人;若舍短錄長,則人有微技,亦獲見用,豈遂至于舉世無才,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兩款,慰撫滿員;其下一款,獨責劉正宗,疑為保留的末命: 設官分職,唯德是用;進退黜陟,不可忽視。

    朕于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罷斥,仍複優容姑息。

    如劉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洞悉于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誠可謂見賢而不能舉,見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按:自明末延續的南北之争,至順治初變本加厲,而主之者一為馮铨,一為劉正宗。

    劉與方拱乾因指認南朝的僞太子王之明一案,結怨更深。

    辛酉科場案,為劉正宗所煽動操縱,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傾陷方家子。

    鄧文如《清詩紀事》雲: 正宗當國,有權奸之目,丁酉科場之獄,為其一手把持,與慎交水火。

    自負能詩,力主曆下,與虞山、婁東異幟。

    擠二陳一死一谪,而獨得善終。

    其詩筆力甚健,江南人選詩多不及之,門戶恩怨之見也。

     "慎交"為複社支派之一,丁酉案中有名的吳漢槎,即慎交中人。

    "曆下"指王漁洋;"虞山、婁東"指錢牧齋、吳梅村;二陳一為方以智的兒女親家陳名夏,一為吳梅村的兒女親家陳之遴。

     按:丁酉科場案以劉正宗本心,牽涉南闱或北闱的南士,恨不得置之死地;賴小宛之力,流徙已屬從輕發落。

    其後必又以小宛之言,自覺過苛,而又受劉正宗之感,因而在順治十七年,以魏裔介、季振宜之劾,嚴辦劉正宗。

    《清史列傳·貳臣傳》: (順治)十六年,上以正宗器量狹隘,終日詩文自務,大廷議論,辄以己意為是,雖公事有誤,亦不置念,降旨嚴饬,并谕曰:"朕委任大臣,期始終相成,以惬簡拔初念,故不忍加罪,時加申戒;須痛改前非,移朕優容恕過之意。

    "十七年二月,應诏自陳乞罷,不允。

    六月,左都禦史魏裔介、浙江道禦史季振宜,先後奏劾正宗陰險欺罔諸罪,命"明白回奏"。

    正宗以"衰老孤蹤,不能結黨,緻撄誣劾"自訟。

    下王、貝勒、九卿、科道會刑部提問。

    正宗反複申訴,裔介與振宜共質之。

     結果罪名成立,皆經對質;王公大臣會奏,列其罪狀: 正宗前自陳,不以上谕切責己罪載入疏内,裔介所劾是實。

    (其一)董國祥為正宗薦舉,以降黜之員外越授郎中,後坐賄流徙,正宗不引罪檢舉,裔介與振宜所劾是實。

    (其二) 裔介劾正宗,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累拟内升,今訊稱姓名相同,但前此不谙察究,有意朦胧是實。

     正宗弟正學,順治四年投誠複叛,為李成棟參将,七年複投誠,裔介暗囑巡撫耿焞題授守備,正宗回奏,隻稱正學因擒獲逆犯,叙功題授,不言從叛情事,饬非諱罪是實。

     裔介劾正宗與張缙彥同懷叵測之心,缙彥為正宗作詩序,詞句詭谲,正宗聞劾,即删毀其序,诳雲未見,其欺罔罪實應絞。

     奏入,從寬免死,革職逮奪诏命,籍家産一半歸入旗下,不許回籍。

     按:劉正宗一案特為列入遺诏,可信其為原文。

    其時滿洲、蒙古及漢大臣之隸屬于北派者,已經聯結成一條陣線,對江南的高官、士紳及地方百姓展開無情的打擊與剝削;但其時還不便明着痕迹,所以仍保留了這一款。

     國用浩繁,兵饷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及度支告匮,每令會議,諸王大臣未能别有奇策,止議裁減俸祿,以贍軍饷,厚己薄人,益上損下,是朕之罪一也。

     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亦确是世祖應自責之罪,與下兩款應合并而論。

     經營殿宇,造作器具,務極精工,求為前代後人之所不及,無益之地,靡費甚多,乃不自省察,罔體民艱,是朕之罪一也。

     端敬皇後于皇太後克盡孝道,輔佐朕躬,内政聿修,朕仰奏慈綸,追念賢淑,喪祭典禮,過從優厚,不能以禮止情,諸事逾濫不經,是朕之罪一也。

     按:世祖在沖幼時,受孝莊及太宗舊臣之教,以嬉遊為晦,作出明朝武宗、熹宗的模樣,示無大志,俾免多爾衮猜忌。

    及至多爾衮既死,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級纨绔,習性不易改變,順治十年以後,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子弟作為文學侍從,出入必偕;複又得小宛為妃,因而徹底漢化,而實為徹底江南化,飲食服禦、園林車馬,無不極端講究。

    聲色犬馬,四字俱全,複又佞佛,以緻靡費無度。

    此中還包含着遺民志士極大的一個計劃在内,西施沼吳差足比拟,當在談康熙時記論,此不贅。

     祖宗創業,未嘗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國隻因委任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為戒,設立内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以緻營私作弊更逾往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言端敬之喪及任用宦寺,可确信非原文,此亦正是孝莊及四輔——顧命四大臣力謀改革的重點。

    按:内十三衙門設立于順治十年六月底,當時有一上谕,首曆數各朝任用宦官之失,而在"曆觀覆轍,可為鑒戒"之下,一轉而為: 但宮禁役使此輩,勢難盡革,朕酌古因時,量為設置,首為乾清宮執事官,次為司禮監、禦用監、内官監、司設監、尚膳監、尚衣監、尚寶監、禦馬監、惜薪司、鐘鼓司、直殿局、兵仗局。

    滿洲近臣與寺人兼用。

     較之明朝的十二監、四司、八局,雖少了八個衙門,但重要部門完全保留,所删除的監、司、局,恰恰正是上谕開頭所謂"不過阍闼灑掃使令之役",如明朝的"寶鈔司",如顧名思義,以為印制銀票、錢票之類,那就錯了,一檢《明史·職官志》,會啞然失笑——寶鈔司"掌造粗細草紙",明宮太監、宮女數萬,太監小解的姿勢與常人殊,亦須用草紙,由于草紙的消耗量特大,所以特設"司"管理制造。

    又有"混堂司",職司為"掌汰浴",俗稱浴池為"混堂"即由此來。

    如有這些衙門,反而貶低了宦官制度的"尊嚴",删之反顯得權重。

     于此可知,前面斥宦官,以及後面的告誡,"不許"這個,"不許"那個,完全是杜反對者之口的具文。

    可注意的是"滿洲近臣與寺人兼用"這句話。

    自來研清史者,對于十三衙門的興發,頗有申論,但常忽略了這"兼用"的一句話。

    所謂"滿洲近臣"即上三旗包衣。

    但上三旗包衣又何肯以太監自居,而況生理、心理及生活習慣不同,亦難共事。

    我研究上三旗包衣所組織的内務府,發現跟宦官相争的事實甚多,而合作的迹象極少,一個是順治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世祖既崩一月有餘以後,革十三衙門的上谕中,有這樣一段話:&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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