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7 志第7 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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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仇恥已雪,币告太廟。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
晦平,車駕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一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于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
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并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
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于無廟,庶感降來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
《儀禮》雖太祝迎一屍一于門,此乃延一屍一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于禮有疑。
謹以議上。
”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一屍一’。
《詩》雲:‘鐘鼓送一屍一。
’鄭雲:‘一屍一,神象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一屍一,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一屍一出,送于廟門,拜,一屍一不顧。
《詩》雲:‘鐘鼓送一屍一。
’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一屍一,别嫌也。
一屍一在門外,則疑于臣;入廟中,則全于君。
君在門外,則疑于君;入廟,則全于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拟經禮。
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衆議不一,宜遵舊體”。
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
蓋曆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稱‘天子袷嘗,諸侯烝袷。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注:‘天子先袷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袷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廟。
《谷梁傳》曰:‘著袷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宮’。
《左傳》曰:‘禮也。
’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
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并孟仲區别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蔔,日用丁巳,如不從,進蔔遠日。
蔔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甯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渎’。
今隔旬頻享,恐于禮為煩。
自經緯墳诰,都無一月兩獻。
先儒舊說,皆雲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寝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醜,有司奏曰:“《禮·喪服》傳雲:‘有死于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一舉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一事,于義為安。
’辄重參詳。
宗廟敬重,飨祀一精一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于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并用雄。
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詳。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勒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一牝一’。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
”太常丞司馬一操一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一牝一。
’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一牝一不一,前惟《月令》不用一牝一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辄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殇王後,告于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阙諸室,則于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祢,小事則特告祢’。
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廟。
”祠部硃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
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谒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阙于諸帝,于情未安。
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祢。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以爰議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一陽一,告廟臨軒。
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别開土宇,以紹營一陽一,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
今歆奉诏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
”祠部郎硃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诏繼茅土,複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一陽一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诏追封,錫以一城。
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
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
同博士王燮之議。
”參詳,爰議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醜,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後廟,輿駕親奉。
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一舉祭’。
皇太子入住上宮,于事有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禦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一屍一’。
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
太子監國,雖不攝,至于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又雲,‘有故則使人’。
準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劄,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
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
”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
皇女夭劄,時既同宮,三月廢祭,于禮宜停。
”二議不同。
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
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醜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一事。
先下使禮官博議,于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
’鄭玄雲:‘君雖不親,祭禮無阙,君德不損。
’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
”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為此謂在緻齋,祭事盡備,神不可渎,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
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親祠于太廟。
庚戌,車駕夕牲。
辛亥,雨,有司行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
晦平,車駕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一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于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
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并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
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于無廟,庶感降來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
《儀禮》雖太祝迎一屍一于門,此乃延一屍一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于禮有疑。
謹以議上。
”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一屍一’。
《詩》雲:‘鐘鼓送一屍一。
’鄭雲:‘一屍一,神象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一屍一,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一屍一出,送于廟門,拜,一屍一不顧。
《詩》雲:‘鐘鼓送一屍一。
’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一屍一,别嫌也。
一屍一在門外,則疑于臣;入廟中,則全于君。
君在門外,則疑于君;入廟,則全于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拟經禮。
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衆議不一,宜遵舊體”。
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
蓋曆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稱‘天子袷嘗,諸侯烝袷。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注:‘天子先袷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袷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廟。
《谷梁傳》曰:‘著袷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宮’。
《
’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
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并孟仲區别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蔔,日用丁巳,如不從,進蔔遠日。
蔔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甯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渎’。
今隔旬頻享,恐于禮為煩。
自經緯墳诰,都無一月兩獻。
先儒舊說,皆雲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寝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醜,有司奏曰:“《禮·喪服》傳雲:‘有死于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一舉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一事,于義為安。
’辄重參詳。
宗廟敬重,飨祀一精一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于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并用雄。
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詳。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勒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一牝一’。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
”太常丞司馬一操一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一牝一。
’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一牝一不一,前惟《月令》不用一牝一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辄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殇王後,告于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阙諸室,則于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祢,小事則特告祢’。
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廟。
”祠部硃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
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谒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阙于諸帝,于情未安。
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祢。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以爰議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一陽一,告廟臨軒。
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别開土宇,以紹營一陽一,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
今歆奉诏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
”祠部郎硃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诏繼茅土,複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一陽一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诏追封,錫以一城。
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
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
同博士王燮之議。
”參詳,爰議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醜,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後廟,輿駕親奉。
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一舉祭’。
皇太子入住上宮,于事有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禦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一屍一’。
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
太子監國,雖不攝,至于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又雲,‘有故則使人’。
準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劄,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
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
”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
皇女夭劄,時既同宮,三月廢祭,于禮宜停。
”二議不同。
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醜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一事。
先下使禮官博議,于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
’鄭玄雲:‘君雖不親,祭禮無阙,君德不損。
’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
”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為此謂在緻齋,祭事盡備,神不可渎,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
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親祠于太廟。
庚戌,車駕夕牲。
辛亥,雨,有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