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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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至辱也。

    而士大夫或冒行之。

    何者?其心有所不服也。

    今夫大吏之為不善,非特簿書米鹽出入之間也,其位愈尊,則其所害愈大;其權愈重,則其下愈不敢言。

    幸而有不畏強禦之士,出力而排之,又幸而不為上下之所抑,以遂成其罪,則其官之所減者,至于罰金,蓋無幾矣。

    夫過惡暴著于天下,而罰不傷其毫毛;鹵莽于公卿之間,而纖悉于州縣之小吏。

    用法如此,宜其天下之不心服也。

    用法而不服其心,雖刀鋸斧铖,猶将有所不避,而況于木索、笞棰哉! 方今法令至繁,觀其所以堤防之具,一舉足且入其中,而大吏犯之,不至于可畏,其故何也?天下之議者曰:古者之制,“刑不上大夫,”大臣不可以法加也。

    嗟夫!“刑不上大夫”者,豈曰大夫以上有罪而不刑欤?古之人君,責其公卿大臣至重,而待其士庶人至輕也。

    責之至重,故其所以約束之者愈寬;待之至輕,故其所堤防之者甚密。

    夫所貴乎大臣者,惟不待約束,而後免于罪戾也。

    是故約束愈寬,而大臣益以畏法。

    何者?其心以為人君之不我疑而不忍欺也。

    苟幸其不疑而輕犯法,則固已不容于誅矣。

    故夫大夫以上有罪,不從于訊鞫論報,如士庶人之法。

    斯以為“刑不上大夫”而已矣。

     天下之吏,自一命以上,其莅官臨民苟有罪,皆書于其所謂曆者,而至于館閣之臣出為郡縣者,則遂罷去。

    此真聖人之意,欲有以重責之也。

    奈何其與士庶人較罪之輕重,而又以其爵減耶?夫律,有罪而得以首免者,所以開盜賊小人自新之途。

    而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是以盜賊小人待之欤?天下惟無罪也,是以罰不可得而加。

    如知其有罪而特免其罰,則何以令天下?今夫大臣有不法,或者既已舉之,而诏曰勿推,此何為者也?聖人為天下,豈容有此暧昧而不決?故曰:厲法禁自大臣始,則小臣不犯矣。

     【抑僥幸】 夫所貴乎人君者,予奪自我,而不牽于衆人之論也。

    天下之學者莫不欲仕,仕者莫不欲貴。

    如從其欲,則舉天下皆貴而後可。

    惟其不可從也,是故仕不可以輕得,而貴不可以易緻。

    此非有所吝也。

    爵祿,出乎我者也,我以為可予而予之,我以為可奪而奪之,彼雖有言者,不足畏也。

    天下有可畏者,賦斂不可以不均,刑罰不可以不平,守令不可以不擇,此誠足以緻天下之安危而可畏者也。

    我欲慎爵賞,愛名器,而嚣嚣者以為不可,是烏足恤哉? 國家自近歲以來,吏多而阙少,率一官而三人共之,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是一官而有二人者無事而食也。

    且其莅官之日淺,而閑居之日長,以其莅官之所得,而為閑居仰給之資,是以貪吏常多而不可禁,此用人之大弊也。

     古之用人者,取之至寬,而用之至狹。

    取之至寬,故賢者不隔;用之至狹,故不肖者無所容。

    《記》曰:“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然則是取之者未必用也。

    今之進士,自二人以下者皆試官。

    夫試之者,豈一定之謂哉?固将有所廢置焉耳。

    國家取人,有制策,有進士,有明經,有詞科,有任子,有府史雜流,凡此者,雖衆無害也。

    其終身進退之決,在乎召見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愛惜慎重者也。

    今之議者,不過曰多其資考,而責之以舉官之數。

    且彼有勉強而已,資考既足,而舉官之數亦以及格,則将執文墨以取必于我,雖千百為輩,莫敢不盡與。

    臣竊以為今之患,正在于任法太過。

    是以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歲月必得,甚可惜也。

     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聞于吏部,吏部以其資考之遠近,舉官之衆寡,而次第其名,然後使一二大臣雜治之,參之以其才器之優劣而定其等,歲終而奏之,以诏天子廢置。

    度天下之吏,每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損其數,以所奏之等補之,及數而止,使其予奪亦雜出于賢不肖之間,而無有一定之制。

    則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奮厲磨淬,以求聞于時。

    而向之所謂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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