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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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以身代。

    于是撫按及南北諸臣論救者疏十餘上,帝皆不省。

    一日,司禮田義彙諸疏進禦前,帝怒擲地。

    義從容拾起,複進之,叩首曰:“閣臣跪候朝門外,不奉處分不敢退。

    ”帝怒稍平,取閱閣臣疏,命移獄刑部。

    皇太後亦聞陳氏之死,從容為帝言。

    至九月,與一元等并釋為民。

    歸家,逾年卒。

     初,南康士民建祠,特祀陳氏,後合寶秀祀之。

    天啟中,贈太仆少卿,賜祭,錄其一子。

      華钰,字德夫,丹徒人。

    萬曆二十三年進士。

    授荊州推官。

    稅監陳奉仆直馳府署中,钰笞之。

    奉佯謝,銜之刺骨。

    奉所受敕止江稅,乃故移之市,又倍蓰征之。

    稍與辨,辄毆擊破面。

    商賈怖匿,負擔者不敢出其途。

    钰白禦史嚴戢,奉益恨。

    奉欲榷沙市稅,沙市人群起逐之,奉疑钰所使。

    已,欲榷黃州團風鎮稅,複為鎮民所逐,奉又疑經曆車任重教之。

    遂上疏極論钰、任重阻撓罪,并及巡按禦史曹楷、襄陽知府李商耕、黃州知府趙文煥、荊門知州高則巽等數十人。

    帝切責楷,貶商耕等三人官,钰、任重皆被逮。

    時二十七年八月也。

    既至,下鎮撫獄訊治,俾引禦史楷。

    钰堅不承,系獄中。

    初,吳宗堯、吳寶秀皆不久即釋。

    帝欲痛折辱以懼之,于是钰與馮應京、王正志等先後十餘人悉長系。

    廷臣論救章數上,皆不報。

    獄中有鳥,形類鶴而小,怪鳴,則逮者至。

    一夕,鳥鳴甚哀。

    钰起坐俟之,則應京至。

    居久之,語钰以主靜窮理之學,日相與研究。

    三十二年六月,長陵災,肆赦,钰與任并釋為民。

    家居四年卒。

    天啟中,贈尚寶少卿,賜祭,錄一子。

     王正志,祥符人。

    萬曆二十六年進士。

    除富平知縣。

    二十八年,稅使梁永、趙欽肆虐,正志捕其黨李英,杖殺之,因極論二人不法罪。

    欽亦以李英事讦奏,帝怒,命逮之。

    給事中陳惟春言正志劾欽罪多,宜提訊;欽所劾正志事宜下撫按核實,免其逮系。

    禦史李時華亦言近日所逮吳應鴻、勞養魁、蔡如川、甘學書及正志等,俱宜敕下撫按勘虛實,不得以一人單詞枉害良善。

    皆不報。

    未幾,梁永亦讦正志。

    帝命諸抗違欺隐者悉指名劾奏,重治之。

    宦官盆張,長吏皆喪氣。

    正志系诏獄四年,三十一年夏,瘐死。

    天啟時,贈祭,廕子,皆視钰。

      自礦稅興,中使四出,跆藉有司。

    謗書一聞,駕帖立下。

    二十四年,則遼東參将梁心;二十五年,則山東福山知縣韋國賢;二十六年,則山東益都知縣吳宗堯;二十七年,則江西南康知府吳寶秀、星子知縣吳一元、山東臨清守備王炀;二十八年,則廣東新會在籍通判吳應鴻,舉人勞養魁、鐘聲朝、梁鬥輝,雲南尋甸知府蔡如川,趙州知州甘學書及正志;二十九年,則湖廣按察佥事馮應京、襄陽通判邸宅、推官何棟如、棗陽知縣王之翰、武昌同知卞孔時、江西饒州通判陳奇可;三十年,則鳳陽臨淮知縣林錝;三十四年,則陝西鹹陽知縣宋時際;三十五年,則陝西鹹甯知縣滿朝薦;三十六年,則遼東海防同知王邦才、參将李獲陽;皆幽系诏獄,久者至十餘年。

    炀、應鴻、獲陽斃獄中,其他削籍、貶官有差。

    至士民幽系死亡者,尤不可勝紀也。

      贊曰:神宗二十四年,軍府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遂命戶部錦衣官各一人同仲春開采。

    給事中程紹言嘉靖中采礦,費帑金三萬餘,得礦銀二萬八千五百,得不償失,因罷其役。

    給事中楊應文繼言之。

    皆不納。

    由是卑秩冗僚,下至市井黠桀,奮起言利。

    而珰使四出,毒流海内,民不聊生,至三十三年乃罷。

    嗣是軍興征發,加派再三。

    府庫未充,膏脂已竭,明室之亡,于是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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