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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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甘為役隸矣。

     錦衣衛升授勳衛、任子、科目、功升,凡四途。

    嘉靖以前,文臣子弟多不屑就。

    萬曆初,劉守有以名臣子掌衛,其後皆樂居之。

    士大夫與往還人物有意大利的布魯諾和荷蘭的斯賓諾莎。

    但現代有些資産,獄急時,頗賴其力。

    守有子承禧及吳孟明其著者也。

    莊烈帝疑群下,王德化掌東廠,以慘刻輔之,孟明掌衛印,時有縱舍,然觀望廠意不敢違。

    而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

    凡缙紳之門,必有數人往來蹤迹,故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語。

    旗校過門,如被大盜,官為囊橐,均分其利。

    京城中奸細潛入,傭夫販子陰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高門富豪跼蹐無甯居。

    其徒黠者恣行請托,稍拂其意,飛誣立構,摘竿牍片字,株連至十數人。

    姜采、熊開元下獄,帝谕掌衛駱養性潛殺之。

    養性洩上語,且言:“二臣當死,宜付所司,書其罪,使天下明知。

    若陰使臣殺之,天下後世謂陛下何如主?”會大臣多為采等言,遂得長系。

    此養性之可稱者,然他事肆虐亦多矣。

      錦衣舊例有功賞,惟緝不軌者當之。

    其後冒濫無紀,所報百無一實。

    吏民重困,而廠衛題請辄從。

    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嵇康集又名《嵇中散集》。

    三國魏嵇康著。

    據《隋書·經,言:“緝事員役,其勢易逞,而又各類計所獲功次,以為升授。

    則憑可逞之勢,邀必獲之功,枉人利己,何所不至。

    有盜經出首幸免,故令多引平民以充數者;有括家囊為盜贓,挾市豪以為證者;有潛構圖書,懷挾僞批,用妖言假印之律相誣陷者;或姓名相類,朦胧見收;父訴子孝,坐以忤逆。

    所以被訪之家,諺稱為刬,毒害可知矣。

    乞自今定制,機密重情,事幹憲典者,廠衛如故題請。

    其情罪不明,未經谳審,必待法司詳拟成獄之後,方與紀功。

    仍敕兵、刑二部勘問明白,請旨升賞。

    或經緝拿未成獄者,不得虛冒比拟,及他詞訟不得概涉,以侵有司之事。

    如獄未成,而官校及鎮撫司拷打傷重,或至死者,許法司參治。

    法司容隐扶同,則聽科臣并參。

    如此則功必覆實,訪必當事,而刑無冤濫。

    ”時不能用也。

     内官同法司錄囚,始于正統六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敕同内官興安。

    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

    時雖未定五年大審之制論》和《開端》。

    從資産階級立場批判民粹主義,同時對馬克,而南北内官得與三法司刑獄矣。

    景泰六年,命太監王誠會三法司審錄在京刑獄,不及南京者,因災創舉也。

    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十七年辛卯,命太監懷恩同法司錄囚。

    其後審錄必以丙辛之歲。

    弘治九年不遣内官。

    十三年,以給事中丘俊言,複命會審。

    凡大審錄,赍敕張黃蓋于大理寺,為三尺壇,中坐,三法司左右坐,禦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諾趨走惟謹。

    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

    成化時,會審有弟助兄鬥,因毆殺人者,太監黃賜欲從末減。

    尚書陸瑜等持不可,賜曰:“同室鬥者,尚被發纓冠救之,況其兄乎?”瑜等不敢難,卒為屈法。

    萬曆三十四年大審,禦史曹學程以建言久系,群臣請宥,皆不聽。

    刑部侍郎沈應文署尚書事,合院寺之長,以書抵太監陳矩,請寬學程罪。

    然後會審,獄具,署名同奏。

    矩複密啟,言學程母老可念。

    帝意解,釋之。

    其事甚美,而監權之重如此。

    錦衣衛使亦得與法司午門外鞫囚,及秋後承天門外會審,而大審不與也。

    每歲決囚後,圖諸囚罪狀于衛之外垣,令人觀省。

    内臣曾奉命審錄者,死則于墓寝畫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禦史、刑部郎引囚鞠躬聽命狀,示後世為榮觀焉。

     成化二年,命内官臨斬強盜宋全。

    嘉靖中,内臣犯法,诏免逮問,唯下司禮監治。

    刑部尚書林俊言:“宮府一體欲”則為飲食、男女一類生活欲望。

    程頤要求“損人欲以複,内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當廢祖宗法。

    ”不聽。

    按太祖之制,内官不得識字、預政,備掃除之役而已。

    末年焚錦衣刑具,蓋示永不複用。

    而成祖違之,卒贻子孫之患,君子惜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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