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1 志第1 志序 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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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
)應鐘為角,(第二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當變徵。
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一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
假用之法:當變徵之一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
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硙蒦之,則得大呂變徵之一聲矣。
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
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
)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
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
)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
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
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
)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于正聲為角,于下徵為羽。
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
)蕤賓為商,(正也。
)林鐘為角,(非正也。
)南呂為變徵,(非正也。
)應鐘為徵,(正也。
)黃鐘為羽,(非正也。
)太蔟為變宮。
(非正也。
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鐘也。
)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長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
)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變也。
(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
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變宮,近于宮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變徵,遠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于琴徵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見,故曰伏孔。
)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一陽一出滞也。
”) 夾鐘之笛:正聲應夾鐘,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周語》曰:“二間夾鐘,出四隙之細也。
”)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
”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
林鐘亦如之。
)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語》曰:“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鐘,長三尺六寸。
(《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
”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
(《周語》曰:“五間南呂,贊一陽一秀也。
”)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語》曰:“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複也。
”)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
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于古四分有餘。
夔依為律呂,故緻失韻。
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
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铎于牛,其聲甚韻。
至是搜得此铎,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
散騎侍郎阮鹹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
鹹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鹹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
不見省。
黃鐘箱笛,晉時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樂令鐘宗之減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雲:“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
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
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
)應鐘為角,(第二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當變徵。
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一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
假用之法:當變徵之一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
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硙蒦之,則得大呂變徵之一聲矣。
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
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
)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
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
)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
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
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
)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于正聲為角,于下徵為羽。
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
)蕤賓為商,(正也。
)林鐘為角,(非正也。
)南呂為變徵,(非正也。
)應鐘為徵,(正也。
)黃鐘為羽,(非正也。
)太蔟為變宮。
(非正也。
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鐘也。
)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長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
)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變也。
(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
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變宮,近于宮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變徵,遠于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于琴徵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見,故曰伏孔。
)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一陽一出滞也。
”) 夾鐘之笛:正聲應夾鐘,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周語》曰:“二間夾鐘,出四隙之細也。
”)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
”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
林鐘亦如之。
)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語》曰:“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鐘,長三尺六寸。
(《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
”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
(《周語》曰:“五間南呂,贊一陽一秀也。
”)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語》曰:“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複也。
”)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
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于古四分有餘。
夔依為律呂,故緻失韻。
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
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铎于牛,其聲甚韻。
至是搜得此铎,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
散騎侍郎阮鹹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
鹹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鹹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
不見省。
黃鐘箱笛,晉時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樂令鐘宗之減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雲:“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
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