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 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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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定差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内減平差二分四十六秒,再減立差三十一微,餘五百一十零分八十五秒六十九微,為加分。

     縮初盈末置立差二十七微,以六因之,得一秒六十二微,為加分立差。

    置平差二分二十一秒,倍之,得四分四十二秒,加入加分立差,得四分四十三秒六十二微,為平立合差。

     置定差四百八十七分零六秒,内減平差二分二十一秒,再減立差二十七微,餘四百八十四分八十四秒七十三微,為加分。

     已上所推,皆初日之數。

    其推次日,皆以加分立差,累加平立合差,為次日平立合差。

    以平立合差減其日加分,為次日加分,盈縮并同。

    其加分累積之,即盈縮積,其數并見立成。

     ▲太陰遲疾平立三差之原 太陰轉周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六。

    測分四象,象各七段,四象二十八段,每段十二限,每象八十四限,凡三百三十六限,而四象一周。

    以四象為法,除轉周日,得每象六日八八八六五,分為七段,每段下實測月行遲疾之數,與平行相較,以求積差。

     積限積差 第一段一十二一度二十八分七一二  第二段二十四二度四十五分九六一六 第三段三十六三度四十八分三七九二 第四段四十八四度三十二分五九五二  第五段六十四度九十五分二四  第六段七十二五度三十二分九四四 第七段八十四五度四十二分三三七六 各置其段積差,以其段積限為法除之,為各段限平差。

    置各段限平差,與後段相減為一差。

    置一差,與後段一差相減為二差。

     限平差一差二差 第一段一十零分七二六零四十七秒七六九秒三六 第二段一十零分二四八四五十七秒一二九秒本六  第三段九分六七七二六十六秒四八九秒三六  第四段九分零一二四七十五秒八四九秒三六 第五段八分二五四零八十五秒二零九秒三六 第六段七分四零二零九十四秒五六 第七段六分四五六四 置第一段限平差一十零分七二六為凡平積。

    置第一段一差四十七秒七六,以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六減之,餘三十八秒四十微,為凡平積差。

    另置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十六微折半,得四秒六十八微,為凡立積差。

    以凡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加凡平積一十零分七二六,得一十一分一十一秒,為定差。

    置凡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以凡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減之,餘三十三秒七十二微為實,以十二限為法除之,得二秒八十一微,為平差。

    置凡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為實,十二限為法,除二次,得三微二十五纖,為立差。

     凡求遲疾,皆以入曆日乘十二限二十分,以在八十四限已下為初,已上轉減一百六十八限餘為末。

    各以初末限乘立差,得數以加平差,再以初末限乘之,得數以減定差,餘以初末限乘之,為遲疾積。

    其初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順推至後,末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逆溯至前,其距其距最遲疾處同,故其積度同。

    太陰與太陽立法同,但太陽以定氣立限,故盈縮異數。

    太陰以平行立限,故遲疾同原。

     布立成法置立差三微二十五纖,以六因之,得一十九微五十纖,為損益立差。

    置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倍之,得五秒六十二微,再加損益立差一十九微五十纖,共得五秒八十一微,為初限平立合差。

    自此以損益立差,累加之,即每限平立合差。

    至八十限下,積至二十一秒四一五,為平立合差之極。

    八十一限下差一秒七八零九,八十二限下一秒七八零八,至八十三限下,平立合差,與益分中分,為益分之終。

    八十四限下差,亦與損分中分,為損分之始。

    至八十六限下差,亦二十一秒四一五,自此以損益立差累減之,即每限平立合差,至末限與初限同。

    置定差一十一分一十一秒,内減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再減立差三微二十五纖,餘一十一分零八秒一十五微七十五纖為加分定差,即初限損益分。

    置損益分,以其限平立合差益減損加之。

    即為次限損益分。

    以益分積之,損分減之,便為其下遲疾度。

    以八百二十分為一限日率,累加八百二十分為每限日率。

    以上俱詳立成。

     五星平立定三差之原凡五星各以實測,分其行度為八段,以求積差,略如日月法。

     木星立差加,平差減。

     積日積差 第一段一十一日五十刻一度二一五二九七一一二 第二段二十三日二度三四零五二一四  第三段三十四日五十刻三度三五四一三七二六五 第四段四十六日四度二三四六零九一二  第五段五十七日五十刻四度九六零四零一三七五 第六段六十九日五度五零九九七八四四 第七段八十零日五十刻五度八六一八零四七二五  第八段九十二日五度九九四三四四六四 凡平差凡平較凡立較 第一段一十分五六七八零一三十九秒一六二一六秒二四二二 第二段一十分一七六一八四十五秒四零四三六秒二四二二 第三段九分七二二一三七五十一秒六四六五六秒二四二二 第四段九分二零五六七二五十七秒八八八七六秒二四二二 第五段八分六二六七八五六十四秒一三零九六秒二四二二 第六段七分九八五四七六七十零秒三七二一六秒二四二二 第七段七分二八一七四五七十六秒六一五三 第八段六分五一五五九二  各置其段所測積差度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之,為凡平差。

    各以凡平差與次段凡平差相較,為凡平較。

    又以凡平較與次段凡平較相較,為凡立較。

    置第一段凡平較三十九秒一六二一,減其下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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