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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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軍歸附來歷、征克地方、殺獲次數、受賞名目、陞授職役、調守衛所、并給授誥敕。
俱要細開。
仍每姓、類作一處分寫。
或係達官、另行類出。
每寫一官、後空白六行、以備續附。
寫畢、仍將各姓見任官父祖腳色、與類姓舊冊通查。
有相同者、銷作重名。
止將見任襲替緣由續附。
若與見任官同者、亦銷作重名。
如陞調、止將陞調緣由續附。
凡供殺獲人馬、非親手者、不許開寫。
更名復姓者、依今改姓名寫黃 ○一小黃。
止存從軍歸附征克緊要地方、并衛所流世襲事、總集、開寫二本。
一為內黃。
一為外黃。
其紙式、指揮千百戶大小不等。
每寫一官、後各空半幅、以備續附 ○一為事充軍抄沒、無承襲、及義男女婿充總旗者、另行類姓。
用白紙開寫。
仍具事故緣由 ○一寫畢內外黃。
依類姓資次、編寫字號。
內黃左比。
外黃右比。
凡編號、用武字。
編訖、仍分類都司衛所、依式分貼 ○一清理達官貼黃。
於達官總冊選簿、并承敕郎審過冊內。
查對所供鄉貫舊職歸附起數除授陞轉緣由。
及有姓、無姓。
有姓者、仍舊。
無姓者、類奏 賜姓。
依百家姓編排。
其寫黃、不類姓。
止開某人下來歸。
其編號、用達字。
餘並與武官同 ○一寫黃後、將各起達官、親供腳色、編寫勘合。
與黃同進。
兵部用印鈐記。
照例給散 ○宣德十年、令軍職貼黃、季報腳色文冊。
本都司年終類奏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行續黃主事。
於大選後、凡該續武職、除內外相同準續外。
其有內無外、有外無內、中間脫落者。
備查世次明白、即與註續。
內外俱無者、就與立黃 ○又題準、軍職應該揭黃者。
每年終一次、通行各該衛所。
但有為事革發、并老幼故絕、官舍應該革黃者。
即具供結、申呈各都司。
備細造冊、付進表官解部查考。
以後每年一造。
直隸、并南京衛所、徑自申報兵部。
在京衛所、每季一報。
該司編立文簿。
挨次登簿、貯庫。
候揭黃之時、轉達該管主事。
年終、會同該科查揭、差官燒毀。
如有朦朧回報。
及過限者。
各都司衛所官、查參治罪 ○近定查黃例。
凡選簿、貯本司冊庫。
每選後、添寫一輩。
如黃內輩數不全者、查選簿。
凡寶簿、欽陞簿、貯印綬監。
與選簿同。
如黃選殘缺者、請查寶簿。
凡功次簿、貯本司冊庫。
與五府功次勘合底簿同。
如黃選內功次欠明、查功次簿。
功次簿殘缺、弔查五府勘合底簿。
凡歲造貼黃、貯本司庫。
如內外黃查對不獲、方查年遠貼黃 ○又近例。
舍人選官後、每員給號紙一張。
將祖父歷功陞職緣由、襲替輩數、俱照黃選、書其緊關節要。
付本官收執。
以後子孫襲替、同保結齎投本司。
恐有黃選不備者。
即據號紙所載、謄入審單。
收選後、仍將襲替年月緣由、續填原號紙後、付照。
填滿換給。
如遇水火盜賊失去者。
於本地方該管衛所、及有司衙門、告給執照。
待子孫襲替日、另行填給 ○萬曆六年題準、將清查過各黃、謄錄緊要略節、約為冊籍二本。
存留部科、以便稽查 ○十一年題準、凡遇清黃年分。
行令各該衙門、將各官腳色、以立功之人為主。
備開從軍充發來歷、得功陞官次數、世系支派、嫡庶長次稱謂、并事故襲替遇例比例實授等項月日。
并近年獲功新陞官員應世襲者、備寫明白。
如旁枝異姓、及犯強盜不孝敗倫犯姦降級調衛等項、亦要從實開報。
另造親供手冊、各一樣二本。
依限送部 ○十二年題準、清黃事例。
行各巡撫責令都司、將所屬衛所官、除照常供冊外。
另造總數花名文冊。
俱付本年進表都司、順齎投部。
聽司官查比。
如地遠本年不能到。
將本官職名註簿、另限催送完銷。
違限參究、停其遷轉。
管黃司官、置立簿扇、督同監生將供冊詳查。
如有隱年久為年淺、改借職為本職、一切含糊關係重大者、將各該衛所官不時參奏。
止是差訛、完日查參、將承行吏照例提問。
監生比對精詳者、量賞。
仍定立程限、將應清黃數、析為三分。
每年務完一分。
三年內通完 ○又題準、清黃官員、請鑄 欽降
俱要細開。
仍每姓、類作一處分寫。
或係達官、另行類出。
每寫一官、後空白六行、以備續附。
寫畢、仍將各姓見任官父祖腳色、與類姓舊冊通查。
有相同者、銷作重名。
止將見任襲替緣由續附。
若與見任官同者、亦銷作重名。
如陞調、止將陞調緣由續附。
凡供殺獲人馬、非親手者、不許開寫。
更名復姓者、依今改姓名寫黃 ○一小黃。
止存從軍歸附征克緊要地方、并衛所流世襲事、總集、開寫二本。
一為內黃。
一為外黃。
其紙式、指揮千百戶大小不等。
每寫一官、後各空半幅、以備續附 ○一為事充軍抄沒、無承襲、及義男女婿充總旗者、另行類姓。
用白紙開寫。
仍具事故緣由 ○一寫畢內外黃。
依類姓資次、編寫字號。
內黃左比。
外黃右比。
凡編號、用武字。
編訖、仍分類都司衛所、依式分貼 ○一清理達官貼黃。
於達官總冊選簿、并承敕郎審過冊內。
查對所供鄉貫舊職歸附起數除授陞轉緣由。
及有姓、無姓。
有姓者、仍舊。
無姓者、類奏 賜姓。
依百家姓編排。
其寫黃、不類姓。
止開某人下來歸。
其編號、用達字。
餘並與武官同 ○一寫黃後、將各起達官、親供腳色、編寫勘合。
與黃同進。
兵部用印鈐記。
照例給散 ○宣德十年、令軍職貼黃、季報腳色文冊。
本都司年終類奏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行續黃主事。
於大選後、凡該續武職、除內外相同準續外。
其有內無外、有外無內、中間脫落者。
備查世次明白、即與註續。
內外俱無者、就與立黃 ○又題準、軍職應該揭黃者。
每年終一次、通行各該衛所。
但有為事革發、并老幼故絕、官舍應該革黃者。
即具供結、申呈各都司。
備細造冊、付進表官解部查考。
以後每年一造。
直隸、并南京衛所、徑自申報兵部。
在京衛所、每季一報。
該司編立文簿。
挨次登簿、貯庫。
候揭黃之時、轉達該管主事。
年終、會同該科查揭、差官燒毀。
如有朦朧回報。
及過限者。
各都司衛所官、查參治罪 ○近定查黃例。
凡選簿、貯本司冊庫。
每選後、添寫一輩。
如黃內輩數不全者、查選簿。
凡寶簿、欽陞簿、貯印綬監。
與選簿同。
如黃選殘缺者、請查寶簿。
凡功次簿、貯本司冊庫。
與五府功次勘合底簿同。
如黃選內功次欠明、查功次簿。
功次簿殘缺、弔查五府勘合底簿。
凡歲造貼黃、貯本司庫。
如內外黃查對不獲、方查年遠貼黃 ○又近例。
舍人選官後、每員給號紙一張。
將祖父歷功陞職緣由、襲替輩數、俱照黃選、書其緊關節要。
付本官收執。
以後子孫襲替、同保結齎投本司。
恐有黃選不備者。
即據號紙所載、謄入審單。
收選後、仍將襲替年月緣由、續填原號紙後、付照。
填滿換給。
如遇水火盜賊失去者。
於本地方該管衛所、及有司衙門、告給執照。
待子孫襲替日、另行填給 ○萬曆六年題準、將清查過各黃、謄錄緊要略節、約為冊籍二本。
存留部科、以便稽查 ○十一年題準、凡遇清黃年分。
行令各該衙門、將各官腳色、以立功之人為主。
備開從軍充發來歷、得功陞官次數、世系支派、嫡庶長次稱謂、并事故襲替遇例比例實授等項月日。
并近年獲功新陞官員應世襲者、備寫明白。
如旁枝異姓、及犯強盜不孝敗倫犯姦降級調衛等項、亦要從實開報。
另造親供手冊、各一樣二本。
依限送部 ○十二年題準、清黃事例。
行各巡撫責令都司、將所屬衛所官、除照常供冊外。
另造總數花名文冊。
俱付本年進表都司、順齎投部。
聽司官查比。
如地遠本年不能到。
將本官職名註簿、另限催送完銷。
違限參究、停其遷轉。
管黃司官、置立簿扇、督同監生將供冊詳查。
如有隱年久為年淺、改借職為本職、一切含糊關係重大者、將各該衛所官不時參奏。
止是差訛、完日查參、將承行吏照例提問。
監生比對精詳者、量賞。
仍定立程限、將應清黃數、析為三分。
每年務完一分。
三年內通完 ○又題準、清黃官員、請鑄 欽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