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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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令今後各王府、每年與本色食鹽三百引。

    各隨分封地方。

     徽、崇二府於河東、襄、吉、興、益、雍、榮六府於兩淮、德、衡、涇三府於山東各運司、壽、申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

    停止解價之例 ○弘治二年、令各處戶口食鹽鈔、許原封、折腰、對半徵收。

    各封成塊、就於批文內、填寫實數解部。

    驗進該庫交收 ○十六年議準、天下司府州縣、今後該府起運戶口食鹽錢鈔、照例錢鈔兼收。

    各差解戶、隨順差官、赴京交納。

    存留者、納米、納錢、聽從其便 ○正德八年議準、山東被賊傷殘、食鹽戶口見在者、照舊徵納。

    死亡者、除豁。

    田地被災五分者、於存留糧內、減免二分 ○十三年、令河南山東二布政司戶口食鹽折收錢鈔、解司鑰庫上納 ○十六年、令山東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府州縣、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色 ○嘉靖元年、令將 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東布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政司、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

    不許仍前差官關支 ○六年詔、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今後每鈔一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

    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計鈔一塊、共折銀四兩。

    經收大戶人等、不得分外科歛、侵欺入己 ○十四年、令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俱限正月以裏、將官吏鹽斤數目、及支鹽人員姓名、類造印信文冊。

    開送戶部。

    類行運司。

    仍給印信批照一張。

    前赴運司、換與支鹽官單、並出鹽水程。

    至天津、執單赴兵備道告驗塗抹。

    類發批驗所、繳回運司。

    至河西務、赴收料主事處驗盤。

    張家灣、赴通州坐糧員外處驗卸。

    崇文門照例驗訖水程、赴管九門兼理鹽法戶部委官處驗放。

    水程收抹、類送本部、發回運司銷照。

    如有影射夾帶、所在官司盤出、照例拏問參奏。

    各衙門差委支鹽人員、有私出批票、縱容興敗、並運司不查舉者、聽巡鹽禦史參究 ○十五年、令陜西西鳳延鞏漢中五府、多餘戶口鈔銀、各照原議、處補祿糧布花、及固原歲用不敷之數 ○二十四年題準、大名府原解保定府庫戶口食鹽錢鈔。

    於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文。

    鈔一千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

    解部。

    轉發薊州庫交收。

    以備營州前屯衛、並寬河所、官吏折俸支用 ○二十七年題準、戶口食鹽錢鈔、照例文武衙門官吏、及隨住人口、全徵支鹽。

    市民男婦減半納鈔。

    鄉民納米。

    有願納鈔者、照市民徵收。

    其司府州縣。

    例該起運京庫錢鈔。

    內係中半徵收者、照嘉靖六年詔例。

    每鈔一千貫、錢二千文、折銀四兩徵解。

    不許分外科取。

    其起運宣府等處應解折色者、照舊徵銀起解。

    存留者、收貯本處官庫、支給官軍俸糧等項。

    鄉民納米、分派缺糧倉分上納、取獲通關繳報○三十一年、令長蘆運司、每年終、將 汝趙二府食鹽、照依 衡德二府鹽數。

    一體動支本司贓罰銀各四百兩、照數解給 鹽鈔起存數目 一陜西、山西、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七布政司、及應天府、並直隸隆慶、保安二州、該徵錢鈔、俱存留本處備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順天府、北直隸真定、保定、南直隸蘇州、松江、鎮江、常州、淮安、揚州、徽州、池州、廬州、鳳陽、太平、寧國、安慶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該徵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

    一半起運京庫 一江西、福建、湖廣三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

    一半起運南京該庫 一河南、山東二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

    一半起運京庫。

    數內摘發鈔八十萬一百三十四貫、錢一百六十萬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備開平等衛所官軍折支俸糧 一北直隸河間府錢鈔、本府存留鈔六十五萬貫、準折本處官軍俸糧。

    其餘俱解京庫 一大名府錢鈔、一半起解京庫。

    一半起解保定府。

    起解京庫數內、改撥鈔三十八萬八千一十一貫、錢七十七萬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

    折支開平等衛所官軍俸糧。

    起解保定數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赴戶部。

    轉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並寬河一所、官軍折俸 一南直隸廣德州、並北直隸順德、廣平二府錢鈔、盡數解京。

    其永平府所收錢鈔、該解遼東者、照例折銀、送廣寧等庫交收 雜支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倉庫一應關支錢糧、及工部成造軍裝等項。

    必須計其所用物料、轉行戶部。

    劄付各該倉庫、照數支數。

    將支過數目、申報作數。

    其各司府州縣、遇有祭祀、及慶賀等項、俱於官錢糧內支用。

    務要明白花銷、開申上司、以憑稽查 ○永樂間、令守衛官、每直支米五升 ○七年、令皇城四門守衛官軍、該支直米。

    照數於行部支給旗軍、自造食用 ○十一年、令在京 皇城四門守衛官軍飯食、照舊支食。

    十六年、令給浣衣局囚婦、白粳糙米青鹽食用 ○十八年、令孝陵神宮監、雞鴨每一隻、日給稻穀一合喂養。

    應天府於存留糧內折送○正統八年、令守衛官直米住支 ○天順元年、令仍給守衛官直米 ○成化十二年、令光祿寺日給五軍營圍子手、正直把總指揮酒飯。

    正直隨伍官軍、及守衛各衛官員管隊指揮等官、每該班三日、支米五升。

    於皇城四門倉支給 ○二十二年、令各處巡撫管糧等官、將問發沿邊墩臺一應囚徒、仍舊每名關米四鬥。

    永為定例 ○弘治元年、令湖廣太嶽太和山祀神油燭香炷。

    布政司照例、每三年一次。

    於夏稅內酌量派收。

    陸續送山應支 ○正德四年、令病故公侯等官、造填物料夫匠等項。

    以十分為率。

    順天府庫內收貯錢鈔、量與三分。

    中半兼支 ○六年奏準、官匠官作、並陰陽醫士、各給米三鬥、食鹽一斤 ○八年、令錦衣衛聽差捨人、每月給米四鬥 ○嘉靖七年議準、內府各監局軍民匠役、凡遇興工月日、備開某衙門興作某工、實在監局上班應役若幹、應該支直米若幹、開具花名文冊二本。

    一本送光祿寺查照關支。

    一本送司禮監、查果見在上班做工、方許支給。

    下班歇工日期、不許冒支 ○二十四年議準、顯陵教坊司樂戶七十二戶、同舊役樂戶、每名月支本色食米五鬥 ○二十六年題準、上林苑監海子供役淨身男子一千五百九十六名、每名於京倉月支米三鬥 ○四十二年議準、淮安都府柴薪銀、下半年、淮安府支解。

    及公費銀、三部俸糧銀、淮大等一十七衛所運回休息官軍賞鈔銀、霜降祭祀銀、三部分司家火銀、本府同知、通判、推官、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府學教官、共九員家火銀、以上共該銀一千八百二十四兩四錢零、準於商稅銀內支給。

    淮大二衛官、本府、並山陽縣、及合屬官吏折俸銀、共六百兩、若因災傷、額派鹽鈔銀兩無徵、暫準支給一半。

    仍候年豐補解。

    其餘原有項下、應於該府無礙官銀處給、並河下餽送私情、俱不許一概動支 ○隆慶二年題準、將光祿寺柴園等六倉、原收清淮曲共五十九萬五千七十七塊、重一百二十九萬九千二百九十斤、變價貯庫、專備發行支用。

    或各行願領曲塊。

    當銀者、亦聽。

    中間如有蟲蛀浥爛虧折者、明白開註銷除。

    以後年分、定限二年一次變賣 ○萬曆元年題準、宛大二縣鰥寡孤獨、及篤廢殘疾、無依倚貧民、共五百六十一名口、照例收入養濟院存恤。

    按月每名口支給糧米三鬥、歲給綿布一疋、造冊呈部放支 勘合 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放支錢糧、內則中書、外則行省、第其字號為符券、然後放出 ○十四年、令置半印勘合、下諸司收掌。

    六部、都察院、應有行移、即便比對勘合硃墨相同、火速奉行。

    諸司亦置六部都察院冊七扇、如勘合至日、即便附寫緣由、本衙門收貯。

    仍將原文繳回 內府。

    其勘合附寫緣由明白。

    滿日、差人赴內府奏繳 ○十九年、奏革各衙門出納官物勘合。

    令該部行文書下庫、用印信手本、於各門關防出入○二十六年、令、凡一應錢糧等事、行移各布政司、及直隸十八府州、戶部預為編置勘合。

    並底簿二扇。

    一扇本部收貯。

    一扇發下各司府州。

    如有行移。

    將各該事件、移付通類科通行。

    於原編底簿內、附寫置立前件、書填勘合內雲、洪武某年某月某日、書填某字幾號勘合。

    照會某布政司、或劄付某府州。

    仰比對硃墨字號相同、行下所屬、照依坐去勘合內事件施行。

    候事完呈報到部、於前件下註寫回銷緣由、以憑稽考其內外倉庫司局等衙門官員任滿、須從本部查考任內錢糧等項、如是收支明白、別無虧欠、然後咨發吏部聽用。

    若有虧少、及收支不明、必須究問。

    至若本部官員考覈、及皂隸更替、公用印色紙劄等事、悉皆理之 ○又石刻職掌、凡沒官房租錢、印造茶鹽引由、錢法契本勘合通關等事、時估、除授給由吏役、照刷文卷紀錄、屯種夫役、漕運差批、通類遲錯勘合等事、吏役各庫文簿、改革考較、編置通類勘合等事、斛鬥秤尺、通類勘合稅糧通關市舶等事、並皆掌之 ○二十八年、令內外衙門關支物料、戶部編置勘合送內府收掌。

    其該衙門奏領勘合、赴該庫比號相同、照數放支 ○又令司禮監編置內官衙門勘合底簿。

    戶部編置在外衙門勘合與底簿。

    內將一扇送內府收貯。

    本衙門與該庫各收一扇。

    凡各衙門關領物件、自行開數具奏。

    關出勘合、填寫物數。

    齎赴本部比號、謄寫底簿、僉押用印。

    仍與該衙門齎去該庫比號、照數支領。

    本庫將勘合送司禮監收銷或有差錯等項、該衙門即便具奏改正、用印鈐蓋 ○宣德五年奏準、編置勘合、付各衙門填寫實徵總數。

    遣該吏親齎赴部查理。

    近者限本年十月、遠者限十二月、到部。

    自後俱循此例。

    其各年開豁之數、一體編發勘合、令填繳以憑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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