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關燈
城、嘉興、秀水、嘉善、崇德、桐鄉、德清、武康、諸暨、新昌、嵊縣、奉化、泰順、青田、十七縣。

    每程一張、納銀四錢三分。

    其餘坐場縣分、容令竈丁肩挑易賣。

    仍修復松江分司。

    令分司官駐劄督課 ○二十年題準、台州府長亭、黃巖、杜瀆、三場引目。

    一票作為一引。

    每票照鹽三百斤、納銀九分 ○二十四年題準、兩浙歲辦水鄉鹽課、照舊折價解部。

    存留在場者、徵收折色。

    解貯運司。

    給商下場買鹽聽掣 ○二十六年題準、天賜場竹箔等處、沙場畬田八百二十六頃八十畝餘。

    撥民竈佃種、納銀崇明縣解司。

    遇商人應得鹽價、每一小引、給與銀二錢一分八釐。

    其扣存之數解部 ○又題準、兩浙運司天賜場原額引目、俱改派仁和許村二場、輪次買補。

    完日、就於二場打引截角、運赴杭州批驗所掣放 ○又題準、兩浙運司。

    今後遇該邊商納價、派場買補。

    不必拘定年分、隨派隨給。

    邊商有不願赴場者、方許內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撥。

    即與邊商名下、註記明白、以杜冒領之弊 ○三十年題準、將給商正鹽二百斤外。

    再加餘鹽一百斤。

    連前餘鹽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隆慶二年題準、額課改行小鹽、以隆慶三年為始。

    每引定以正鹽二百斤。

    外加包索三十斤。

    帶餘鹽七十斤。

    共三百斤、為定例。

    每引餘鹽七十斤、納銀一錢四分五釐。

    比舊每引少銀一錢五分五釐。

    將內商派引執照紙張中津橋票稅、與各近便場戶買補折色引鹽等項銀兩、加增抵補。

    仍查照戶部近議存積三分、改中本司。

    每引加銀二錢上下、以抵補前課之額 ○六年奏準、寧波府所轄五縣、松江所轄二縣、共一十四場。

    俱無住賣商引。

    又未議行票鹽。

    令僉選牙埠。

    置立簿票。

    每票一張、照鹽三百斤。

    納銀一錢二分 ○萬曆十年題準、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

    如有拖欠。

    每年終、總計完欠分數。

    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鹽官、照依京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又題準、兩浙巡鹽禦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所、每季掣鹽。

    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餘鹽等銀。

    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

    違者問罪。

    如違十日以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

    二十日以外、追沒三分之二。

    一月以外、盡沒入官。

    如有風雨等項阻滯、量行寬假 長蘆 河間長蘆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今名】 滄州分司 海潤場鹽課司  阜民場鹽課司 利國場鹽課司  海豐場鹽課司 利民場鹽課司  益民場鹽課司 海阜場鹽課司  潤國場鹽課司 阜財場鹽課司  富民場鹽課司 深州海盈場鹽課司 海盈場鹽課司 長蘆批驗所   小直沽批驗所 青州分司 越支場鹽課司  嚴鎮場鹽課司 惠民場鹽課司  興國場鹽課司 富國場鹽課司  蘆臺場鹽課司 豐財場鹽課司  厚財場鹽課司 三汊沽場鹽課司 石碑場鹽課司 歸化場鹽課司  濟民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二十四處、歲辦鹽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七引一百八十八斤零。

    內本色常股鹽、九萬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斤零。

    存積鹽、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一引。

    折色鹽、四萬五千三十二引一百一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八引八十六斤。

    內常股鹽、一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兩三錢。

    存積鹽、五萬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五斤一十二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二萬兩 行鹽地方 順天府     真定府 保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永平府     河間府 延慶州     保安州 彰德府     衛輝府 成化六年題準、海盈等十三場陸路窵遠、商人不支鹽課。

    定自本年為始。

    每二大引、合為四小引。

    折闊白布一疋。

    徵解通州通濟庫交納。

    以備折俸支用 ○弘治二年、令長蘆運司商鹽、願發賣別處者、聽於所在官告驗、轉給文憑、改易地方。

    其退引水程、仍照例告繳 ○正德五年議準長蘆運司在官鹽課。

    量場分遠近、定為四等。

    召商中賣。

    高下相搭。

    其遠年不敷鹽斤、官為立法。

    令於納剩餘鹽、自相買賣 ○嘉靖元年題準、長蘆所轄場分、有海灘地一十二頃八十畝。

    民竈挑修、共立灘池。

    以十分為率、三分補納逃亡額數。

    七分給與各家、償其挑修等費 ○九年題準、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場、離小直沽批驗所窵遠。

    支掣既難、鹽課倒墱相繼。

    令竈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

    給商、買勤竈餘鹽補數 ○十七年題準、長蘆山東支引鹽。

    其正鹽二百五斤外。

    加包索二十斤、連餘鹽、四百五十斤為一包。

    此外夾帶、照例問發、追價入官。

    其餘鹽價銀、務酌遠近、限以月日。

    不許於未掣未賣之先、逼令稱貸豫納 ○二十九年議準、深州海盈場竈戶、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

    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

    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入津等倉課米、每石、徵銀五錢。

    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布鹽價銀、舊例七分五釐。

    今減一分。

    各徵完、赴司類解 ○三十年令長蘆山東二運司。

    各除原額正餘鹽、連包索共四百五十斤。

    自嘉靖三十年為始。

    每包再加餘鹽一百五十斤、並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

    照常納價、依數派場。

    令商人買補 ○三十九年題準、長蘆鹽運司利民等場官鹽引目、按各府州縣裡數、分別
0.07795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