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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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
國初因田制賦、稅糧草料、各有定額。
每年、戶部先行會計、將實徵數目、分派各司府、州、照數徵收。
事例甚詳、具列於後。
其額數見會計中 凡徵收稅糧。
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
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 ○奏準、浙江行省、歲輸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
設糧長一百三十四名 ○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每名設知數一名。
鬥級二十名。
送糧人夫一千名。
以備運納 ○十五年、革罷糧長徵收糧。
令照黃冊裡甲人等催辦 ○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
每五貫、準米一石。
絹每疋、準米一石二鬥。
金每兩、準米十石。
銀每兩、準米二石。
綿布每疋、準米一石。
苧布每疋、準米七鬥。
夏稅農桑絲、每十八兩。
準絹一疋、重十六兩 ○又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
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當 ○二十四年、令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五處、官田稅糧、自後減半徵收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秋夏秋稅糧、已有定額。
每歲徵收。
必先預為會計。
除對撥官軍俸糧、並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常存軍衛二年糧斛、以備支用外。
餘糧、通行定奪立案具奏。
其奏本內、該雲、為徵收某年秋糧事。
該照在京、並在外衛所官軍等項、合用俸糧、擬合預為會計徵收。
議得各司府州、今歲該徵秋糧、除已對定官軍俸糧外。
其供應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並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吏俸給、優給故官兒男、及太倉預備海運糧儲、擬於蘇州常州等府、存收運納。
其餘秋糧、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撥輳各處軍衛倉收貯、常存二年糧儲、以備支用。
如有糧多足用去處。
臨期定奪收支。
及該設糧長去處。
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齊足。
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裏赴京。
面聽宣諭。
關領勘合、回還辦糧 ○凡徵收稅糧、律有定限其各司府州縣、如有新增續認、一體入額科徵、所據該辦稅糧、糧長督併裡長。
裡長督併甲首。
甲首催督人戶。
裝載糧米。
糧長點看見數。
率領裡長、並運糧人戶起運。
若係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
存留者、運赴該倉收貯。
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
取獲通關奏繳。
本部委官於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 ○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
務要依期送納。
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
用印鈐蓋。
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
仍赴部明白銷注。
如是查出糧有拖欠。
勘合不完。
明白究問追理 ○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
金每兩、準米二十石。
銀每兩、準米四石。
綿花一斤、折米二鬥 ○又更置糧長。
每區設正副二名、編定輪當 ○永樂八年、令南直隸各府縣官田租、納附近官倉 ○十一年、令各處折徵糧。
金每兩、準米三十石。
闊白綿布每疋、準米一石五鬥 ○宣德四年、令應天、蘇、松、並浙江屬縣等處、遠年拖欠稅糧。
每絹一疋、準米一石二鬥。
綿布一疋、絲一斤、鈔五十貫、各準米一石。
苧布一疋、準米七鬥。
綿花一斤、準米二鬥 ○又令江南府縣官。
督察各屬糧長。
凡有倚恃富豪、交結有司、承攬軍需買辦、移用糧米、假以風濤漂流為詞、重復追徵者、重加究治 ○五年、令自三年以前、拖欠稅糧。
以十分為率、三分折布。
三分折絹。
四分折鈔。
其布絹不拘長闊、俱準照時價折收 ○又令各布政司折徵糧布。
或買辦物料等項。
以總數派府。
斟酌州縣裡分道路分派。
務令輕重適均 ○又令各處糧長有消乏充軍等項者、選差殷實大戶、常川充當 ○正統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所屬夏稅麥少去處。
準抵鬥納米。
若本處有三年之積。
其存留之數、每石折徵鈔一百貫 ○景泰四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蘇松等府、實徵糧不及萬石者、止存糧長一名 ○五年、革湖廣等屬各縣正副糧長。
令裡甲催徵 ○六年、革江北、直隸揚州等府縣糧長 ○七年、定浙江紹興等八府重則官糧。
各存留本府縣上納。
如仍不敷、於人戶坍江田糧、及中則官田、重則民田內撥補 ○天順二年題準、湖廣實徵秋糧五十八萬石。
內將二十萬石。
每石、折收闊白綿布一疋。
每年、將十萬疋、送南京該庫。
餘十萬疋、貯本司、及本府庫、支與官吏旗軍、準作月糧 ○七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松江等府、折納稅糧銀兩、附餘之數、造冊送部備照 ○成化元年、令各處撫按等官、禁約各該司府州縣等衙門官吏人等、今後遇有詔書、及朝覲之年、一應錢糧課程等項、明開已未完若幹數目、以憑查究。
不許預先作完、虛造牌冊。
違者依律究治 ○二年奏準、貴州所屬府州縣、及宣慰等司稅糧、行巡按並按察司比較實收通關。
如年終不完、管糧官員照例住俸。
目把人等、依
每年、戶部先行會計、將實徵數目、分派各司府、州、照數徵收。
事例甚詳、具列於後。
其額數見會計中 凡徵收稅糧。
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
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 ○奏準、浙江行省、歲輸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
設糧長一百三十四名 ○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每名設知數一名。
鬥級二十名。
送糧人夫一千名。
以備運納 ○十五年、革罷糧長徵收糧。
令照黃冊裡甲人等催辦 ○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
每五貫、準米一石。
絹每疋、準米一石二鬥。
金每兩、準米十石。
銀每兩、準米二石。
綿布每疋、準米一石。
苧布每疋、準米七鬥。
夏稅農桑絲、每十八兩。
準絹一疋、重十六兩 ○又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
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當 ○二十四年、令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五處、官田稅糧、自後減半徵收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秋夏秋稅糧、已有定額。
每歲徵收。
必先預為會計。
除對撥官軍俸糧、並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常存軍衛二年糧斛、以備支用外。
餘糧、通行定奪立案具奏。
其奏本內、該雲、為徵收某年秋糧事。
該照在京、並在外衛所官軍等項、合用俸糧、擬合預為會計徵收。
議得各司府州、今歲該徵秋糧、除已對定官軍俸糧外。
其供應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並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吏俸給、優給故官兒男、及太倉預備海運糧儲、擬於蘇州常州等府、存收運納。
其餘秋糧、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撥輳各處軍衛倉收貯、常存二年糧儲、以備支用。
如有糧多足用去處。
臨期定奪收支。
及該設糧長去處。
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齊足。
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裏赴京。
面聽宣諭。
關領勘合、回還辦糧 ○凡徵收稅糧、律有定限其各司府州縣、如有新增續認、一體入額科徵、所據該辦稅糧、糧長督併裡長。
裡長督併甲首。
甲首催督人戶。
裝載糧米。
糧長點看見數。
率領裡長、並運糧人戶起運。
若係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
存留者、運赴該倉收貯。
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
取獲通關奏繳。
本部委官於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 ○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
務要依期送納。
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
用印鈐蓋。
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
仍赴部明白銷注。
如是查出糧有拖欠。
勘合不完。
明白究問追理 ○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
金每兩、準米二十石。
銀每兩、準米四石。
綿花一斤、折米二鬥 ○又更置糧長。
每區設正副二名、編定輪當 ○永樂八年、令南直隸各府縣官田租、納附近官倉 ○十一年、令各處折徵糧。
金每兩、準米三十石。
闊白綿布每疋、準米一石五鬥 ○宣德四年、令應天、蘇、松、並浙江屬縣等處、遠年拖欠稅糧。
每絹一疋、準米一石二鬥。
綿布一疋、絲一斤、鈔五十貫、各準米一石。
苧布一疋、準米七鬥。
綿花一斤、準米二鬥 ○又令江南府縣官。
督察各屬糧長。
凡有倚恃富豪、交結有司、承攬軍需買辦、移用糧米、假以風濤漂流為詞、重復追徵者、重加究治 ○五年、令自三年以前、拖欠稅糧。
以十分為率、三分折布。
三分折絹。
四分折鈔。
其布絹不拘長闊、俱準照時價折收 ○又令各布政司折徵糧布。
或買辦物料等項。
以總數派府。
斟酌州縣裡分道路分派。
務令輕重適均 ○又令各處糧長有消乏充軍等項者、選差殷實大戶、常川充當 ○正統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所屬夏稅麥少去處。
準抵鬥納米。
若本處有三年之積。
其存留之數、每石折徵鈔一百貫 ○景泰四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蘇松等府、實徵糧不及萬石者、止存糧長一名 ○五年、革湖廣等屬各縣正副糧長。
令裡甲催徵 ○六年、革江北、直隸揚州等府縣糧長 ○七年、定浙江紹興等八府重則官糧。
各存留本府縣上納。
如仍不敷、於人戶坍江田糧、及中則官田、重則民田內撥補 ○天順二年題準、湖廣實徵秋糧五十八萬石。
內將二十萬石。
每石、折收闊白綿布一疋。
每年、將十萬疋、送南京該庫。
餘十萬疋、貯本司、及本府庫、支與官吏旗軍、準作月糧 ○七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松江等府、折納稅糧銀兩、附餘之數、造冊送部備照 ○成化元年、令各處撫按等官、禁約各該司府州縣等衙門官吏人等、今後遇有詔書、及朝覲之年、一應錢糧課程等項、明開已未完若幹數目、以憑查究。
不許預先作完、虛造牌冊。
違者依律究治 ○二年奏準、貴州所屬府州縣、及宣慰等司稅糧、行巡按並按察司比較實收通關。
如年終不完、管糧官員照例住俸。
目把人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