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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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俱支給口糧 凡京城各門課鈔。

    每季委百戶九員監收 凡會同館夷人乘坐馬匹。

    每季委百戶一員監撥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并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

    並於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

    嘉靖九年定 郊禮、令本衛出辦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土商)。

    後又以葦地渰沒。

    奏準、每所差旗校五名、於產有地方採納蘆葦、除免雜差 凡在京錦衣等衛原額屯田。

    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七毫八絲。

    見額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 凡本衛官吏、舍人、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撥京倉關支。

    匠役、於通州倉關支 凡本衛旗校軍士象奴、胖襖鞋褲。

    每五年一給 經歷司 掌本衛文移出入等事。

    諸衛並同 凡錦衣衛、令史六名、典吏十七名、倉攢典一名。

    鎮撫司、司吏四名、典吏九名。

    馴象所、司吏共二十四名、倉攢典一名。

    百戶所、司吏共八十七名。

    北鎮撫司、典吏十名 鎮撫司 洪武十五年、設鎮撫司。

    二十年革、燒燬本衛刑具、獄囚盡送刑部審理。

    二十六年、又申鞫刑之禁。

    永樂間復設、掌問理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是為南鎮撫司。

    其北鎮撫司、本添設、專理詔獄。

    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設鎮撫二員。

    分理刑、管軍匠、各為一司 凡問刑。

    悉照舊例、徑自奏請、不經本衛。

    或本衛有事送問、問畢、仍自具奏、俱不呈堂 凡鞫問姦惡重情、得實。

    具奏請旨發落。

    內外官員有犯送問、亦如之。

    舊制俱不用參語。

    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 凡獄情。

    宣德六年令、看監千百戶等、有透漏獄情者、斬 ○成化二十年令、一應大小獄情、俱要嚴密關防、不許透漏、及受人囑託。

    本衛堂上官、亦不許幹預。

    有故違者、指實奏聞、治以重罪 凡東廠、及本衛各處送到囚犯。

    弘治十三年、令本司從公審察究問、務得真情。

    若有冤枉、即與辯理、不許拘定成案、濫及無辜 凡本司紙劄。

    正統五年奏準、令囚人買用 凡本司獄具。

    弘治十三年奏準、悉照各衙門衛制行 凡本司直廳百戶一員、當該吏典十名、辦事吏二十名、總旗一名、校尉三十名。

    看監百戶五員、總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皂隸三十名。

    直堂把門皂隸十一名 錦衣中所 錦衣左所 錦衣右所 錦衣前所 錦衣後所 各所官分領軍士、與諸衛同。

    而各所又分十司、統領校尉、掌鹵簿儀仗。

    及直駕拏人直宿等事。

    凡本衛各項差委、輪流承行 鑾輿司 大輅一乘   玊輅一乘 大馬輦一乘  小馬輦一乘 步輦一乘   大涼步輦一乘 闆轎一乘   寶匣一座 具服幄殿一座 擎蓋司 黃羅銷金九龍傘一把 黃羅曲柄繡九龍傘一把 紫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素方傘四把 青羅銷金傘三把 紅羅銷金傘三把 黃羅銷金傘三把 白羅銷金傘三把 皂羅銷金傘三把 黃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紅羅曲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華蓋繡傘四把 黃羅直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繡傘四把 黃羅曲柄繡傘二把【銀鈴全】 五方傘十把 扇手司 紅黃羅雙龍扇四十把 紅黃羅單龍扇二十把 紅黃素羅扇四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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