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一

關燈
于丹陛之東西稍北。

    其預經筵者、與講讀官俱坐于中左門 凡聖駕幸國子監、聽講。

    本院學士、侍坐于三品之次 凡本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印信。

    缺官掌管、俱從內閣題請。

    奉旨、吏部補本銓注凡每年春秋祭 文廟。

    傳制、專遣內閣大學士、或禮部尚書。

    其分獻、用本院官二員 凡庶吉士。

     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考選、送院讀書、奏請學士以上等官二員教習。

    本院仍行戶部給燈油錢、兵部撥皂隸、刑部給紙劄、工部修理房屋、具器用、順天府給筆墨、光祿寺給酒飯。

     內閣按月考試、俟有成效、奏請送吏部銓注本院、并除各衙門職事 凡禮部奏請考試歲貢生員、及乞恩就教舉人。

    吏部奏請考試願就教職歲貢生員。

    該部官、赴內閣領題送卷、本院官批定進呈後、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儒學訓導九年考滿。

    吏部出題考試、印封文卷、送內閣委本院官、批定去取、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舉到幼童、奉旨送院讀書習字者。

    月給食米。

     內閣稽考課業、俟有成效、奏請擢用。

    其願科舉出身者聽凡四方番夷翻譯文字。

    永樂五年、設四夷館。

    內分八館、曰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選國子監生習譯。

    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本院學士稽考課程。

    後內閣委官提督。

    弘治初奏準、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提督。

    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

    及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從該部奏請施行。

    正德六年、增設八百館。

    萬曆七年增設暹羅館。

    取本國人為教師、選世業子弟習學 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

    舊例月支米一石、會官考試、一年、通習者與冠帶。

    全不通者、黜退。

    正統元年奏定、考中一等者冠帶、為譯字官。

    又一年再考中、授職。

    弘治三年奏準、子弟不許別圖出身。

    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

    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事。

    初試不中者、許再試。

    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

    監生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

    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仍舊。

    又三年考中、冠帶。

    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

    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

    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譯字、不準應試。

    八年奏準、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府應試。

    嘉靖元年令、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

    六年不中、給與冠帶。

    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

    俱回籍閒住、免其雜泛差徭。

    
0.05587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