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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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衛守衛牌絛牌櫃、後湖查冊官生人等卓椅床帳器物、俱本司料造 凡南京酒醋麵局裝酒瓦瓶、水竹箬葉、俱本司派直隸寧國、太平等府燒造採辦。

    南京光祿寺封酒水竹箬、石灰、麥穩、行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買辦 凡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斛鬥升籌秤尺等件損壞、本部造完。

    各倉領送戶部較勘、印烙應用 凡直隸寧國等府、歲解茭苖苕帚、並竹掃帚、俱送南京供用庫交納 凡南京鞍轡局、歲造蠅拂蠟布包指等物、守備官差人齎至禦前進收 屯田清吏司 凡各處歲辦牛隻數目、本司類造文冊繳報凡公侯伯、並夫人造墳物料、俱本司出辦 凡南京惜薪司擡柴。

    洪武間定、夫三千名、俱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起取 ○宣德間議準、止存三百名、常川於龍江瓦屑二處、挑運柴炭 ○後上元江寧二縣、止差雇夫坊長。

    其腳價、句容、溧陽、溧水三縣出辦 凡龍江瓦屑壩二抽分竹木局、抽分收貯放支之事、本司主事一員、會同禦史一員監督。

    每月朔朢、呈報本部。

    年終造冊奏繳 ○成化十五年奏準、二抽分竹木局、抽取在場竹木等物、每年南京工部都察院、各委官一員、會同監督抽分官員、查盤見數、聽候領用變賣、造冊奏繳。

    局官考滿事故、交盤明白、方許離任。

    惜薪司柴炭、供應大庖廚、照舊用潔淨雜木。

    其餘俱於所抽柴炭內支放。

    或朽爛木植內定數折支。

    各衙門造作、該用物料、具印信領狀關領、不許冒支多派 ○正德二年奏準、二抽分竹木局、遇到小樣杉條、折收價銀、補各衙門柴薪不足之數 ○嘉靖四年奏準、抽取在場木植、三年一次賣銀、解工部貯用 ○隆慶二年奏準、南京蕪湖抽分、照依荊杭二處鈔關條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內四扇發本地方有司登記所抽料價。

    四扇該廠主事收掌。

    四扇填報南京工部稽查該廠主事、仍督同原委該府佐貳官、抽驗登記 凡沿江蘆課、本部委主事一員、提督清理 ○景泰間奏準、應天等處歲辦蘆柴、以十分為率、減免四分。

    三分折鈔。

    三分本色。

    折鈔、每束二貫五百文。

    每鈔一萬貫、折收銀二十二兩五錢 ○成化九年、令於蘆柴三分本色內、以一半折銀、每束二分、俱送應天府官庫收貯支用。

    年終造冊具奏。

    其折納木柴者、每百斤折銀四分 ○弘治元年奏準、沿江一帶蘆洲、除 欽賜欽撥、並內外衙門舊額、及先年軍民人等開墾起科納銀、曾經黃冊造定者、照依所撥納糧數目、定立界至、給與明文管業。

    其餘有人曾告承佃、而舊額洲場坍塌者、即將新佃柴課、依數湊補本處舊額。

    見在或有新生別洲、許令撥補附近坍塌不敷之數。

    其灊山、太湖等縣、不近大江、原無蘆洲、而有柴額者、準令每束折銀二分 ○三年、令蘆柴每束、連腳耗、徵銀四分 ○五年奏準、九江、安慶、每畝好蘆地科銀三分二釐。

    稀蘆地二分二釐。

    池州、好地三分五釐。

    稀地二分五釐。

    應天、揚州、太平、鎮江、廬州、和州等府州、好地四分。

    稀地二分七釐。

    各處每畝、熟地三分五釐。

    軍屯熟地、並灘田灘地、各三分。

    低窪熟地二分五釐。

    荻草地二分。

    草塌一分五釐。

    草蕩一分。

    其起科納糧者、免徵柴課。

    有願徵糧、不願納課者聽○嘉靖二十七年奏準、一應蘆洲、除洪武永樂間、欽賜功臣、僧、道等處不動外。

    其餘行巡江禦史、逐一查出。

    委官丈量明白、召民承佃。

    度地定課、量收租銀、十分之三。

    各該附近府縣徵完、係本部原額者、照舊解部收貯支銷。

    多餘銀兩、盡數解送戶部、以充邊用 計各處歲辦蘆課銀 應天府、上元等五縣、江淮等巡檢司六千七百七十六兩四錢 龍江左衛一百六兩八錢三分四釐二毫 橫海衛一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九釐二毫三絲七忽 江陰衛六兩五錢九釐三毫四絲二忽 水軍左衛五錢五分二釐 鎮江府、金壇等三縣、包港等巡檢司三千一百九兩六錢六分八釐二毫四絲一忽 太平府、繁昌等三縣、三山等巡檢司二千九百五十一兩二錢二分一釐六毫九微 揚州府、儀真等三縣、舊江口等巡檢司一千三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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