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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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兩 奉國中尉、四百兩 四川 蜀府內江等五府子女、蜀府出辦工料、摘撥護衛軍餘成造 弘治以後續定、蜀府、鎮國將軍、二百四十兩 輔國將軍、二百兩 奉國將軍、一百二十兩 鎮國中尉、一百兩 輔國中尉、八十兩 奉國中尉、六十兩 郡主、二百兩 縣主、二百兩【後議減五十兩、給一百五十兩】 郡君、一百六十兩【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四十兩】 縣君、一百二十兩【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兩】 鄉君、八十兩【後議減十兩、給七十兩】 廣西 靖江王府、奉國將軍、一百六十兩 奉國中尉、八十兩 庶人、四十兩 弘治二年奏準、各處 王府奏討房價者、勘實、依原價量減一半、給與自造 ○十四年奏準、除 郡王、並妃、自鎮國將軍以下、其應得減半房價、每一百兩者、減二十兩。

    不及一百兩者、減十兩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庶人房價、每名給銀一百兩。

    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處給。

    不許假以分析為名、節外奏討 ○萬曆十年、題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墳價、俱照例全給。

    係 王孫者、惟墳價量給一半。

    其餘免給。

    若將軍、中尉、郡縣主君、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免給 凡王府修理。

    成化十四年奏準、各處新封營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後、遇當修理、如有儀衛司、群牧所、並侍衛護衛千戶軍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給價。

    果係人力俱乏、該府具奏行勘、給價自修○嘉靖二十九年題準、各王府以後府第、如有損壞、務遵典制、自行修理。

    不得輒稱人力俱乏、及引給價例、妄行奏擾 凡王府承住。

    弘治元年奏準、郡王、並鎮國、輔國將軍等長子、應出閤者、於本府擇便房成婚。

    如無、開奏勘實、撥工料銀一百兩、送府、自於府側修蓋。

    各世長子承繼前宅。

    其郡縣等主、並儀賓終後、子女不許僣居。

    待有該府郡縣主成婚者、與之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親王、郡王、既有見在府第、世子長子、皆不得重給。

    或世長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給房價。

    又鎮國等將軍、中尉、各有給過房價、應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給。

    今後親郡王、嫡次庶長、請改封者、查有先給房價、行令扣祿還官。

    其鎮國將軍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將次子承住父宅。

    先給者、亦扣祿還官。

    每年終、各府長史司、教授等官、將查出應還官房屋間數、造冊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該布政司存照。

    遇有應給者、就將見在房屋給與凡王府絕產。

    萬曆十年題準、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

    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

    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

    其餘皆留宮眷養贍。

    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

    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凡王府違制。

    嘉靖二十九年、以伊王府多設門樓三層、新築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

    奏準勘實、於典制有違、俱行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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