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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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用軍校力士十萬。
差工部侍郎一員、郎中等官四員、奉敕會同各該鎮巡官、督屬採木燒磚 ○嘉靖三十六年、重建朝門午樓。
議準、戶兵工三部、各預處銀三十萬兩、以備興作。
差禦史四員、查解節年拖欠工部料銀。
仍準開例。
行各撫按取贓罰、及缺官柴薪解用。
次敕兩京科道官、清查各監局庫廠、收貯各省年例物料解用。
次伐上林苑、海子乾枯榆柳、燒造磚瓦。
次雇募附近地方、慣熟車戶、運載木石。
次停止各處工作。
其工役、照先年營造 乾清等宮例。
用各營官軍、及班軍、錦衣等衛空閒軍士。
如不敷、行北直隸、及河南、附近州縣、量縣大小、僉派夫役。
差府佐官、押送應役【後停止派夫】 ○又題準、川、貴、湖廣、三省採木。
差大臣一員、郎中二員、添設川湖副使各一員。
大石窩取石。
差大臣一員、司官一員。
又差郎中二員、一往山西、真定、採松木。
一往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三十八年、三殿興工。
題準、差工部尚書提督。
侍郎二員、分管運木採石。
仍差科道官二員監工。
在外文武職官、在內太監等官、俱不支糧。
惟實在守工、內監官作、巡禁校尉、方許支給 ○萬曆五年、重修乾清等宮。
令兵部撥班軍六千名。
因班軍不敷、題準、行兵部支募夫銀、戶部支口糧銀、送部募夫湊用 凡夫匠出入。
永樂五年、令各處上工人匠、俱照舊印綬監起牌上工、不許擅自撥取 ○八年、令內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寫一人名字、不許雙名相合 王府 按 祖訓雲、凡諸王宮室、並依已定格式起蓋、不許犯分。
凡諸王宮室、並不許有離宮別殿、及臺榭遊翫去處。
故 王府營建規制、悉如國初所定。
後以宗庶日蕃、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 親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
女牆、高五尺五寸。
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
正殿基、高六尺九寸。
月臺、高五尺九寸。
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
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後宮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
廊房飾以青黑。
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
宮殿窠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
邊畫八吉祥花。
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
帳、用紅銷金蟠螭。
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
【後改蟠螭為龍】立 社稷山川壇於王城內之西南、宗廟於王城內之東南 ○七年定、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
中曰圓殿。
後曰存心。
四城門、南曰端禮。
北曰廣智。
東曰體仁。
西曰遵義 ○九年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親王宮城、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
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
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王府制、前門五間。
門房十間。
廊房一十八間。
端禮門五間。
門房六間。
承運門五間。
前殿七間。
周圍廊房八十二間。
穿堂五間。
後殿七間。
家廟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書堂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左右盝頂房六間。
宮門三間。
廂房一十間。
前寢宮五門。
穿堂七間。
後寢宮五間。
周圍廊房六十間。
宮後門三間。
盝頂房一間。
東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多人房六連、共四十二間。
漿糨房六間。
淨房
起用軍校力士十萬。
差工部侍郎一員、郎中等官四員、奉敕會同各該鎮巡官、督屬採木燒磚 ○嘉靖三十六年、重建朝門午樓。
議準、戶兵工三部、各預處銀三十萬兩、以備興作。
差禦史四員、查解節年拖欠工部料銀。
仍準開例。
行各撫按取贓罰、及缺官柴薪解用。
次敕兩京科道官、清查各監局庫廠、收貯各省年例物料解用。
次伐上林苑、海子乾枯榆柳、燒造磚瓦。
次雇募附近地方、慣熟車戶、運載木石。
次停止各處工作。
其工役、照先年營造 乾清等宮例。
用各營官軍、及班軍、錦衣等衛空閒軍士。
如不敷、行北直隸、及河南、附近州縣、量縣大小、僉派夫役。
差府佐官、押送應役【後停止派夫】 ○又題準、川、貴、湖廣、三省採木。
差大臣一員、郎中二員、添設川湖副使各一員。
大石窩取石。
差大臣一員、司官一員。
又差郎中二員、一往山西、真定、採松木。
一往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三十八年、三殿興工。
題準、差工部尚書提督。
侍郎二員、分管運木採石。
仍差科道官二員監工。
在外文武職官、在內太監等官、俱不支糧。
惟實在守工、內監官作、巡禁校尉、方許支給 ○萬曆五年、重修乾清等宮。
令兵部撥班軍六千名。
因班軍不敷、題準、行兵部支募夫銀、戶部支口糧銀、送部募夫湊用 凡夫匠出入。
永樂五年、令各處上工人匠、俱照舊印綬監起牌上工、不許擅自撥取 ○八年、令內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寫一人名字、不許雙名相合 王府 按 祖訓雲、凡諸王宮室、並依已定格式起蓋、不許犯分。
凡諸王宮室、並不許有離宮別殿、及臺榭遊翫去處。
故 王府營建規制、悉如國初所定。
後以宗庶日蕃、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 親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
女牆、高五尺五寸。
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
正殿基、高六尺九寸。
月臺、高五尺九寸。
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
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後宮地、高三尺二寸五分。
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
廊房飾以青黑。
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
宮殿窠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
邊畫八吉祥花。
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
帳、用紅銷金蟠螭。
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
【後改蟠螭為龍】立 社稷山川壇於王城內之西南、宗廟於王城內之東南 ○七年定、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
中曰圓殿。
後曰存心。
四城門、南曰端禮。
北曰廣智。
東曰體仁。
西曰遵義 ○九年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親王宮城、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
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
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王府制、前門五間。
門房十間。
廊房一十八間。
端禮門五間。
門房六間。
承運門五間。
前殿七間。
周圍廊房八十二間。
穿堂五間。
後殿七間。
家廟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書堂一所、正房五間。
廂房六間。
門三間。
左右盝頂房六間。
宮門三間。
廂房一十間。
前寢宮五門。
穿堂七間。
後寢宮五間。
周圍廊房六十間。
宮後門三間。
盝頂房一間。
東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間。
後房五間。
廂房六間。
多人房六連、共四十二間。
漿糨房六間。
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