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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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廣平府
直隸永平府 直隸潼關衛
直隸鎮海衛 直隸真定衛
直隸永平衛 直隸撫寧衛
直隸東勝左右衛 直隸盧龍衛
直隸大同中屯衛
大寧都司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
寬河千戶所
萬全都司萬全左右衛
凡南京法司、問擬該決重囚。
永樂間、連人卷類解北京、該部審奏裁決。
宣德以後、免解京。
止送南京大理寺審允。
本寺類奏。
奉欽依回文到部。
其決不待時者、本部即行覆奏。
秋後處決者、監候秋分後覆奏。
各會官審決。
不三覆具奏凡審錄重囚、本部照天順二年事例、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會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錦衣衛堂上官、並六科、於太平門外、法司公館審錄。
其情真矜疑等項、俱奏請裁決 凡處決重囚、不及十名者、具本回奏。
十名以上照舊令本部及禦史錦衣衛監決官。
赴京復命 凡南京法司提問職官、不論品級、俱具奏請旨。
其有革爵者之子孫、徑自拘問凡南京法司問理刑名。
宣德二年、令止理京城軍民詞訟。
在外者、不許準理 ○弘治元年奏準、但有附近常鎮等府縣、滁州等州衛、人証幹連、必須提對者。
量提緊關人犯、責對歸結 凡本部問完強盜得財斬罪人犯。
弘治二年奏準、照在京事例、霜降以後、一體會官審錄。
仍在類奏待報處決。
若有矜疑、奏請定奪 凡囚人贓罰銀鈔物件、舊類解刑部送內庫收貯。
景泰元年、令俱送應天府官庫收貯、委官估計、追買物料、成造軍器 ○五年、令委官一員、會同戶部委官點收贓罰。
除金銀煎銷類解、及器皿不堪收貯者、變賣外。
其銅鐵錫蠟紵絲綾羅絹布皮張等項、及追到解戶多科物料、送赴南京 內庫收貯 ○六年以後、令將鈔貫送南京 內庫交收。
其金銀、仍追解京轉送內府收貯 ○成化二年、令法司及應天府贓罰銀兩貨物、暫免解京、俱送南京戶部收買米麥、以備賑濟 ○弘治六年、令將金銀珠翠寶石、暫送南京 內庫收貯。
候蓄積數多、仍照舊解京。
其見在未曾糴買米麥金銀等項、並以後贓罰衣服銅錢絹布等物、仍送應天府收貯糴米。
自後每遇年終、各司贓罰金銀鈔貫等項、如前類送南京 內庫交收凡南京各衛巡捕人員。
弘治八年題準、若捕獲強盜、止許追本犯贓仗用訊杖、並
永樂間、連人卷類解北京、該部審奏裁決。
宣德以後、免解京。
止送南京大理寺審允。
本寺類奏。
奉欽依回文到部。
其決不待時者、本部即行覆奏。
秋後處決者、監候秋分後覆奏。
各會官審決。
不三覆具奏凡審錄重囚、本部照天順二年事例、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會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錦衣衛堂上官、並六科、於太平門外、法司公館審錄。
其情真矜疑等項、俱奏請裁決 凡處決重囚、不及十名者、具本回奏。
十名以上照舊令本部及禦史錦衣衛監決官。
赴京復命 凡南京法司提問職官、不論品級、俱具奏請旨。
其有革爵者之子孫、徑自拘問凡南京法司問理刑名。
宣德二年、令止理京城軍民詞訟。
在外者、不許準理 ○弘治元年奏準、但有附近常鎮等府縣、滁州等州衛、人証幹連、必須提對者。
量提緊關人犯、責對歸結 凡本部問完強盜得財斬罪人犯。
弘治二年奏準、照在京事例、霜降以後、一體會官審錄。
仍在類奏待報處決。
若有矜疑、奏請定奪 凡囚人贓罰銀鈔物件、舊類解刑部送內庫收貯。
景泰元年、令俱送應天府官庫收貯、委官估計、追買物料、成造軍器 ○五年、令委官一員、會同戶部委官點收贓罰。
除金銀煎銷類解、及器皿不堪收貯者、變賣外。
其銅鐵錫蠟紵絲綾羅絹布皮張等項、及追到解戶多科物料、送赴南京 內庫收貯 ○六年以後、令將鈔貫送南京 內庫交收。
其金銀、仍追解京轉送內府收貯 ○成化二年、令法司及應天府贓罰銀兩貨物、暫免解京、俱送南京戶部收買米麥、以備賑濟 ○弘治六年、令將金銀珠翠寶石、暫送南京 內庫收貯。
候蓄積數多、仍照舊解京。
其見在未曾糴買米麥金銀等項、並以後贓罰衣服銅錢絹布等物、仍送應天府收貯糴米。
自後每遇年終、各司贓罰金銀鈔貫等項、如前類送南京 內庫交收凡南京各衛巡捕人員。
弘治八年題準、若捕獲強盜、止許追本犯贓仗用訊杖、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