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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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緻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雇工人至死。

    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雇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緻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緻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後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 強姦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緻死者 獄卒淩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緻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緻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續增】 真犯死罪 斬罪 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至三命者、比強盜得財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口妄殺、冒作賊級、或虜寇近邊劄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擣穴、斬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次陞賞者 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洩事情律 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軍器出境、走洩事情者律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緻賊入城、及守備不設、被賊掩襲殺虜焚燒者。

    都司、並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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