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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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諸衙門官吏、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洩事情、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準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洩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洩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

    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販私鹽拒捕者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

    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陷城寨者 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緻陷城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守禦官、緻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軍器輒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緻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緻臨敵缺乏、誤軍機者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姦者 劫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槨見屍者、若棄屍賣墳地者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棄毀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故用蛇蠍毒蟲咬傷人、因而緻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緻死。

    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緻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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