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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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年題準、土官土舍嫁娶、止許本境本類。
不許越省、并與外夷交結往來、遣害地方。
每季兵備道取具重甘結狀。
如再故違、聽撫按官從實具奏。
兵部查究、量情輕重、或削奪官階。
或革職閒住。
子孫永不許承襲 凡夷人襲替。
洪武永樂間、降附達官亡故者。
子孫襲替、降一級 ○正統間、令海西建州等女直、襲替授職二十五年、陞一級。
★各降陞例、今俱不行。
☆ ○成化間、令達官襲替免降。
新遷安插者、許就衛所襲替。
係流官者、仍減襲。
其海西等女直、襲替乞陞、不拘父子、但乞一次者、不許再乞○弘治六年、令海西等夷人告襲者、查原齎敕書、除天順以前陞授職事、俱仍舊。
成化以後乞陞者、都指揮、行大通事勘明、即與襲替。
都督、仍行鎮巡等官勘奏定奪 ○凡哈密等處使臣求襲父職者、查有原降誥敕、照例襲替換給。
其餘外夷乞討官封、俱臨時奏請定奪 ○嘉靖元年題準、達官承襲、照土官例。
不拘十年之限 ○十一年題準、夷人襲授等項、照禮部奏行事理、附入朝貢數內、方準襲授。
不許違例、將朝貢襲授各起夷人、混入赴京 ○又例、凡夷人奏係二十五年之上、例應陞級者、會同譯審明白、行巡撫衙門勘結、授職二十五年之內、果無犯邊情弊、年數相應、連人咨報。
有礙者、徑自阻回 ○凡來降夷人、有職事者、與原舊職事。
子孫準襲、無職事者、量與做頭目。
子孫襲替之日收軍。
後能立軍功陞職者、照軍人獲功例、準襲。
其不由軍功、別項陞者、子孫襲替革、與頭目差操 ○十二年議準、女直夷人襲替。
譯審辯勘明白、兵部具揭帖、赴內閣、查對原敕底簿無異、就與襲替。
其都指揮有功、討陞都督、譯審果係正身、及無搶冒等項情弊、行巡撫衙門勘果應陞、連人咨報奏請。
若或有礙、就彼省諭阻回 ○又例、凡海西建州朵顏三衛女直、求討襲替。
若所管部落、累曾犯邊、本人懦弱、不堪襲替管事。
革去討陞職事。
所授職事、遞降一級左右都督以下、量減一級承襲。
俱換給敕書、齎捧回還、管束部落。
照例進貢。
曾討陞一次者、不許再討。
若能將本邊夷人、及漢人逃去、本地擒拏、及被擄漢人、送到守邊將官處。
亦許鎮巡等官具奏。
量加陞賞。
仍令鎮巡等官、將前項事情、撮其大要、譯寫番文、用總兵官印信。
每都督、給與一張。
令知勸懲 凡夷人敕書。
成化十四年革夷人襲陞總敕、另給分敕 ○嘉靖中例。
夷人奏有總敕、要行分給襲替者。
行巡撫衙門查明咨報、照例奏請分給。
各夷有奏稱原授敕書被搶、及遭水火等項無存者。
若係成化年間招撫之數、譯審查對明白、仍行巡撫衙門、查勘無礙、咨結前來、議擬上請。
不係招撫之數、毋得一概混同奏擾 ○凡夷人併繳敕書。
如無搶冒洗改情弊、行該邊巡撫衙門、勘審咨報、覆行辯驗明白、不拘所繳多寡、俱於原授職事上、量陞一級。
若不係同衛、同族、及尊幼未曾絕嗣、恃強搶奪、改洗希圖陞職者。
止與原授職事。
其併繳敕書、譯令齎帶回寨、交還本夷收領○十二年題準、凡來貢夷人、齎有年遠舊敕、例應換給者。
巡撫譯驗真正、明白開寫何等舊敕、連人咨部、查議定奪。
如有那移搶奪不明情弊、徑自阻回
不許越省、并與外夷交結往來、遣害地方。
每季兵備道取具重甘結狀。
如再故違、聽撫按官從實具奏。
兵部查究、量情輕重、或削奪官階。
或革職閒住。
子孫永不許承襲 凡夷人襲替。
洪武永樂間、降附達官亡故者。
子孫襲替、降一級 ○正統間、令海西建州等女直、襲替授職二十五年、陞一級。
★各降陞例、今俱不行。
☆ ○成化間、令達官襲替免降。
新遷安插者、許就衛所襲替。
係流官者、仍減襲。
其海西等女直、襲替乞陞、不拘父子、但乞一次者、不許再乞○弘治六年、令海西等夷人告襲者、查原齎敕書、除天順以前陞授職事、俱仍舊。
成化以後乞陞者、都指揮、行大通事勘明、即與襲替。
都督、仍行鎮巡等官勘奏定奪 ○凡哈密等處使臣求襲父職者、查有原降誥敕、照例襲替換給。
其餘外夷乞討官封、俱臨時奏請定奪 ○嘉靖元年題準、達官承襲、照土官例。
不拘十年之限 ○十一年題準、夷人襲授等項、照禮部奏行事理、附入朝貢數內、方準襲授。
不許違例、將朝貢襲授各起夷人、混入赴京 ○又例、凡夷人奏係二十五年之上、例應陞級者、會同譯審明白、行巡撫衙門勘結、授職二十五年之內、果無犯邊情弊、年數相應、連人咨報。
有礙者、徑自阻回 ○凡來降夷人、有職事者、與原舊職事。
子孫準襲、無職事者、量與做頭目。
子孫襲替之日收軍。
後能立軍功陞職者、照軍人獲功例、準襲。
其不由軍功、別項陞者、子孫襲替革、與頭目差操 ○十二年議準、女直夷人襲替。
譯審辯勘明白、兵部具揭帖、赴內閣、查對原敕底簿無異、就與襲替。
其都指揮有功、討陞都督、譯審果係正身、及無搶冒等項情弊、行巡撫衙門勘果應陞、連人咨報奏請。
若或有礙、就彼省諭阻回 ○又例、凡海西建州朵顏三衛女直、求討襲替。
若所管部落、累曾犯邊、本人懦弱、不堪襲替管事。
革去討陞職事。
所授職事、遞降一級左右都督以下、量減一級承襲。
俱換給敕書、齎捧回還、管束部落。
照例進貢。
曾討陞一次者、不許再討。
若能將本邊夷人、及漢人逃去、本地擒拏、及被擄漢人、送到守邊將官處。
亦許鎮巡等官具奏。
量加陞賞。
仍令鎮巡等官、將前項事情、撮其大要、譯寫番文、用總兵官印信。
每都督、給與一張。
令知勸懲 凡夷人敕書。
成化十四年革夷人襲陞總敕、另給分敕 ○嘉靖中例。
夷人奏有總敕、要行分給襲替者。
行巡撫衙門查明咨報、照例奏請分給。
各夷有奏稱原授敕書被搶、及遭水火等項無存者。
若係成化年間招撫之數、譯審查對明白、仍行巡撫衙門、查勘無礙、咨結前來、議擬上請。
不係招撫之數、毋得一概混同奏擾 ○凡夷人併繳敕書。
如無搶冒洗改情弊、行該邊巡撫衙門、勘審咨報、覆行辯驗明白、不拘所繳多寡、俱於原授職事上、量陞一級。
若不係同衛、同族、及尊幼未曾絕嗣、恃強搶奪、改洗希圖陞職者。
止與原授職事。
其併繳敕書、譯令齎帶回寨、交還本夷收領○十二年題準、凡來貢夷人、齎有年遠舊敕、例應換給者。
巡撫譯驗真正、明白開寫何等舊敕、連人咨部、查議定奪。
如有那移搶奪不明情弊、徑自阻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