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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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講經筵官、或別賜牙邊扇并綵絛艾虎等物。

    各以品級為等。

    嘉靖中、內閣輔臣、吏禮二部尚書、及日講官、講衍義官、又別賜川扇有差。

    凡各處歲進時鮮、如鰣魚筍藕枇杷楊梅之類、賜文武大臣、及日講官、各以品級為等 慶賀 凡各王府差來進表箋人員、每人賜盤纏鈔一錠。

    南京并在外三司官、及諸司差來人員、各五錠。

    各王府差來進禮物人員、二十錠。

    其王府內外官員、每員 內府別給綵(土商)一表裏。

    鳳陽等處 皇陵祠祭署官員社長土民陵戶女戶人等、朝賀到京、鈔十錠。

    南京并三司官進表回、辭朝、別賜鈔。

    出自侍恩 陪祭扈從凡聖駕初祭 南郊、賜陪祀官大紅織金紵絲衣。

    初謁 陵、大閱、賜內閣蟒衣等服色、及鸞帶、金銀瓢、繡袋無常。

    文武大臣、日講官、侍從供事官、綵幣鸞帶等物有差【以後不賜。

    若閣臣初次不預、後扈從者補賜】 大臣特賜 凡文武大臣考滿、有賜羊酒鈔錠者、以品級為等。

    或賜宴、及敕諭者、出自特恩 凡文武大臣患病、有賜羊酒米蔬等物、文職大臣緻仕、有賜敕及銀幣等物者、皆出 特恩 給假 凡日講官、以省親省墓等項給假、例賜白金綵幣鈔錠。

    其在京官員給假省親、賜路費鈔。

    一品二品、五千貫。

    三品、四千貫。

    四品、三千貫。

    五品、二千貫六七品、一千貫。

    八九品并雜職、五百貫 公差 凡總兵鎮守提督巡撫等官辭朝例賜銀幣寶鈔等物、各以事之輕重為等 凡文武大臣、奉旨勘事回還、及督工選軍審囚等項、事畢、賜鈔幣羊酒等物。

    各以事之輕重為等 功賞 各處獲功鎮巡總兵等官、俱從兵部咨開 欽賞數目到部、銀兩行司禮監、表裏行內承運庫關出、付公差人員齎給。

    其官旗軍舍人等。

    亦從兵部奏定加賞給賞量賞、【詳在武選司】 移咨到部仍查各地方賞格、關出、付公差人員齎給。

    各巡撫衙門造冊奏繳。

    仍咨禮部查考 ○嘉靖四年題準、功賞數少、付公差人員順齎。

    遇有數百兩以上、綵(土商)數百疋以上、本部照例委官一員齎去交割。

    各處巡撫官、仍將領過賞賜、年終造冊類報○隆慶二年題準、欽賞銀兩表裏等件、通發各該總督巡撫衙門投驗給散。

    除總兵官具疏謝恩外、三司將佐等官、將領過賞賜、申報督撫衙門、造冊類奏。

    其赴部領賞員役、驗有彼處真正批文、方準給發、將原批上填寫數目、用印鈐蓋。

    各該督撫衙門、年終將給散過各官數目姓名、類冊奏報。

    仍咨禮部、以憑查考。

    受賞人員、或以事到京、許親告領。

    仍取領狀附卷。

    若陞去新任地方、聽督撫官轉齎新任處督撫衙門、一體查給、類冊奏報。

    每年三月終、通將前一年賞賜無回報者、咨行各該督撫稽查。

    未到者、即拘原役究問。

    仍通將已到未到備咨禮部查考 ○萬曆六年題準、功賞銀年遠無人關領者、交還內庫 雜給 凡王府求討書籍藥材等物、及書院樓堂等名、皆請自上裁、大臣亦間有賜者、俱屬祠祭司掌行 凡親王為本府承奉請給服色、查其年久勤勞有功、請自上裁、年勞不及者、不與 凡欽天監觀象臺官生。

    弘治元年奏定、每二年一次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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