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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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官吏、土官衙門把事土吏人等、俱于午門外行禮畢、東西分班序立。
正月初一日大朝會以後、方面官于奉天殿前隨班序立。
知府以下 奉天門金水橋南、仍分東西序立。
其行禮俱如常朝儀 ○萬曆五年定、凡朝覲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俱于十二月十六日朝見、外班行禮畢。
由 右掖門至禦前。
鴻臚寺官以次引見。
其鹽運使及府州縣有司官吏、浙江江西十七日。
山東山西十八日。
河南陜西十九日。
湖廣南直隸二十日。
福建四川二十一日。
廣東廣西二十二日。
雲南貴州二十三日。
北直隸二十四日。
各朝見。
外班行禮畢。
仍至禦前。
鴻臚寺官引見。
如遇是日免朝、各官止于外班行禮、候 禦朝之日、仍補行引見禮。
二十五日以後、例該常朝。
除兩京府尹、照京官品級一體行禮序立外、其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入至皇極門前、隨班行禮畢。
于文班內、序立于京官之下。
各以次遞降一等。
知府知州知縣、及諸司首領官吏、土官衙門把事土吏人等、午門外行禮畢。
東西分班序立。
正旦朝賀、各官俱入殿前行禮。
其餘陞殿日期、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仍于殿前隨班、各降一等序立。
鹽運司知府以下、于金水橋北東西序立。
其行禮俱如常儀 ○凡朝覲官見辭謝恩、不論已未入流、各具公服行禮。
正旦朝賀、各具朝服。
但不許僣著朱履。
凡遇常朝、俱穿本等錦繡服色 ○凡獎賞廉能。
先期、內官設禦座于會極門之北。
設賞案稍東。
文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各具吉服、并序班引廉能官員、各具青錦繡服。
至期、俱于左掖門內斜廊面北序立。
管將軍官、侍衛官、俱于會極門礓(石察)下立。
候駕出。
上陞禦座。
聽傳呼。
內閣并執事奏事等項官員、由大礓(石察)下、序班引廉能官、由斜廊行至東廊小礓(石察)下、面東立。
候管將軍官并侍衛官鴻臚寺掌印官、以次立于禦座東、西向。
鳴贊一員立于禦座東、西向。
將軍四員、分立于禦座南、北向。
各立定。
內閣并執事奏事等項官員至大礓(石察)上。
鴻臚寺掌印官贊入班。
各官照班次序立。
鳴贊贊鞠躬。
行一拜三叩頭禮畢。
內閣并吏部都察院堂上官、禮部錦衣衛掌印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禦史、禮部郎中、俱于禦座西、面東序立。
侍班禦史二員、序班二員、俱于禦座南、面北立。
執事序班四員、于賞案稍南、面西立。
鴻臚寺掌印官贊奏事。
贊起案。
序班舉賞案置于禦前稍南。
贊引廉能官。
序班引廉能官立于案南。
照班次序立。
鳴贊贊跪。
廉能官跪。
鴻臚寺掌印官贊吏部等衙門過。
吏部都察院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禦史過中跪。
吏部堂上官奏、後面跪的、是廉能官、見在應朝、某省某等官某等若幹員、奉旨引來聽候獎賞。
奏知。
奏畢。
起身一躬。
入班鳴贊贊叩頭。
廉能官叩頭。
候 天語獎諭。
承 旨叩頭。
上與他每賞賜。
還與酒飯喫。
鴻臚寺掌印官、并禮部郎中承 旨畢。
鳴贊贊叩頭。
廉能官叩頭畢。
起身一揖一躬。
序班引下。
鴻臚寺掌印官贊起案。
序班舉案置于原所。
吏部都察院堂上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禦史過中跪緻詞。
仰惟皇上留心吏治。
澤被生民。
臣等不勝慶忭。
叩頭稱賀。
鳴贊贊叩頭。
吏部等官叩頭畢。
起身一揖一躬、入班。
鴻臚寺掌印官過中跪奏奏事畢。
候駕興。
各官退 ○凡大班糾劾朝覲官考察存留者。
鴻臚寺官引上 禦路跪。
法司及科道官、各露章糾劾怠職之罪。
朝覲官俱俯伏免冠待罪候 旨。
如奉旨免宥、隨即加冠叩頭。
連呼萬歲。
次日謝恩。
仍前朝參 ○凡朝覲官事完辭朝。
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外班行禮畢。
仍照前引見 面辭。
鹽運司知府以下等官、止于外班行禮 ○七年諭、張真人方外之流、無民社寄。
其朝覲免行 入朝門禁 洪武十一年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帶出入。
無牌者依律論罪。
借者、及借與者、罪同。
在外來朝官、于各門附名出入○又令、守門指揮千百戶、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凡內官內使出入、皆用號牌。
若有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
守門軍士失于覺察者、罪如之。
若奉駕出入、則以禦史一員臨門察視 ○二十一年、令朝參官員門籍、各衙門自置 ○景泰三年令、官員人等至皇城四門下馬牌邊橫過、俱下馬。
其順行、不係橫過。
不在禁例 ○成化間令、文武官員公差患病等項、呈堂出印信手本填註門籍。
候病痊、及公差回還之日、仍用手本開註 ○又令、文武大小官員入朝、跟隨辦事官吏人等、照出 午門例、于長安左右門、承天門、端門、各下小木牌進入。
出則收回 ○嘉靖九年題準、各文武衙門公差官員、奉有敕書責限完事、及公所窵遠、不便趨朝者、方許于門籍註差。
仍開奉何敕書、公所係在何處、以便查考。
其患病若止係咳嗽等小疾、于朝儀有礙者、量許註門籍五日。
若病非旦夕可愈者、必須堂上官印信手本開寫明白。
其有累月不朝、及全司稱病者、文官聽吏科、武官聽兵科、每月終將門籍查出糾舉。
其屢經糾劾文官至三次、武官至五次。
吏兵二部、徑自奏聞區處 東宮朝儀 洪武間定 凡朔望日。
文武百官朝退。
詣 文華殿門外、分東西侍立。
俟皇太子陞殿。
樂作、百官行一拜禮。
其謝恩見辭官員人等、亦隨班行禮。
禮畢、以次出 ○十四年、令啟事 東宮者皆稱臣 ○永樂二年令、文武官員常朝、行叩頭禮。
三師、三少、詹事府官左右春坊、司經局官、翰林院官、鴻臚寺官、六科給事中、錦衣衛官左右序立于文華殿門之外。
鴻臚寺序班、通事舍人、引文武百官于丹陛下丹墀內、東西序立。
照依衙門資次啟事。
監察禦史二員、司直郎、清紀郎、日輪二員北向侍立糾儀。
啟事畢、百官齊退。
遇有召問、亦須前項官員一同進出。
如獨進、并獨員留後者、許監察禦史鴻臚寺官、司直郎、清紀郎糾劾 ○合啟事務。
在京衙門、止用奏本。
在外衙門、務要奏本一本、啟本一本。
其詹事府主簿錄事、同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分為六科、于司禮監共關揭帖、開寫逐日啟過本內事件略節緣由、及令旨所發落大略。
六科給事中亦具題帖、各另奏進 ○詹事府主簿錄事、同左右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等官、遇啟事。
各紀 皇太子令旨。
如所啟事或差訛、隨即糾劾。
啟事畢、同詹事府詳審事之可否。
可行者、令該司批所得令旨。
或事不可行、及啟本內與說帖不同、不問事之大小、悉以奏聞
正月初一日大朝會以後、方面官于奉天殿前隨班序立。
知府以下 奉天門金水橋南、仍分東西序立。
其行禮俱如常朝儀 ○萬曆五年定、凡朝覲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俱于十二月十六日朝見、外班行禮畢。
由 右掖門至禦前。
鴻臚寺官以次引見。
其鹽運使及府州縣有司官吏、浙江江西十七日。
山東山西十八日。
河南陜西十九日。
湖廣南直隸二十日。
福建四川二十一日。
廣東廣西二十二日。
雲南貴州二十三日。
北直隸二十四日。
各朝見。
外班行禮畢。
仍至禦前。
鴻臚寺官引見。
如遇是日免朝、各官止于外班行禮、候 禦朝之日、仍補行引見禮。
二十五日以後、例該常朝。
除兩京府尹、照京官品級一體行禮序立外、其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入至皇極門前、隨班行禮畢。
于文班內、序立于京官之下。
各以次遞降一等。
知府知州知縣、及諸司首領官吏、土官衙門把事土吏人等、午門外行禮畢。
東西分班序立。
正旦朝賀、各官俱入殿前行禮。
其餘陞殿日期、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仍于殿前隨班、各降一等序立。
鹽運司知府以下、于金水橋北東西序立。
其行禮俱如常儀 ○凡朝覲官見辭謝恩、不論已未入流、各具公服行禮。
正旦朝賀、各具朝服。
但不許僣著朱履。
凡遇常朝、俱穿本等錦繡服色 ○凡獎賞廉能。
先期、內官設禦座于會極門之北。
設賞案稍東。
文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各具吉服、并序班引廉能官員、各具青錦繡服。
至期、俱于左掖門內斜廊面北序立。
管將軍官、侍衛官、俱于會極門礓(石察)下立。
候駕出。
上陞禦座。
聽傳呼。
內閣并執事奏事等項官員、由大礓(石察)下、序班引廉能官、由斜廊行至東廊小礓(石察)下、面東立。
候管將軍官并侍衛官鴻臚寺掌印官、以次立于禦座東、西向。
鳴贊一員立于禦座東、西向。
將軍四員、分立于禦座南、北向。
各立定。
內閣并執事奏事等項官員至大礓(石察)上。
鴻臚寺掌印官贊入班。
各官照班次序立。
鳴贊贊鞠躬。
行一拜三叩頭禮畢。
內閣并吏部都察院堂上官、禮部錦衣衛掌印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禦史、禮部郎中、俱于禦座西、面東序立。
侍班禦史二員、序班二員、俱于禦座南、面北立。
執事序班四員、于賞案稍南、面西立。
鴻臚寺掌印官贊奏事。
贊起案。
序班舉賞案置于禦前稍南。
贊引廉能官。
序班引廉能官立于案南。
照班次序立。
鳴贊贊跪。
廉能官跪。
鴻臚寺掌印官贊吏部等衙門過。
吏部都察院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禦史過中跪。
吏部堂上官奏、後面跪的、是廉能官、見在應朝、某省某等官某等若幹員、奉旨引來聽候獎賞。
奏知。
奏畢。
起身一躬。
入班鳴贊贊叩頭。
廉能官叩頭。
候 天語獎諭。
承 旨叩頭。
上與他每賞賜。
還與酒飯喫。
鴻臚寺掌印官、并禮部郎中承 旨畢。
鳴贊贊叩頭。
廉能官叩頭畢。
起身一揖一躬。
序班引下。
鴻臚寺掌印官贊起案。
序班舉案置于原所。
吏部都察院堂上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禦史過中跪緻詞。
仰惟皇上留心吏治。
澤被生民。
臣等不勝慶忭。
叩頭稱賀。
鳴贊贊叩頭。
吏部等官叩頭畢。
起身一揖一躬、入班。
鴻臚寺掌印官過中跪奏奏事畢。
候駕興。
各官退 ○凡大班糾劾朝覲官考察存留者。
鴻臚寺官引上 禦路跪。
法司及科道官、各露章糾劾怠職之罪。
朝覲官俱俯伏免冠待罪候 旨。
如奉旨免宥、隨即加冠叩頭。
連呼萬歲。
次日謝恩。
仍前朝參 ○凡朝覲官事完辭朝。
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外班行禮畢。
仍照前引見 面辭。
鹽運司知府以下等官、止于外班行禮 ○七年諭、張真人方外之流、無民社寄。
其朝覲免行 入朝門禁 洪武十一年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帶出入。
無牌者依律論罪。
借者、及借與者、罪同。
在外來朝官、于各門附名出入○又令、守門指揮千百戶、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凡內官內使出入、皆用號牌。
若有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
守門軍士失于覺察者、罪如之。
若奉駕出入、則以禦史一員臨門察視 ○二十一年、令朝參官員門籍、各衙門自置 ○景泰三年令、官員人等至皇城四門下馬牌邊橫過、俱下馬。
其順行、不係橫過。
不在禁例 ○成化間令、文武官員公差患病等項、呈堂出印信手本填註門籍。
候病痊、及公差回還之日、仍用手本開註 ○又令、文武大小官員入朝、跟隨辦事官吏人等、照出 午門例、于長安左右門、承天門、端門、各下小木牌進入。
出則收回 ○嘉靖九年題準、各文武衙門公差官員、奉有敕書責限完事、及公所窵遠、不便趨朝者、方許于門籍註差。
仍開奉何敕書、公所係在何處、以便查考。
其患病若止係咳嗽等小疾、于朝儀有礙者、量許註門籍五日。
若病非旦夕可愈者、必須堂上官印信手本開寫明白。
其有累月不朝、及全司稱病者、文官聽吏科、武官聽兵科、每月終將門籍查出糾舉。
其屢經糾劾文官至三次、武官至五次。
吏兵二部、徑自奏聞區處 東宮朝儀 洪武間定 凡朔望日。
文武百官朝退。
詣 文華殿門外、分東西侍立。
俟皇太子陞殿。
樂作、百官行一拜禮。
其謝恩見辭官員人等、亦隨班行禮。
禮畢、以次出 ○十四年、令啟事 東宮者皆稱臣 ○永樂二年令、文武官員常朝、行叩頭禮。
三師、三少、詹事府官左右春坊、司經局官、翰林院官、鴻臚寺官、六科給事中、錦衣衛官左右序立于文華殿門之外。
鴻臚寺序班、通事舍人、引文武百官于丹陛下丹墀內、東西序立。
照依衙門資次啟事。
監察禦史二員、司直郎、清紀郎、日輪二員北向侍立糾儀。
啟事畢、百官齊退。
遇有召問、亦須前項官員一同進出。
如獨進、并獨員留後者、許監察禦史鴻臚寺官、司直郎、清紀郎糾劾 ○合啟事務。
在京衙門、止用奏本。
在外衙門、務要奏本一本、啟本一本。
其詹事府主簿錄事、同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分為六科、于司禮監共關揭帖、開寫逐日啟過本內事件略節緣由、及令旨所發落大略。
六科給事中亦具題帖、各另奏進 ○詹事府主簿錄事、同左右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等官、遇啟事。
各紀 皇太子令旨。
如所啟事或差訛、隨即糾劾。
啟事畢、同詹事府詳審事之可否。
可行者、令該司批所得令旨。
或事不可行、及啟本內與說帖不同、不問事之大小、悉以奏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