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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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戶部【建置見吏部官制】 事關本部掌行者、具列于後。

    其或附見戶部者、不復載 十三司職掌浙江清吏司 南京左軍都督府 南京水軍左衛并倉 南京留守左衛并倉 南京龍虎左衛 南京龍驤衛并倉 南京龍虎衛并倉 南京應天衛并倉 江西清吏司 南京都察院   南京尚寶司 南京通政使司  南京吏科等六科 應天府     龍潭稅課局 龍江裏外河泊所 批驗茶引所 南京五城兵馬司 都稅司 聚寶門宣課司  江東宣課司 太平門稅課司  龍江宣課司 龍江稅課局   聚寶門、朝陽門分司 南京旗手衛、并東西二倉 南京江淮衛 南京金吾後衛、并東西南三倉 南京金吾前衛  南京金吾左衛 湖廣清吏司 南京國子監   南京太醫院 南京豹韜左衛并倉 南京豹韜衛、并東西二倉 南京羽林前衛  南京和陽衛 本府軍儲倉   南京教坊司 廣德州 福建清吏司 南京後軍都督府 南京長安等四門倉 南京虎賁右衛并倉 南京水軍右衛并倉 南京驍騎右衛并倉 南京龍江右衛  南京留守後衛 南京兵部典牧所 安慶府 廬州府 山東清吏司 南京兵部    南京太僕寺 南京錦衣衛、并烏龍潭倉 南京中軍都督府中和橋馬草場 南京金川門馬草場 平涼中護衛   安東中護衛 瀋陽中護衛   遼東都司 揚州府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山西清吏司 南京興武衛、并南北二倉 南京龍江左衛、并北倉 南京江陰衛并倉 南京鎮南衛 河東陜西都轉運鹽使司 蘇州府 河南清吏司 南京禮部    南京欽天監 南京廣武衛   南京飛熊衛 南京英武衛 孝陵衛         南京牧馬千戶所 鳳陽府     松江府 陜西清吏司 南京右軍都督府 南京大理寺 南京鴻臚寺   南京翰林院 南京羽林右衛  南京留守右衛 南京橫海衛   寧國府 滁州      徐州 四川清吏司 南京工部 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 南京武德衛   南京神策衛并倉 南京金吾右衛 南京天策衛、并南北二倉 南京府軍後衛并倉 池州府     順德府 廣東清吏司 南京中軍都督府 南京刑部 南京羽林左衛  南京濟州衛 南京鷹揚衛并倉 南京留守中衛并倉 南京廣洋衛并倉 太平府 鎮江府     保定府 河間府     和州 廣西清吏司 南京前軍都督府 南京內官監 南京司禮監   南京太常寺 南京光祿寺   南京神樂觀 南京神帛堂   南京織染局 孝陵神宮監       南京禦馬監 南京供用監   南京兵仗局 南京酒醋麵局  南京犧牲所 南京甲、乙、丙、丁、戊字庫 南京承運、寶鈔、廣惠、廣積、贓罰庫 南京瀋陽左衛  南京潘陽右衛并倉 南京留守前衛  徽州府 淮安府 雲南清吏司 南京府軍衛并倉 南京府軍左衛、并東西二倉 南京府軍右衛、并東西二倉 南京虎賁左衛并倉 順天府     常州府 應天府龍江關  石灰關 江東巡檢司   □埠巡檢司 南京兵部大勝關 三山門水關 上方門水關   馴象門水關 上新河鈔關 貴州清吏司 南京吏部    大名府 真定府 黃冊 洪武初定、凡各處造到黃冊、每年終、後湖管冊主事、將查過黃冊起數、造冊進繳 ○凡各處軍民戶籍不明、解人前來挨查後湖黃冊、不許將概府州縣全抄。

    止許查本戶糧田軍民丁產來歷明白、即便發回。

    亦不許因而帶抄別戶、以洩事機 ○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并各土官衙門、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後湖收架。

    委監察禦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

    如有戶口田糧、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取旨。

    其官員監生、合用飲饌器皿等項、并膳夫、俱於國子監取用。

    如不敷、於都稅司、并上元江寧縣衙門支撥。

    紙劄於刑部都察院關領。

    不敷之數、并筆墨、於應天府支給官錢買辦。

    查冊房屋、冊架、過湖船、及卓凳什物、俱工部等衙門添撥夫匠修造。

    官員監生吏卒人匠等、每五日一次、過湖曬晾。

    司禮監、戶部、收掌鎖鑰。

    並不許一應諸人往來 ○正統十二年奏準、本部清查各處黃冊、於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本部委官一員提督。

    另謄查對。

    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

    差吏徑送本部。

    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

    送戶部查考。

    差錯官吏人等、查提問罪 ○弘治三年題準、春秋祭後湖黃冊庫土地神、行應天府所屬、支給官錢、買辦牲醴緻祭。

    遣管冊宮行禮 ○十二年題準、後湖該駁青冊、於該戶下印一駁字。

    仍收作正冊。

    止將所駁人戶、聲說明白。

    類行各布政司、並直隸等衙門改正。

    類造總冊、解送後湖查冊官處、查對明白、照款改訖。

    本部該司用印釳蓋。

    仍將改正過人戶、開寫冊面副葉、亦用印記、以防攙入之弊。

    其司府等衙門、遇有駁回青冊、自駁回之日為始、除水程外、定限半年以裏造完。

    印封送部。

    如有違限、及不用印封送者、經該官吏裡書人等、通提問罪。

    仍照違限月日住俸、滿日方許開支。

    若係解人在途遲延違限、止將解人送問 ○十八年奏準、後湖清理黃冊監生、敢有放肆違法、姦嬾誤事、初查無駁、再查扶同、仍苟且頂名代替。

    及越湖抗拒、群眾喧攘者。

    許監臨官、指實參問。

    若有受財雇替、代抄丁糧者。

    照依行止有虧事例發落 ○正德五年題準、查冊監生人等患病、應天府撥給醫生二名、量帶藥餌、依班過湖調理 ○九年題準、各司府州縣、但有因駁查青冊、追問過官吏人等贓罰紙價。

    俱解本部、以供後湖查冊之費 ○嘉靖十七年、令後湖查冊官員事完、止令給事中主事各一員、赴京復命 ○又議準、後湖冊庫庫夫、令上元江寧二縣、僉審在京的實少壯之人、過湖應當。

    應天府就將駁問贓罰寄庫銀兩、每名每月、給與工食銀六錢其溧水高淳等縣、俱免編送○四十二年、令南京後湖管冊各官、每遇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會其大數、彙成一帙、上呈 禦覽。

    量增庫匠人役。

    其工食於應天府庫貯裡書紙贖銀兩動支。

    每名每月六錢。

    仍令書手二名、領匠八名、常川曬晾 差役 嘉靖十年議準、南京各衙門工役、自本年為始。

    量編浣衣局土工四名。

    安樂堂土工六名。

    各飯堂并黑窯廠軍器局等處土工各一名。

    冰窨局門子四名。

    仍令正身應役。

    不許官吏人等、追取工食、及分外需索。

    違者治罪 ○又議準、南京內官家人、置有田產房屋、未曾收報戶籍、隱漏丁差、令盡數查出、照例造冊送部、轉發江寧上元二縣、收附冊籍。

    一體應當本等差役 屯田 正統十年奏準、凡南京各衛屯田。

    正軍選操、餘丁屯種。

    其正糧一十二名、餘糧六石、俱免上倉、供給操軍。

    其月糧住支。

    如本軍人丁數少、屯田撥付他軍者、仍支月糧 ○弘治九年議準、南京屯田禦史、問理贓罰等項、俱發屯所附近有司衙門收貯。

    遇有貧難屯軍、告給牛種者、查勘支給 ○正德二年奏準、各衛所新增屯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赴鄰近有司交納。

    間月放支官軍月糧 ○十年奏準、各衛新增屯田銀兩、俱赴本部銀庫收納。

    照例放支 ○又議準、各衛屯糧、遞年取獲通關、備由造冊。

    俱送總督衙門類齊、差人奏繳。

    不許仍前指稱解冊腳力盤纏、科害屯軍 ○十五年議準、將各衛屯糧、照數均派江北。

    應天橫海龍虎三衛倉、令屯軍徑自上納。

    免其赴部告判 ○十六年議準、錦衣等四十二衛新增田地、每畝加銀一釐、以補府軍左衛等一十四衛屯田坍江無徵之數 ○嘉靖九年議準、南京鎮南等衛荒蕪屯田、不拘軍民僧道之家、聽其量力開耕。

    待成熟之後、照舊納糧。

    仍令永遠管業。

    不許補役復業者爭告 ○又奏準、南京鎮南等衛召佃荒田、聽其量力開耕、不必拘一人一分之例 ○又議準、南京鎮南等衛屯田、坍江者、盡與除豁。

    久荒者、減作輕科。

    其新增田、每畝原納銀一分六釐者、量加銀五釐。

    三則熟田內、每畝原納米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抵補額數 ○又議準、各衛管屯官員、拖欠屯糧住俸者、如係荒田、糧應除免、準與開俸。

    其熟田、照分豁災傷事例、酌量欠糧多寡、分作三分。

    一年之間、納完一分、方許開俸。

    餘二分、限以二年納完。

    不完、仍舊住支 ○十三年、添設都指揮一員、巡視飛熊等衛屯田 ○十四年題準、南京錦衣衛屯糧、內撥五千二百三十一石。

    於滁州倉上納、補足該衛歲用欠數。

    遇有閏月、及或災傷、聽巡撫衙門徑自處補、以省輸輓 ○十五年題準、南京錦衣衛等四十二衛各屯田、逃故坍江等項、即與查豁。

    開墾輕則、量為陞科、以足原額。

    軍民人等承佃者果有軍人告復原業、準退承種。

    不許冒占。

    如無告復、照舊管業。

    無拘一分二分事例、以起紛爭。

    遞年徵糧完納、給與戶由一紙執照。

    以後十年一次、清審改造。

    著為定例 ○三十九年、令南京金吾前、留守中、鎮南、虎賁左四衛、坍江田一十四頃二畝二分四毫、糧銀照數除豁。

    仍將三十六三十七年分、共收陞科糧一百八十九石零、抵補舊額 ○又題準、管屯官屯糧不完、次年正月初一日住俸。

    一年不完、該衛掌印官住半年俸。

    指揮以通衛完、千戶以通所完、百戶以本所完、通關到日為始開俸 ○四十二年、令南京羽林右、留守中、水軍左、金吾前、廣洋、金吾後、府軍右、應天、太倉、鎮海十衛、坍江坍海田蕩五十頃三十三畝零。

    勘果無徵、將該衛應納稅銀除豁。

    仍將虎賁右等衛額外新陞科田糧內、補足舊額 各衛屯糧數目 水軍左衛屯糧。

    原額八千四百八十九石一升九合三勺三抄五撮五圭。

    今八千一百二十四石一鬥九升四合四勺零 留守左衛屯糧。

    原額一千六百三十石七鬥六升二合二勺六抄一撮九圭。

    今一千六百七十七石三鬥五升四合四勺 龍虎左衛屯糧。

    原額二千八百四石四鬥七升一合一勺七抄六撮。

    今二千六百三十八石一鬥五升一合一勺 龍驤衛屯糧。

    原額三千五百三十四石九鬥四升五合四抄二撮五圭。

    今四千四十一石八鬥三升八合三勺 龍虎衛屯糧。

    原額八百一十石五鬥五合六勺二抄二撮五圭。

    今八百六十一石七升六合二勺 應天衛屯糧。

    原額三千四百一十石五鬥三升七合八勺二抄二撮五圭。

    今三千三百九十六石五鬥七升四合九勺 府軍衛屯糧。

    原額四百二十一石九鬥八升五合六撮五圭。

    今四百二十五石六鬥一升五合九勺 府軍左衛屯糧。

    原額二千三百四石七鬥九合一勺一抄。

    今三千九十三石四鬥九升七合六勺 府軍右衛屯糧。

    原額五百八十六石四鬥六升四合七勺三抄六撮五圭。

    今四百八十六石八升八合七勺 虎賁左衛屯糧。

    原額一千七百三十七石一鬥九升六合三勺九抄一撮。

    今二千九百一十六石六鬥三升三合三勺 羽林左衛屯糧。

    原額七百四十五石一鬥六升八合五勺五抄九撮五圭。

    今八百五十四石八鬥四升一合五勺 鷹揚衛屯糧。

    原額三千二百四十八石四升五合二勺九抄五撮。

    今三千二百五十三石三鬥六升九合二勺 廣洋衛屯糧。

    原額七千三百六十三石八鬥四升六勺二抄五撮二圭八粟。

    今八千八百七石一鬥二升七合三勺 留守中衛屯糧。

    原額一千二百九十五石一鬥九升六合六勺二抄。

    今九百四十一石六鬥六升一合八勺 虎賁右衛屯糧。

    原額三千七百六十七石七升二合五勺。

    今四千三百七石四鬥八升三合三勺 水軍右衛屯糧。

    原額五千五百八十石七鬥二升八合七勺。

    今六千一百五十一石八鬥三升三合四勺 龍江右衛屯糧。

    原額一千一百九十二石五鬥一升八合七勺。

    今二千八百九十六石八鬥三升七合八勺 驍騎右衛屯糧。

    原額一千六百六十一石四鬥四升二合四勺。

    今二千七十八石三鬥九升八合四勺 留守後衛屯糧。

    原額九百九十八石五鬥五合九勺四抄二撮五圭。

    今九百五十石八鬥六勺 羽林右衛屯糧。

    原額一千一百六十五石五鬥八合六勺七抄五撮。

    今一千五百五十一石四鬥六合一勺 留守右衛屯糧。

    原額二千九石四鬥七升五合八勺八抄五撮。

    今二千一百二石四鬥八升七合八勺 橫海衛屯糧。

    原額七千二百九十五石二鬥四升四合一抄二撮三圭三粟。

    今九千三百九十一石一鬥一升五合三勺 豹韜左衛屯糧。

    原額一千八百七十二石。

    今一千八百八十一石七鬥二升七合三勺 豹韜衛屯糧。

    原額一千七百四石四鬥六升三合八勺四抄四撮五圭。

    今一千九百二十五石八鬥五升九合一勺 和陽衛屯糧。

    原額六千七百五十二石六升三合八勺七抄三撮五圭。

    今六千二百三十石二鬥六升六合二勺 龍江左衛屯糧。

    原額一萬七百七十六石二升三合五勺三抄二撮七圭二粟。

    今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一升一合 興武衛屯糧。

    原額四千五百八十五石二鬥三升二合九抄一撮。

    今五千二百六十石七鬥四升七勺 鎮南衛屯糧。

    原額七千四百二十三石一鬥四升八勺一抄八撮五圭。

    今七千四十八石三鬥八升七合一勺 江陰衛屯糧。

    原額五千二十一石七鬥二升九合。

    今五千七百五十四石九鬥四升七合九勺 金吾前衛屯糧。

    原額四百四十八石四鬥七升五勺四抄五撮。

    今四百七十七石九鬥六升四合一勺 旗手衛屯糧。

    原額八百九十八石九鬥七升四合。

    今九百七十三石七鬥八升八合四勺 金吾後衛屯糧。

    原額三百七十四石六鬥二升四合五勺六抄四撮七圭。

    今一百九石四升六合七勺 瀋陽右衛屯糧。

    原額三千二百二十二石五鬥四升九合六勺五抄。

    今二千九百七十八石二鬥八升六合 留守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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