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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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鋪行人等。

    但有收積新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並各城兵馬司出首。

    具呈戶部、照銅價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

    例後敢有隱藏不出首者、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號發遣。

    其大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

    收過新錢、即與銷化貯庫。

    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行戶人等。

    今後除私鑄新破鉛鐵等項、首官易買不用外。

    但係囫圇中樣舊錢、每一百四十文、準銀一錢。

    與洪武永樂等錢、隨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永樂宣德年間事例、差官於直隸、並河南、閩、廣、鑄造嘉靖通寶解京。

    貯 內府司鑰庫。

    給軍官折俸、並給光祿寺買辦物籵。

    每錢七百文、準銀一兩 ○十九年題準、量發制錢數百萬文給大同鎮官軍折俸 ○二十八年議準、軍民交易、將洪武、永樂、宣德、弘治、嘉靖制錢、並歷代銅錢、相兼行使。

    敢有私鑄鉛錫假錢、並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 ○三十二年議準、洪武通寶。

    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之制。

    見今堪用者、復有一錢七十文、一錢一百四十文、一錢二百一十文、三等。

    任從民便、相兼行使 ○又題準、錢法行使。

    悉依歷代年號。

    隨錢高下、鹹得通行。

    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項者、比盜鑄律科斷 ○四十三年、以私鑄盛行、錢法阻滯、令內外各衙門、嚴加訪治。

    寶源局匠役人等、侵料減工、緻輕小濫惡、不堪行使者、該部拏送法司、從重問罪。

    以後該局鑄造、暫行停止。

    戶部每年、將南京、雲南、及稅課司、解收好錢一千萬文、送部、輚送司鑰庫、以備賞賜之用 ○隆慶元年、令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

    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

     國朝制錢、及先代舊錢、每八文、折銀一分。

    不許任意低昂。

    其崇文門稅錢、並太倉收貯南京解錢、給與在京各衙門官吏、為折俸之用。

    以後按季銀錢兼支。

    崇文門課鈔、除該銀三兩以上者、收銀。

    其三兩以下者、及九門各城、房號、行戶、俱令收錢行使 ○四年、令以新鑄隆慶通寶、送戶部發太倉庫、量放京官折俸 ○萬曆四年題準、行雲南布政司、督令所屬、開局鑄錢。

    遵照新制萬曆通寶。

    與 國朝制錢、相兼行使。

    以佐海(貝巴)之用 ○又題準、通行天下、開鑄制錢。

    與本地方舊錢、相兼行使。

    著各撫按官、設法經理、務在便民。

    毋緻勞擾 ○五年、令崇文門收稅、除二兩以下者、盡數收錢。

    二兩以上者、亦銀錢中半上納。

    京城各門稅課、五城兵馬司房號等項。

    盡數收錢。

    其文武官員支俸、照例銀錢關給外。

    餘各項商人、應領料價、量擬銀八分。

    錢二分。

    並行支給 ○六年覆準將嘉靖、隆慶、萬曆制錢。

    遵照前奉欽依、每金背八文、準銀一分、火漆、鏇邊、各十文、準銀一分。

    洪武等項、與前代舊錢、各十二文、準銀一分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門稅銀、自三兩以下、盡數收錢。

    三兩以上、銀錢中半兼收 ○八年題準、雲南地方、既不用錢、不必鑄造。

    其在庫錢、著貴州差人於該省搬取以充兵餉 ○十年詔、各處開局鑄錢地方、暫行停止。

    如錢法疏通、願仍前鼓鑄者、聽從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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