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隋唐五代 第二節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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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叛亂才告結束。

    但河朔三鎮和淄青鎮并未把任何權力交還朝廷,朝廷軟弱,隻好妥協。

     唐憲宗即位後,由于兩稅法的長期實行和大量轉運江淮财賦,中央政一府的财力增強,憲宗決心裁抑藩鎮,于是再次展開了對藩鎮的鬥争。

    元和元年(806年),首先讨平了西川節度副使劉辟的叛亂。

    次年,又平息鎮海節度使李琦的叛亂。

    元和七年(812年),魏博鎮内讧,繼任節度使田弘正歸附朝廷,使河北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加強了朝廷在與藩鎮鬥争中的地位。

    元和九年,淮西節度使吳少一陽一死,其子吳元濟自領軍務,并派兵四處攻掠。

    次年,憲宗下令讨伐吳元濟。

    元和十一年又下令讨伐與吳元濟勾結的成德節度使王承宗。

    元和十二年,大将李愬在一個大風雪的夜晚,率兵奇襲蔡州(今河南汝南),活捉吳元濟,平定了淮西。

    成德節度使王承宗和盧龍節度使劉總也先後歸順朝廷。

    元和十四年(819年)。

    朝廷又消滅了淄青的李師道。

    至此,藩鎮暫時都服從中央的号令,但是藩鎮割據的基礎并沒有被摧毀。

    唐穆宗時,河朔三鎮再次叛亂,又割據一方。

    藩鎮割據局面一直延續至唐朝滅亡。

     藩鎮割據期間,藩鎮與朝廷之間,藩鎮相互之間,經常發生戰争,生産遭到嚴重破壞,人民生活困難。

    朝廷能夠控制的地盤日益縮小,隻能加倍剝削、役使控制區内的人民;藩鎮在其控制區内更是增加賦稅、兵役、徭役,濫施刑罰,對人民實行殘暴的軍事統治。

    這些都阻礙破壞社會經濟的發展,使階級矛盾日益尖銳。

     2.宦官專權 安史之亂以後,唐朝統治集一團一内部的矛盾鬥争更加複雜激烈。

     宦官專權唐朝初年,宦官人數不多,隻管宮廷内部事務,不與聞國家大事。

    至唐玄宗時,一寵一信宦官高力士,四方所上表奏,都先經他看過,再轉呈玄宗,小事就由他處理,大事才由玄宗裁斷。

    玄宗還派宦官出使或監軍,甚至率兵出征。

    從此,宦官開始掌權。

    不過當時宦官的權力還比較小,要聽命于皇帝。

    安史之亂後,宦官逐步掌握軍政大權,形成了宦官專權的局面。

     宦官能夠專權的首要原因是他們掌管禁軍。

    唐肅宗時,宦官李輔國由于擁立有功,開始掌管禁軍。

    唐代宗時期,宦官程元振、魚朝恩也先後掌管禁軍。

    但此時宦官掌管禁軍還未成為制度。

    唐德宗時,由于朱泚、李懷光等将領先後叛亂,統率禁軍的朝臣白志貞無能,緻使他認為文臣武将都不堪信賴,隻有宦官最為可靠,于是設統率禁軍的護軍中尉二人,中護軍二人,都以宦官擔任。

    從此宦官掌管禁軍成為制度。

    其次是宦官執掌機要。

    肅宗時,就曾讓宦官李輔國宣傳诏命,掌管四方文奏。

    代宗時,又設立執掌機要的樞密使,規定由宦官擔任。

    于是宦官正式參預國家政事。

    兩樞密使和掌管禁軍的兩中尉合稱&ldquo四貴&rdquo,是最有權勢的宦官,掌握了中央政一府的軍政大權。

    他們能夠任免将相,地方節度使也有不少出自賄賂中尉的禁軍大将,各道和出征軍隊中也都有宦官監軍。

    甚至皇帝的生殺廢立,也由宦官決定。

    唐後期的穆宗、文宗、武宗、宣宗、懿宗、僖宗、昭宗,都是宦官所立;順宗、憲宗、敬宗、文宗均為宦官所害,昭宗也曾為宦官囚禁。

     南衙北司之争宦官專權驕橫,引起皇帝和朝官們的強烈不滿,朝官和宦官之間不斷發生鬥争。

    宰相官署在宮廷以南,稱為&ldquo南衙”宦官所在的内侍省在宮廷北部,稱為&ldquo北司。

    &rdquo史稱此鬥争為&ldquo南衙北司之争&rdquo。

    其中最為激烈的是發生在順宗和文宗時期的兩次鬥争。

     永貞元年(805年),順宗即位,任用王叔文、王伾、韋執誼、劉禹錫、柳宗元、韓泰、韓晔、陳谏、淩準、程異等人,進行政治改革,史稱&ldquo永貞革新&rdquo。

     這次改革的内容相當廣泛,主要内容有免除民間的欠稅和各種雜稅,禁止官吏在正稅以外額外進奉,罷去擾民的宮市,抑制藩鎮割據勢力,選拔人才,計劃收奪宦官兵權等。

    改革受到了宦官和藩鎮的聯合抵制。

    在巨大的壓力下,順宗被迫退位稱太上皇,立太子純為帝(即憲宗),改革至此失敗。

    王叔文先是被貶,後又被殺死;王伾死于貶所,韋執誼、劉禹錫、柳宗元、韓泰、韓晔、陳谏、淩準、程異等八人被貶為邊州司馬。

    這就是所謂&ldquo二王八司馬事件&rdquo。

     唐文宗即位後,對宦官的專權非常不滿。

    太和五年(831年),他以宋申錫為宰相,謀誅宦官。

    事洩,宋申錫被宦官反誣欲立漳王李湊為帝,結果文宗反而貶逐宋申錫。

    太和九年(835年),文宗又任用李訓、鄭注等,再謀打擊宦官勢力。

    起初利用宦官内部矛盾,除掉了韋元素、王守澄等大宦官。

    後來李訓又在同年十一月,讓左金吾衛大将軍韓約奏稱大明宮左金吾大廳後石榴樹上夜降甘露,誘騙仇士良等大宦官前往觀看,準備在那裡一舉消滅他們。

    不料事洩,宦官派出禁軍大殺朝官,李訓、鄭注、韓約和宰相王涯等都被殺。

    這次事件史稱&ldquo甘露之變&rdquo。

    此後,宦官的權勢更大,文宗直到死,都處于宦官監視之下。

     宦官勢力延續百餘年,直到唐末昭宗時,才被宰相崔胤借用宣武節度使朱溫的兵力消滅。

     宦官專權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在政治方面,他們分幫結派,争權奪利,營私舞弊,以至廢立皇帝,使政治更加黑暗混亂。

    在軍事方面,各鎮和出征軍隊中,都有宦官監軍,破壞了軍隊的統一指揮,大大削弱了軍隊的戰鬥力,削弱了朝廷對藩鎮叛亂勢力及民族反抗勢力進行鬥争的能力。

    在經濟方面,宦官大肆掠奪百姓的田産,又通過&ldquo宮市&rdquo,強買貨物,敲詐勒索。

    總之,宦官專權加重了人民的痛苦,使唐後期的政治和社會矛盾更加尖銳。

     3.朋一黨一之争 牛李兩一黨一的形成在中央除宦官專權外,還有朋一黨一之争。

    所謂朋一黨一之争是指朝官們拉幫結派,互相鬥争。

    其中最激烈,影響最大的是&ldquo牛李一黨一争&rdquo。

    牛一黨一是以牛僧孺、李宗闵和楊嗣複為首領的政治集一團一,李一黨一是以李德裕和鄭覃為首領的政治集一團一。

    牛李兩一黨一主要是由不同的仕進途徑形成的。

    牛一黨一是通過進士科進入仕途的官僚集一團一。

    牛僧孺、李宗闵、楊嗣複三人都是進士出身,主張選用官員應通過科舉考試,首先應看文采,李一黨一是通過門蔭進入仕途的官僚集一團一,李德裕、鄭覃都出身于關東士族,都是宰相之子,主張按門第選用官吏,重視經學。

    兩一黨一互相輕視,互相傾軋,進行着激烈的門戶之争。

     牛李一黨一争牛李一黨一争總的來看是統治階級内部争權奪利的鬥争,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是非問題。

    比較重要的有兩個:一是如何對待科舉取士。

    李一黨一主張廢進士科,按門第取士。

    牛一黨一則贊成科舉制度,反對按門第取士。

    在這個問題上,牛一黨一勝于李一黨一,因為科舉是通過考試選拔人才,雖然也有弊病,但總比按門第取士要合理進步。

    二是如何對待藩鎮割據。

    李一黨一重視統一,主張以武力讨伐藩鎮的叛亂。

    而牛一黨一多主張對藩鎮妥協姑息,隻求平安無事,不求統一。

    在這個問題上,李一黨一勝于牛一黨一。

    因為藩鎮割據對國家統一,社會安定,人民的生産、生活等,都有極大的危害。

     牛李一黨一争從憲宗時期開始,一直延續到宣宗時期,前後鬥争數十年。

    鬥争最激烈的時期是在文宗時期,當時兩一黨一勢力不相上下,每逢議政,總是争吵不休。

    文宗對此也無可奈何。

    武宗時,李一黨一得勢,牛一黨一的首領被貶逐到嶺南。

    宣宗時,牛一黨一重新得勢,李德裕被貶逐,死于崖州(今海南省瓊山)。

    至此牛李一黨一争才基本結束。

     宦官專權、藩鎮割據、朋一黨一之争是唐後期政治的三個特點。

    三者互相交織,使政治日益黑暗,階級矛盾加劇,唐朝逐漸走向衰亡。

     十、唐後期社會經濟的變化 唐後期,社會經濟發生了重大變化。

    自北魏以來實行了近三百年的均田制被徹底破壞了,地主田莊迅速發展起來。

    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按丁征收賦稅的租庸調法也随之廢壞,出現了按财産收稅的兩稅法。

    這些變化都是中國封建經濟和賦稅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的标志。

    同時,南方經濟發展較快,逐漸超過北方。

     1.地主經濟的發展 均田制的瓦解唐朝初年實行均田制時,雖有&ldquo田裡不鬻&rdquo的規定,可是也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買賣。

    所以當時就存在着土地兼并的情況,不過還不太嚴重。

    武則天至玄宗時,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均田制遭到極大破壞。

    至兩稅法實行,宣告均田制徹底瓦解,從此,土地兼并就不再受任何限制,大量的田地更加迅速地向地主手中集中。

     地主田莊的發展随着土地兼并的發展,許多自耕農貧困破産,成為地主的佃戶,地主由此而掌握了大量的土地和人口。

    他們把一片片相連的土地組成田莊,進行生産和剝削。

    田莊又名莊宅、莊田、莊園、田園、田業、别業、别墅等。

    唐前期即存在田莊,安史之亂後,田莊在各地普遍發展起來,而且成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

    唐後期的田莊大緻可分為皇帝私有的皇莊、政一府所有的官莊、官僚貴族的田莊、一般地主的田莊、寺院的田莊等,其中多數是官僚貴族和一般地主的田莊。

    田莊的經營多采取租佃形式,即把土地出租給佃戶,收取實物地租。

    佃戶被稱為客戶、莊戶、莊客等。

    他們受着沉重的壓迫和剝削。

     2.财賦制度的改革 财政危機土地兼并的發展和均田制的破壞,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失掉土地,到處流亡,大量的農民脫離戶籍,成為地主私家的佃農。

    安史之亂以後,這一情況更加嚴重。

    據統計,肅宗上元元年(760年),國家控制的人口隻有一千六百九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納稅人口隻有二百三十七萬零七百九十九,與天寶十四載(755年)相比,國家控制的人口減少了三千五百九十三萬八千七百三十三,納稅人口減少了五百二十一萬零四百三十二。

    這種狀況使封建國家的收入銳減,造成了嚴重的财政危機。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朝政一府采取了各種措施。

    一是整頓均田制,把流民、客戶重新安置在國家的均田土地上。

    但由于土地兼并迅速發展,恢複均田制的努力失敗了,通過整頓均田制來解決财政危機的措施收效甚微。

    二是征收各種苛捐雜稅,如酒稅、青苗錢、間架稅、除陌錢、茶稅、借商、白著等,擴大賦稅剝削範圍,這激起了人民的強烈反抗。

    八世紀後半期至九世紀初,從長安、洛一陽一附近到江淮地區,到處都爆發過農民起義。

    這些起義雖先後被鎮壓下去,但社會危機卻日趨嚴重,唐朝的财政已面臨崩潰。

     劉晏理财唐朝政一府為了解決财政困難,決定進行以财政和賦稅制度為主的改革。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建議實行榷鹽法。

    即國家在産鹽區設鹽院,居民凡以産鹽為業者,免其雜徭,隸屬于鹽鐵使,所産鹽由國家統購專一賣。

    人民私煮鹽者判罪。

    鹽價由每鬥十文提高到一百一十文,國家賺錢很多,初步改善了國家的财政狀況。

    上元元年(760年),劉晏任度支、鑄錢、鹽鐵等使,後又兼任轉運常平等使,進一步整頓财政。

    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三: (一)進一步改革鹽法&mdash&mdash撤消非産鹽區的鹽官,隻在産鹽區設鹽官,統購亭戶(産鹽戶)生産的鹽,加價轉賣給商人,任其運到各地出一售。

    後來又取消州縣加收的榷鹽錢,禁止征收通過稅,以保持鹽價平穩,便于轉運。

    這樣,到代宗大曆末年,鹽稅收入從初創時的六十萬貫增加到六百餘萬貫,占财政收入的一半。

     (二)整頓漕運&mdash&mdash為了由江淮向關中漕運糧食,他疏浚了運河,建造了堅固的漕船,并以鹽稅雇用船夫,不再在沿河州縣征發丁役。

    另外,還繼續使用行之有效的分段轉輸法。

    經此整頓後,不僅降低了漕運的運費,減少了損耗,提高了效率,而且還免除了沿河人民挽船的艱苦勞役。

     (三)實行常平法&mdash&mdash在各道設巡院,以勤廉幹練者為知院官,讓其随時上報當地物價的漲落,政一府遇貴則賣,遇賤則買;同時還讓其每旬每月上報各州縣的雨雪豐歉情況,在豐收地區,以高于市價的價格收買糧食;在歉收地區,以低于市價的價格出賣糧食。

    這樣就使政一府能及時調整物價,穩定市場,政一府也獲得了大利。

     另外,劉晏還提前籌劃各地的蠲(juān捐)免、赈濟事宜,減少了逃亡現象。

     兩稅法唐朝政一府實行的一系列理财措施,雖然在一定時期緩解了财政困難,但并未能從根本上消除賦稅征收中的混亂現象和從根本上解決财政困難。

    因之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ldquo兩稅法&rdquo。

    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

    由于分夏、秋兩季征收,所以稱為&ldquo兩稅法&rdquo。

    兩稅法是對當時賦役制度較全面的改革。

     兩稅法的主要内容是:一、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徭、雜稅,但保留丁額。

    二、不分主戶(當地土著戶)、客戶(外來戶),一律以當時居住地為準登入戶籍,交納賦稅。

    三、不再接丁征稅,改為按資産和田畝征稅。

    根據資産定出戶等,按戶等征收戶稅,定稅計錢,折錢納物,即以錢計算稅額,折合成實物交納;根據田畝數量征收地稅,地稅以大曆十四年(779年)的墾田數字為準,交納谷物。

    四、沒有固定住處的行商也要納稅。

    稅額初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

    五、每年分夏、秋兩次征收,夏稅要在六月交完,秋稅要在十一月交完。

    六、&ldquo量出制入&rdquo。

    中央根據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預算,定出總稅額,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國沒有統一的稅率。

     兩稅法是一種比較适應當時情況及曆史發展趨勢的制度。

    它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大多數農民失去土地,成為佃戶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相适應。

    兩稅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稅轉向主要按土地和資産征稅,這是中國封建經濟的新發展在賦稅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稅制的一個重要改革,是稅制的一大進步。

     兩稅法的進步意義:一、此法把租庸調和各種雜徭,雜稅合并,建立了統一的稅制,在一定時期内,既保證了國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二、此法規定官僚、貴族、客戶、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納稅,這就擴大了稅源。

    又此法規定按土地資産的多少征稅,比租庸調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資産,一律按丁征稅合理。

    這樣的一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不合理狀況。

    三、此法關于定稅計錢、折錢納稅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

    四、建立了統一的稅制,在一定時期内保證了國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但是兩稅法也有許多弊玻實行兩稅法後,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發展得越發嚴重。

    兩稅法規定量出制入,緻使稅額不斷增加,而且後來兩稅之外又增加了許多苛捐雜稅。

    兩稅法規定戶稅錢要折合成布帛交納。

    後來由于貨币不足,出現了&ldquo錢重物輕&rdquo的現象,即貨币增值,物價下跌。

    剛實行兩稅法時,一匹絹值三千二、三百文,到貞元十年(公元794年)前後,僅值一千五、六百文。

    如果原來交納一匹絹,此時就要交納兩匹,緻使納稅者的實際負擔增加。

     3.南方經濟的發展 安史之亂使北方經濟受到嚴重破壞。

    後來北方又有藩鎮的割據混戰,所以北方的社會經濟屢遭破壞,恢複、發展緩慢。

    南方沒有受到這些破壞,社會比較安定。

    北方人民為了逃避戰亂,大量南遷,使南方不僅增加了勞動人手,還獲得了先進的生産經驗和技術。

    所以唐朝後期,南方的經濟發展迅速、逐漸超過了北方。

     農業唐後期,南方農業的發展與水利工程的興修有密切關系。

    唐前期興建的水利工程是南方少,北方多。

    唐後期興建的水利工程則是南方多,北方少。

    南方修建的水利工程不僅數量多,有些水利工程的規模也很大,如練塘、孟渎、仲夏堰等都能灌溉成千上萬頃以至幾個縣。

    唐後期,南方備地開墾了許多湖田、渚田、山田,這使水域、山區的土地也得到利用。

     水利的興修和土地的墾辟,使江南的糧食生産大為增加,居于全國首位。

     手工業唐後期,南方手工業有很大發展,其中比較突出的是紡織業、造船業、造紙業和制茶業。

     唐後期,南方絲織業有較大發展,在數量和質量兩方面都超過北方。

    如越州(今浙江紹興)的缭绫,宣州(今安徽宣城)的紅線毯,荊州(今湖北江陵)的貢绫,益州(今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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