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上 萬章章句下(凡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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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祿也,如之何”者,北宮?問孟子,以謂周家班列其爵祿,高下等差,如之何也?“孟子曰:其詳不可得而聞也”至“嘗聞其略也”者,孟子答之,謂其詳悉則不可得而聞,諸侯放恣,憎惡其法度有妨于己之所為,盡滅去其典籍,故今不複有,然而轲也但嘗聞得其大綱也。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至“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者,此皆孟子言周室班爵祿之大綱也。

    雲“天子一位”至“凡五等也”者,蓋父天母地,而為之子者,天子也;爵位盛大,以無私為德者,公也;斥候于外,以君人為德者,侯也;體仁足以長人者,伯也;子,字也,字,養也,而其德足以養人者,故曰子也;男,任也,任,安也,而其德足以安人者,故曰男也。

    自天子至于子、男,皆有君道,故尊卑之位凡有五等,然公、侯、伯、子、男皆臣乎天子,而爵位之列自天子始,所以與天子同其班。

    “君一位,卿一位”至“凡六等”者,蓋出命足以正衆者,君也;知進退而其道上達者,卿也;智足以帥人者,大夫也;才足以事人者,士也。

    自君以下至于士,皆有臣道焉,故尊卑之位凡六等,然卿、大夫、士皆臣乎國君,而爵位之列自國君,所以與國君同其班。

    凡此者,是皆孟子所謂班君臣之爵也。

    “天子之制地方千裡”至“附庸”者,此孟子言土地之等差也。

    故天子尊于公、侯,故制地方廣千裡,蓋不方千裡,則無以待天下之諸侯故也;公、侯卑于天子,故地廣百裡,蓋不廣百裡則無以守宗廟之典籍故也;伯又卑于公、侯,子、男又卑于伯,故其地之廣狹亦莫不有七十裡、五十裡之差。

    凡是四等,而其德不足以合瑞于天子,而其地又不足以敵廣于公、侯,其勢又難以特達于天子者,故因大國以名通,則謂之附庸。

    “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者,此言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也。

    《周禮》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

    鄭玄雲“王之上士三命”,則元士者即上士也。

    蓋以六命之卿,其所受之地則視七命之諸侯;以四命之大夫,則所受之地而視七命之伯;以二命之元士,其所受之地則視五命之子、男故也。

    “大國地方百裡,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公、侯之國是為大國者也,大國之地方百裡,而國君之祿則十倍于卿,而卿之祿是為居于君祿十分之一也;卿所居之祿又四倍于大夫,而大夫之祿是為居卿祿四分之一也;大夫所受之地則一倍于上士,而上士之祿是為居大夫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亦皆轉為相倍。

    而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者,蓋庶人在官者,是未命為士者也,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于天子、國君者也。

    其祿比于上農夫,然而不耕之者,蓋以士勞力于事人,不為無庸也,而祿且足以代其耕矣。

    “次國地方七十裡,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伯之國是為次國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祿亦同大國之君、卿、大夫、士之祿相為倍差,其下士與庶人在官者,亦以祿足以代其耕矣。

    “小國地方五十裡,君十卿祿”至“祿足以代其耕也”者,蓋子、男者是為小國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祿亦相為倍差,與上同,其祿足以代其耕亦然。

    “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者,蓋耕者所得,一夫一婦佃田百畝,而百畝之田,加之以糞,是為上農夫,其所得之?足以食養其九口,上次則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則食六人,下食五人。

    其庶人在官者,食祿之等差,亦如農夫有上、中、下之次,有此五等矣,若今之鬥食佐史、屬吏是也。

    《王制》雲:“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其不及天子,又無六等,殆與孟子不合者,蓋以孟子所言則周制,而《王制》所言則夏、商之制也。

    《王制》雲:“公、侯田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不能五十裡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

    ”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者,蓋祿以田為主,《王制》主于分田以制祿,孟子主于制地以分國,而國以地為主,此所以有田、地之異也。

    《王制》雲:“天子之三公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而孟子則言天子之卿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其視不同者,亦以周制與夏、商之制不同也。

    孟子所以不言天子之公受地視侯,而特言其卿者,蓋卿與公同其所受,是所謂舉卑以見尊之意也。

    此又孟子所雲班臣之祿也。

    ○注“詳,悉也”至“則其合也”。

    ○正義曰:雲“諸侯欲恣行,憎惡其法妨害己之所為,故滅去典籍。

    今《周禮》司錄之官無其職,是則諸侯皆去之,故使不複有也”者,蓋自列國之後,先王之法浸壞,上無道揆,下無法守,而諸侯類皆以強吞弱,以大并小,而齊、魯之始封儉于百裡,至孟子時,齊方百裡者十,魯方百裡者五,此諸侯所以惡其籍害己,而去司祿之職也。

    是時周室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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