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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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列、周以皇城。
城之門、南曰午門。
東曰東華。
西曰西華。
北曰玄武 ○洪武十年、改作 大內宮殿。
闕門曰午門。
翼以兩觀。
中三門東西為左右掖門。
午門內曰奉天門。
門之左右為東西角門。
門內正殿曰奉天殿。
禦以受朝賀。
殿之左右有門、左曰中左門。
右曰中右門。
兩廡之間、左曰文樓。
右曰武樓。
奉天殿之後曰華蓋殿。
華蓋殿之後曰謹身殿。
殿後、則後宮正門。
奉天門外兩廡之間有門、左曰左順門右曰右順門。
左順門之外為東華門。
內有殿曰文華殿、為東宮視事之所。
右順門之外為西華門。
內有殿曰武英殿、為上齋戒時所居 ○二十五年、改建大內金水橋。
又建 端門承天門、樓各五間。
及長安東西二門 ○永樂十五年、作 西宮於北京。
中為奉天殿。
殿之側、為左右二殿。
奉天殿之南為奉天門。
左右為東西角門 奉天門之南為午門。
午門之南為承天門。
奉天殿之北、有後殿、涼殿、暖殿、及仁壽、景福、仁和、萬春、永壽、長春等宮【今在西城、各殿門俱更別名】 ○十八名營建北京宮殿門闕、悉如洪武初舊制 ○正統六年、重建奉天華蓋謹身三殿成【三殿自永樂十九年災。
至是年始成】 ○嘉靖十五年、以清寧宮後半地、建 慈慶宮。
以仁壽宮故址、並撤大善殿、建 慈寧宮 ○三十七年、重建奉天門成、更名曰大朝門【三十六年、三殿門樓災。
次年、門樓先成】 ○四十一年、重建三殿工完、更名 奉天殿曰皇極殿。
華蓋殿曰中極殿。
謹身殿曰建極殿。
文樓曰文昭閣。
武樓曰武成閣。
大朝門曰皇極門。
左順門曰會極門。
右順門曰歸極門。
東角門曰弘政門。
西角門曰宣治門凡內府造作。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宮殿門捨牆垣、如奉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
度量材料、然後興工。
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數目。
務要點閘關察機密。
所計物料、並各色匠人。
明白呈稟本部、行移支撥。
其合用竹木、隸抽分竹木局。
磚瓦石灰、隸聚寶山等窯冶。
硃漆彩畫、隸營繕所。
丁線等項、隸寶源局。
設若臨期輪班人匠不敷、奏聞起取撮工 ○宣德九年、敕內府各監局內官內使等、凡在內各衙門修造、必明白具奏。
有擅為者、悉處重罪 ○嘉靖八年奏準、內府監局、凡有工作、俱要該衙門先期上請。
敕下工部、奏差科道官、會同內外委官、從公估計。
料無冒破、事非得已、方會本具題。
仍聽工部斟酌議覆、然後派行天下 ○二十九年題準、凡內府及在外各項大工、例應內官監估計、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嚴禁官匠從實估計。
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
仍行監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驗收物料、嚴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數收完。
管工人員、如有仍前冒破者、聽科道官參究 凡大工營建。
永樂四年、以將建 北京宮殿、遣大臣詣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督軍民採木、及督北京軍民匠造磚瓦。
徵天下諸色匠作。
在京諸衛、及河南、山東、陝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各衛、選軍士。
河南、山東、陝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隸鳳陽、淮安、揚州、廬州、安慶、徐州、和州、選民丁。
俱定限赴北京聽役。
半年更代 ○正德九年、重建乾清坤寧二宮
城之門、南曰午門。
東曰東華。
西曰西華。
北曰玄武 ○洪武十年、改作 大內宮殿。
闕門曰午門。
翼以兩觀。
中三門東西為左右掖門。
午門內曰奉天門。
門之左右為東西角門。
門內正殿曰奉天殿。
禦以受朝賀。
殿之左右有門、左曰中左門。
右曰中右門。
兩廡之間、左曰文樓。
右曰武樓。
奉天殿之後曰華蓋殿。
華蓋殿之後曰謹身殿。
殿後、則後宮正門。
奉天門外兩廡之間有門、左曰左順門右曰右順門。
左順門之外為東華門。
內有殿曰文華殿、為東宮視事之所。
右順門之外為西華門。
內有殿曰武英殿、為上齋戒時所居 ○二十五年、改建大內金水橋。
又建 端門承天門、樓各五間。
及長安東西二門 ○永樂十五年、作 西宮於北京。
中為奉天殿。
殿之側、為左右二殿。
奉天殿之南為奉天門。
左右為東西角門 奉天門之南為午門。
午門之南為承天門。
奉天殿之北、有後殿、涼殿、暖殿、及仁壽、景福、仁和、萬春、永壽、長春等宮【今在西城、各殿門俱更別名】 ○十八名營建北京宮殿門闕、悉如洪武初舊制 ○正統六年、重建奉天華蓋謹身三殿成【三殿自永樂十九年災。
至是年始成】 ○嘉靖十五年、以清寧宮後半地、建 慈慶宮。
以仁壽宮故址、並撤大善殿、建 慈寧宮 ○三十七年、重建奉天門成、更名曰大朝門【三十六年、三殿門樓災。
次年、門樓先成】 ○四十一年、重建三殿工完、更名 奉天殿曰皇極殿。
華蓋殿曰中極殿。
謹身殿曰建極殿。
文樓曰文昭閣。
武樓曰武成閣。
大朝門曰皇極門。
左順門曰會極門。
右順門曰歸極門。
東角門曰弘政門。
西角門曰宣治門凡內府造作。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宮殿門捨牆垣、如奉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
度量材料、然後興工。
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數目。
務要點閘關察機密。
所計物料、並各色匠人。
明白呈稟本部、行移支撥。
其合用竹木、隸抽分竹木局。
磚瓦石灰、隸聚寶山等窯冶。
硃漆彩畫、隸營繕所。
丁線等項、隸寶源局。
設若臨期輪班人匠不敷、奏聞起取撮工 ○宣德九年、敕內府各監局內官內使等、凡在內各衙門修造、必明白具奏。
有擅為者、悉處重罪 ○嘉靖八年奏準、內府監局、凡有工作、俱要該衙門先期上請。
敕下工部、奏差科道官、會同內外委官、從公估計。
料無冒破、事非得已、方會本具題。
仍聽工部斟酌議覆、然後派行天下 ○二十九年題準、凡內府及在外各項大工、例應內官監估計、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嚴禁官匠從實估計。
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
仍行監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驗收物料、嚴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數收完。
管工人員、如有仍前冒破者、聽科道官參究 凡大工營建。
永樂四年、以將建 北京宮殿、遣大臣詣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督軍民採木、及督北京軍民匠造磚瓦。
徵天下諸色匠作。
在京諸衛、及河南、山東、陝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各衛、選軍士。
河南、山東、陝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隸鳳陽、淮安、揚州、廬州、安慶、徐州、和州、選民丁。
俱定限赴北京聽役。
半年更代 ○正德九年、重建乾清坤寧二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