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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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五百名之上、以指揮領之。
一百名之上、千戶領之。
不及百名、總小旗領之 ○二十九年題準、凡班軍臨解之時、不行拘集齊足、唱名交付者、即係各衛所掌印官故縱。
各該守巡等官、督責欠嚴。
若照數唱名、交付領班劄付官、都司管領起程、而復不到營者、即係劄付官領班都司賣放。
在京、聽巡視京營科道舉劾、參送法司。
在外、聽巡按禦史參奏提問。
照少軍分數問擬 ○三十年、議準、大寧都司、兩班官軍、六萬餘名。
免其京操。
添設將官一十二員統領、前去薊鎮防禦 ○三十一年議準、山東、河南、各添註命事一員、專理班務。
南直隸、即以穎上僉事兼管。
各請敕行事。
其僉事、會同都司掌印官、精選班軍、點付領班都司、押領赴京。
缺少違誤、聽兵部、撫按、及巡視科道參劾。
僉事免其赴京 ○三十五年議準、鳳陽、山東、河南、不到班軍、每名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
行中都、山東、河南、撫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掌印官、清查原額官軍、督發赴班。
有逃亡事故、即將城操軍餘、及衛所雜差人役、暫行撥補。
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原額。
應支月糧、及時支給。
預支糧銀、隨軍起解。
以後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
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
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調發別衛。
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
八分以上、一體降級。
皆以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
如果照數點發齊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並劄付官、亦照前都司衛所掌印官例行。
如有受財賣放、贓多罪重者、仍照律例問擬。
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提解來京究問 ○四十一年議準、今後每軍止許存留安家□兩箇月。
其餘盡數差官解部。
委司官督同領班都司給散 ○又議準、班軍赴京、照例赴部點名。
隨發各營收操。
下班之日、亦聽部點放。
各營將官、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占。
凡行糧文冊、俱令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
內有逃故、查明扣除 ○四十四年議準、將班軍點完、劄付解官、同赴撫按衙門掛號、即行。
不到官軍、照例問擬、追銀解部。
班滿、掣有營批、兵部方給批迴 ○隆慶元年題準、發河南、山東、班軍一萬二千名於薊鎮、防守修邊 ○二年議準、三都司京操官軍、督令隨營操練。
仍咨工部、並內官監、今後遇有重大工程、必須會同兵部、並戎政衙門、議請。
酌量撥給、不得徑議撥用 ○又議準、上班官軍、責令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
五人為伍、設一伍長。
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
互相覺察。
內有年貌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軍法連坐 ○萬曆元年議準、凡班軍缺額、領班都司、催取名糧與劄付官管領、隨軍解部。
每糧一分、即準軍一名。
通論分數、以行參罰。
其缺軍分數。
在衛所原少、則照例參究該都司衛所掌印官、及守巡兵備。
若在途在京脫逃、則專參各劄付官、及領班都司。
若有司徵解錢糧不前、以緻班銀拖欠、聽撫按參奏處治 ○又題準、改山東、河南、領班官、為署都指揮僉事。
中都領班官、為署副留守。
與各司軍政僉書、一體管事。
每遇該班、內輪一員、領軍赴京操備。
回日嚴督各衛所掌印官、清查軍伍 ○又議準、山東濟東、兗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秋班、京操俱併春班。
青登萊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春班、京操俱併秋班。
二十四衛、共省劄付官二十四員。
又革去押解官二十四員。
裁革都司僉書一員。
京操劄付官、與在衛巡捕官相輪。
邊操千把總、與在衛管操官相輪。
以均勞逸 ○八年題準、班軍免其做工。
俱令著伍操練。
工部將人匠班價等項、著實清查整理、以濟工作之費。
免緻復用班軍 ○九年題準、訓練班軍、山東春秋兩班、分為四營。
領班都司二員。
河南秋班、仍為一營。
領班都司一員中都春秋兩班、分為八營。
領班留守四員。
每營各設中軍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六員。
上班之日、與同京營坐營官分練。
聽六副將統屬。
春班正月、秋班七月、上班。
隨京營歇操、放回休息。
其僉補額軍、二分以上者、紀錄。
一分者、免究。
通無僉補者、附過。
軍數減於前班者、兵備、留守、都司等官、分別參治 凡選補。
成化十九年議準、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
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弘治十八年題準、差郎中一員、會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並賞賜文冊、清查空閒旗軍、送各營操練 ○嘉靖十六年議準、今後送驗軍士、務要審實正身。
其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年力精壯者、俱送團營操備。
如二十以下、五十以上、精力果憊者、方許驗入三大營老家。
各該衛所官旗、敢有故縱冒名代替、蒙蔽送驗者、審究得實、驗軍主事從重參究 ○又令在京七十八衛所★舊七十七衛所。
新增奠靖所☆勾解告補軍丁、及在逃自首軍、惟蕃牧所、牧馬所、該所徑收著役。
餘七十六衛所、俱送驗軍主事審驗。
長陵等八衛、專護 陵寢騰驤等四衛、專養 禦馬監四衛營、及二十四外馬房、馬匹。
奠靖所、專守本所城垣。
犧牲所、專養祭祀犧牲外。
其餘驗係精壯者、俱分送十二營操練 ○三十年議準、行戎政文武大臣、會同巡視科道、並兵部驗軍主事、清查京營老弱軍士。
各帶應繼、應替、精壯戶丁、審驗明白、即與摘牌替役 ○又令在京衛所逃軍、在兵部職方司。
首補。
領給印信準令紙票、隨赴兵部武庫司明報掛號。
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
已發、行文原籍停止。
每月終、武庫司手本過職方司查理。
如有首補過不報奸軍、及在衛不自速行告補戶丁、或係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重治 ○三十一年議準、行京營文武大臣、挑選精兵四萬。
以二萬二千、屬五軍營。
一萬八千、屬神樞、神機營 ○三十三年議準、兵部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遊佐等官、審驗各營正備兵。
將大小衛分、相兼搭配。
務令一衛專隸一營。
或多寡不齊、務將一所盡屬一營。
精壯者、作為正兵。
老弱者、作為備兵。
以後遇有各衛告補、及清解首逃軍役、及營操官舍、聽驗軍主事悉照編定營伍分撥。
號頭等官查照遵守 ○三十七年議準、驗補新軍、清勾故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準行查取結。
各衛所不得扶同驗送。
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四十二年議準、劄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兵、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
營中據冊稽查。
衛中憑冊支餉。
後有逃亡事故、即行開報在衛、即與住糧。
容隱者送問 ○又議準、召募軍士在營病故、或為事住糧者、許赴兵部告明。
病故者、以精壯親餘頂補。
為事者、許其出首復役 ○又議準、戎政大臣、會同巡視科道、每營挑選武藝精強者、列為一等。
秋操口糧、增支六鬥。
武藝生疏、膂力尚堪教習者、作為二等。
止支口糧三鬥 ○四十四年議準、行總協大臣、將軍兵內、除挽車銃射之外、其餘俱選作戰兵。
仍於城守軍內、擇精壯者、共足四枝。
務使戰兵十枝、與車兵十枝相當 ○四十五年議準、京營城守十一營中、量併神樞第三營之兵、分入十營之內。
共車戰、城守、三十營、以遵 欽定三十營之制。
其城守、每營俱限二千名。
不足之數、催行清軍衙門勾補。
官多兵少、其千把總冗員、行總協巡視等官、選別去留 ○隆慶元年議準、行各巡按禦史、著落清軍官、從實勾軍解部。
先補戰兵。
次及車兵。
又次及城守。
每營、務足三千 ○五年議準、行總協戎政大臣、查殫忠、效義、二營舊規。
將官舍餘丁、從宜收補操軍 ○萬曆元年議準、將改 昭陵、及掣去守衛者、各營於分屬衛所官舍軍餘內召補。
一體收糧入操 ○八年題準、三營正兵缺伍、照摘牌事例選補。
每月一次、送部覆驗、收糧操練 ○九年議準、解到新軍、即時收伍。
但有舊軍應役、即係冒頂、責治革退。
不得將新軍發回聽繼、以滋奸弊 凡考閱。
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景泰三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禦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
赴操過限三箇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禦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
凡軍士有事故者、每季委官查勘。
三箇月一開報。
操官在逃者、每月類參 ○十九年題準、今後給事中禦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
如有不到、追究下落。
幹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弘治六年奏準、兵部提督官、會同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選。
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留管事。
老病、貪婪、誤事害軍者、黜退差操。
另於聽缺、並隨伍官員內推補。
以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十一年題準、點閘京營科道官、一年一換。
不許別項推委 ○十七年題準、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以上、降一級。
二十名以上、降二級。
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級、仍調外衛。
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 ○正德六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太密。
奏準每三年一次、兵部奏請舉行 ○嘉靖元年奏準、三年一次、會官考驗團營官軍弓馬武藝。
察其平昔賢否、分別等第、奏請去留 ○四年、令點營科道、並驗軍委官、備查團營官軍、每營務足一萬之數。
今後凡有興作、不許擅便奏討。
坐營號頭把總等官、仍要加意撫恤。
有私自影射、及額外役占、俱退出原伍差操。
違犯者、科道官指實參奏、從重究治 ○二十八年議準、三大營官員、除三千營隨駕執事、五軍營內圍子手。
神機營內五千下、各係上直。
其餘把總等官、五軍營三十九員、革一十二員。
神機營五十六員、革一十四員。
以後坐營官缺、兵部推舉、或將見在別營官員事務簡者、量為兼領。
其把總官員、查照舊例、每軍二百五十名、方設一員。
如遇員缺、提督文臣、會同該營提督、巡視科道等官、選補。
俱務在得人、不必拘泥原額 ○二十九年題準、點視科道、仍一年一換。
復命之日、舉劾大小將領。
仍差兵部司官、分投點視 ○三十一年議準、每年防秋畢日、聽京營科道、將在營將領、從實舉劾。
兵部會同戎政大臣、考察去留 ○四十三年、議將京營將領、每遇年終、科道復命之時、戎政大臣會同考閱一次、以定臧否、兵部官不得幹預。
其正當閱視之年、歲終免
一百名之上、千戶領之。
不及百名、總小旗領之 ○二十九年題準、凡班軍臨解之時、不行拘集齊足、唱名交付者、即係各衛所掌印官故縱。
各該守巡等官、督責欠嚴。
若照數唱名、交付領班劄付官、都司管領起程、而復不到營者、即係劄付官領班都司賣放。
在京、聽巡視京營科道舉劾、參送法司。
在外、聽巡按禦史參奏提問。
照少軍分數問擬 ○三十年、議準、大寧都司、兩班官軍、六萬餘名。
免其京操。
添設將官一十二員統領、前去薊鎮防禦 ○三十一年議準、山東、河南、各添註命事一員、專理班務。
南直隸、即以穎上僉事兼管。
各請敕行事。
其僉事、會同都司掌印官、精選班軍、點付領班都司、押領赴京。
缺少違誤、聽兵部、撫按、及巡視科道參劾。
僉事免其赴京 ○三十五年議準、鳳陽、山東、河南、不到班軍、每名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
行中都、山東、河南、撫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掌印官、清查原額官軍、督發赴班。
有逃亡事故、即將城操軍餘、及衛所雜差人役、暫行撥補。
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原額。
應支月糧、及時支給。
預支糧銀、隨軍起解。
以後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
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
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調發別衛。
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
八分以上、一體降級。
皆以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
如果照數點發齊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並劄付官、亦照前都司衛所掌印官例行。
如有受財賣放、贓多罪重者、仍照律例問擬。
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提解來京究問 ○四十一年議準、今後每軍止許存留安家□兩箇月。
其餘盡數差官解部。
委司官督同領班都司給散 ○又議準、班軍赴京、照例赴部點名。
隨發各營收操。
下班之日、亦聽部點放。
各營將官、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占。
凡行糧文冊、俱令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
內有逃故、查明扣除 ○四十四年議準、將班軍點完、劄付解官、同赴撫按衙門掛號、即行。
不到官軍、照例問擬、追銀解部。
班滿、掣有營批、兵部方給批迴 ○隆慶元年題準、發河南、山東、班軍一萬二千名於薊鎮、防守修邊 ○二年議準、三都司京操官軍、督令隨營操練。
仍咨工部、並內官監、今後遇有重大工程、必須會同兵部、並戎政衙門、議請。
酌量撥給、不得徑議撥用 ○又議準、上班官軍、責令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
五人為伍、設一伍長。
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
互相覺察。
內有年貌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軍法連坐 ○萬曆元年議準、凡班軍缺額、領班都司、催取名糧與劄付官管領、隨軍解部。
每糧一分、即準軍一名。
通論分數、以行參罰。
其缺軍分數。
在衛所原少、則照例參究該都司衛所掌印官、及守巡兵備。
若在途在京脫逃、則專參各劄付官、及領班都司。
若有司徵解錢糧不前、以緻班銀拖欠、聽撫按參奏處治 ○又題準、改山東、河南、領班官、為署都指揮僉事。
中都領班官、為署副留守。
與各司軍政僉書、一體管事。
每遇該班、內輪一員、領軍赴京操備。
回日嚴督各衛所掌印官、清查軍伍 ○又議準、山東濟東、兗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秋班、京操俱併春班。
青登萊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春班、京操俱併秋班。
二十四衛、共省劄付官二十四員。
又革去押解官二十四員。
裁革都司僉書一員。
京操劄付官、與在衛巡捕官相輪。
邊操千把總、與在衛管操官相輪。
以均勞逸 ○八年題準、班軍免其做工。
俱令著伍操練。
工部將人匠班價等項、著實清查整理、以濟工作之費。
免緻復用班軍 ○九年題準、訓練班軍、山東春秋兩班、分為四營。
領班都司二員。
河南秋班、仍為一營。
領班都司一員中都春秋兩班、分為八營。
領班留守四員。
每營各設中軍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六員。
上班之日、與同京營坐營官分練。
聽六副將統屬。
春班正月、秋班七月、上班。
隨京營歇操、放回休息。
其僉補額軍、二分以上者、紀錄。
一分者、免究。
通無僉補者、附過。
軍數減於前班者、兵備、留守、都司等官、分別參治 凡選補。
成化十九年議準、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
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弘治十八年題準、差郎中一員、會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並賞賜文冊、清查空閒旗軍、送各營操練 ○嘉靖十六年議準、今後送驗軍士、務要審實正身。
其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年力精壯者、俱送團營操備。
如二十以下、五十以上、精力果憊者、方許驗入三大營老家。
各該衛所官旗、敢有故縱冒名代替、蒙蔽送驗者、審究得實、驗軍主事從重參究 ○又令在京七十八衛所★舊七十七衛所。
新增奠靖所☆勾解告補軍丁、及在逃自首軍、惟蕃牧所、牧馬所、該所徑收著役。
餘七十六衛所、俱送驗軍主事審驗。
長陵等八衛、專護 陵寢騰驤等四衛、專養 禦馬監四衛營、及二十四外馬房、馬匹。
奠靖所、專守本所城垣。
犧牲所、專養祭祀犧牲外。
其餘驗係精壯者、俱分送十二營操練 ○三十年議準、行戎政文武大臣、會同巡視科道、並兵部驗軍主事、清查京營老弱軍士。
各帶應繼、應替、精壯戶丁、審驗明白、即與摘牌替役 ○又令在京衛所逃軍、在兵部職方司。
首補。
領給印信準令紙票、隨赴兵部武庫司明報掛號。
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
已發、行文原籍停止。
每月終、武庫司手本過職方司查理。
如有首補過不報奸軍、及在衛不自速行告補戶丁、或係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重治 ○三十一年議準、行京營文武大臣、挑選精兵四萬。
以二萬二千、屬五軍營。
一萬八千、屬神樞、神機營 ○三十三年議準、兵部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遊佐等官、審驗各營正備兵。
將大小衛分、相兼搭配。
務令一衛專隸一營。
或多寡不齊、務將一所盡屬一營。
精壯者、作為正兵。
老弱者、作為備兵。
以後遇有各衛告補、及清解首逃軍役、及營操官舍、聽驗軍主事悉照編定營伍分撥。
號頭等官查照遵守 ○三十七年議準、驗補新軍、清勾故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準行查取結。
各衛所不得扶同驗送。
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四十二年議準、劄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兵、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
營中據冊稽查。
衛中憑冊支餉。
後有逃亡事故、即行開報在衛、即與住糧。
容隱者送問 ○又議準、召募軍士在營病故、或為事住糧者、許赴兵部告明。
病故者、以精壯親餘頂補。
為事者、許其出首復役 ○又議準、戎政大臣、會同巡視科道、每營挑選武藝精強者、列為一等。
秋操口糧、增支六鬥。
武藝生疏、膂力尚堪教習者、作為二等。
止支口糧三鬥 ○四十四年議準、行總協大臣、將軍兵內、除挽車銃射之外、其餘俱選作戰兵。
仍於城守軍內、擇精壯者、共足四枝。
務使戰兵十枝、與車兵十枝相當 ○四十五年議準、京營城守十一營中、量併神樞第三營之兵、分入十營之內。
共車戰、城守、三十營、以遵 欽定三十營之制。
其城守、每營俱限二千名。
不足之數、催行清軍衙門勾補。
官多兵少、其千把總冗員、行總協巡視等官、選別去留 ○隆慶元年議準、行各巡按禦史、著落清軍官、從實勾軍解部。
先補戰兵。
次及車兵。
又次及城守。
每營、務足三千 ○五年議準、行總協戎政大臣、查殫忠、效義、二營舊規。
將官舍餘丁、從宜收補操軍 ○萬曆元年議準、將改 昭陵、及掣去守衛者、各營於分屬衛所官舍軍餘內召補。
一體收糧入操 ○八年題準、三營正兵缺伍、照摘牌事例選補。
每月一次、送部覆驗、收糧操練 ○九年議準、解到新軍、即時收伍。
但有舊軍應役、即係冒頂、責治革退。
不得將新軍發回聽繼、以滋奸弊 凡考閱。
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景泰三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禦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
赴操過限三箇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禦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
凡軍士有事故者、每季委官查勘。
三箇月一開報。
操官在逃者、每月類參 ○十九年題準、今後給事中禦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
如有不到、追究下落。
幹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弘治六年奏準、兵部提督官、會同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選。
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留管事。
老病、貪婪、誤事害軍者、黜退差操。
另於聽缺、並隨伍官員內推補。
以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十一年題準、點閘京營科道官、一年一換。
不許別項推委 ○十七年題準、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以上、降一級。
二十名以上、降二級。
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級、仍調外衛。
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 ○正德六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太密。
奏準每三年一次、兵部奏請舉行 ○嘉靖元年奏準、三年一次、會官考驗團營官軍弓馬武藝。
察其平昔賢否、分別等第、奏請去留 ○四年、令點營科道、並驗軍委官、備查團營官軍、每營務足一萬之數。
今後凡有興作、不許擅便奏討。
坐營號頭把總等官、仍要加意撫恤。
有私自影射、及額外役占、俱退出原伍差操。
違犯者、科道官指實參奏、從重究治 ○二十八年議準、三大營官員、除三千營隨駕執事、五軍營內圍子手。
神機營內五千下、各係上直。
其餘把總等官、五軍營三十九員、革一十二員。
神機營五十六員、革一十四員。
以後坐營官缺、兵部推舉、或將見在別營官員事務簡者、量為兼領。
其把總官員、查照舊例、每軍二百五十名、方設一員。
如遇員缺、提督文臣、會同該營提督、巡視科道等官、選補。
俱務在得人、不必拘泥原額 ○二十九年題準、點視科道、仍一年一換。
復命之日、舉劾大小將領。
仍差兵部司官、分投點視 ○三十一年議準、每年防秋畢日、聽京營科道、將在營將領、從實舉劾。
兵部會同戎政大臣、考察去留 ○四十三年、議將京營將領、每遇年終、科道復命之時、戎政大臣會同考閱一次、以定臧否、兵部官不得幹預。
其正當閱視之年、歲終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