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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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襲替在部、許其徑自告比。
或公差赴京、許其呈衛起送、一體比試。
不願者、照舊例行。
未及六十、子孫弟姪告替者、與大選官同比。
違限五年之內者、照例住俸。
五年之外、各計道路遠近、如南北直隸、湖廣、陜西、山東、山西、遼東、過限十二年。
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過限十五年者。
照新例革發。
別選應襲之人承襲 凡武職自來不曾比試者。
弘治十二年、令子孫襲職、俱住俸三年 ○正德六年議準、祖父一輩未比試者、子孫襲職、住俸三年。
二輩、三輩、住俸四年。
四輩以上、止於五年。
不必遞加。
雖遇革不免 凡比試引疾。
五府官、俱於該選月初十以後、二十以前、各行奏請。
照例將比試引疾緣由、及奉過 欽依、如期送回、以便查審入選 旗役陞用 ★【併鎗附】☆ 總小旗補役。
以併鎗勝為陞降。
遇有應併人役到部、照比試例、行移會官、於中軍都督府前監併。
其分別勝、亦與比試同 凡總小旗併鎗。
洪武二十六年定、總小旗併鎗陞用、須憑各府照會開繳當該衛所保結文狀到部、然後類寫具奏、請旨準用。
仍咨呈該府、行下各該衛所收補。
或奉旨取用年深總旗除授。
須自各衛取勘從軍腳色保結、呈送到部、仍審實來歷相同、具本引奏選用。
其附選、出榜、抄榜、給憑、催任、一如除授官員施行 ○又定、總小旗缺、務選年深精壯勇敢軍人小旗併鎗、軍人併鎗得勝、陞小旗。
小旗併鎗得勝、陞總旗 ○二十八年、令異姓併鎗得勝者、授役年月、從本身始。
不勝者、總旗子、降小旗。
小旗子、降充軍。
異姓者、不分總小旗名下、俱充軍。
但不勝者、俱不許再併 ○永樂二年、令總小旗兒男關糧紀錄者、至十六歲、準出幼著役 ○成化六年、令奉天征討小旗、未經類引、獲功二級、該陞試百戶者、準未併鎗例、減一級、實授總旗。
其本身獲功陞授者、不在此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就於犯人戶內、勾取壯丁、抵充軍數其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 ○正德八年奏準、各衛總小旗戶絕、即將名伍開除、不許義男女婿外甥告補 ○嘉靖十二年題準、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
將總小旗行拘到官、審取各役從軍立功陞旗繼補併鎗備細來歷親供、攢造文冊。
內有老疾不堪應役之人、即將名伍開除。
就令應該替役弟姪兒男、保送併鎗。
文冊一年一次、依期造報○二十七年題準、陣亡總旗兒男、奉欽依陞襲者、雖出十年之外、亦準併補。
仍加陣亡一級 ○又例、凡總小旗老疾亡故、親男幼小者、將弟姪等項收支軍糧應役。
親男長壯、併鎗代補。
如無親男、方許弟姪等項併補 ○凡總小旗年老疾故、該嫡長子孫併補。
如幼小殘疾、將次房子孫、暫併旗役。
因獲功陞授一級、應將祖父原役、退還嫡長子孫併補。
其次房子孫功陞一級、照軍餘例、準充小旗。
若祖總旗、暫補之人功陞百戶者、亦將總旗退還嫡長子孫。
暫補之人準充小旗 ○凡民人犯事充軍、有功陞小旗、遇赦該放、不許放回、仍留原衛 凡錦衣衛旗役。
弘治十三年議準、錦衣衛總小旗犯一應行止有虧罪名者、俱調衛充原役
或公差赴京、許其呈衛起送、一體比試。
不願者、照舊例行。
未及六十、子孫弟姪告替者、與大選官同比。
違限五年之內者、照例住俸。
五年之外、各計道路遠近、如南北直隸、湖廣、陜西、山東、山西、遼東、過限十二年。
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過限十五年者。
照新例革發。
別選應襲之人承襲 凡武職自來不曾比試者。
弘治十二年、令子孫襲職、俱住俸三年 ○正德六年議準、祖父一輩未比試者、子孫襲職、住俸三年。
二輩、三輩、住俸四年。
四輩以上、止於五年。
不必遞加。
雖遇革不免 凡比試引疾。
五府官、俱於該選月初十以後、二十以前、各行奏請。
照例將比試引疾緣由、及奉過 欽依、如期送回、以便查審入選 旗役陞用 ★【併鎗附】☆ 總小旗補役。
以併鎗勝為陞降。
遇有應併人役到部、照比試例、行移會官、於中軍都督府前監併。
其分別勝、亦與比試同 凡總小旗併鎗。
洪武二十六年定、總小旗併鎗陞用、須憑各府照會開繳當該衛所保結文狀到部、然後類寫具奏、請旨準用。
仍咨呈該府、行下各該衛所收補。
或奉旨取用年深總旗除授。
須自各衛取勘從軍腳色保結、呈送到部、仍審實來歷相同、具本引奏選用。
其附選、出榜、抄榜、給憑、催任、一如除授官員施行 ○又定、總小旗缺、務選年深精壯勇敢軍人小旗併鎗、軍人併鎗得勝、陞小旗。
小旗併鎗得勝、陞總旗 ○二十八年、令異姓併鎗得勝者、授役年月、從本身始。
不勝者、總旗子、降小旗。
小旗子、降充軍。
異姓者、不分總小旗名下、俱充軍。
但不勝者、俱不許再併 ○永樂二年、令總小旗兒男關糧紀錄者、至十六歲、準出幼著役 ○成化六年、令奉天征討小旗、未經類引、獲功二級、該陞試百戶者、準未併鎗例、減一級、實授總旗。
其本身獲功陞授者、不在此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就於犯人戶內、勾取壯丁、抵充軍數其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 ○正德八年奏準、各衛總小旗戶絕、即將名伍開除、不許義男女婿外甥告補 ○嘉靖十二年題準、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
將總小旗行拘到官、審取各役從軍立功陞旗繼補併鎗備細來歷親供、攢造文冊。
內有老疾不堪應役之人、即將名伍開除。
就令應該替役弟姪兒男、保送併鎗。
文冊一年一次、依期造報○二十七年題準、陣亡總旗兒男、奉欽依陞襲者、雖出十年之外、亦準併補。
仍加陣亡一級 ○又例、凡總小旗老疾亡故、親男幼小者、將弟姪等項收支軍糧應役。
親男長壯、併鎗代補。
如無親男、方許弟姪等項併補 ○凡總小旗年老疾故、該嫡長子孫併補。
如幼小殘疾、將次房子孫、暫併旗役。
因獲功陞授一級、應將祖父原役、退還嫡長子孫併補。
其次房子孫功陞一級、照軍餘例、準充小旗。
若祖總旗、暫補之人功陞百戶者、亦將總旗退還嫡長子孫。
暫補之人準充小旗 ○凡民人犯事充軍、有功陞小旗、遇赦該放、不許放回、仍留原衛 凡錦衣衛旗役。
弘治十三年議準、錦衣衛總小旗犯一應行止有虧罪名者、俱調衛充原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