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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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選一 官制 ★□□□☆ 凡內外大小軍職衙門官員。

    具在職掌、俱有額數、及原定資格。

    其後武職陞授漸多、不復能拘額數。

    但有見任帶俸之別。

    其資格仍舊 武官額員及資格 都督府 左都督★正一品☆  右都督★正一品☆ 都督同知★從一品☆ 都督僉事★正二品☆ 留守司★洪武初、置中都留守司。

    嘉靖十八年、增置興都留守司。

    次中都而序。

    設官同☆ 正留守★正二品☆  副留守★正三品☆ 指揮同知★從三品☆ 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二員★正一品☆都指揮同知二員★從二品☆ 都指揮僉事四員★正三品☆ 衛 指揮使一員★正三品☆指揮同知二員★從三品☆ 指揮僉事四員★正四品☆衛鎮撫二員★從五品☆ 所 正千戶一員★正五品☆副千戶二員★從五品☆ 所鎮撫二員★從六品☆百戶一十員★正六品☆ 儀衛司 儀衛正一員★正五品☆儀衛副二員★從五品☆ 典仗六員★正六品☆ 百戶所鎮撫、各有試職試職起永樂十五年。

    作一級。

    支半俸 都督同知、都督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試百戶、試所鎮撫、各有署職。

    ★凡署職、遞加本職一級。

    署副千戶。

    以實授百戶。

    署試百戶。

    試所鎮撫。

    俱以冠帶總旗。

    ☆署職起景泰元年。

    作半級。

    不支俸 土官額數及資格★舊屬吏部文選司。

    洪武三十年。

    改屬兵部☆ 宣慰使司 宣慰使一員★從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 副使一員★從四品☆ 僉事一員★正五品☆ 宣撫司 宣撫一員★從四品☆ 同知一員★正五品☆ 副使一員★從五品☆ 僉事一員☆★正六品☆ 安撫司 安撫一員★從五品☆ 同知一員★正六品☆ 副使一員★從六品☆ 僉事一員★正七品☆ 招討司 招討★從五品☆   副招討★正六品☆ 長官司 長官★正六品☆   副長官★從七品☆ 蠻夷官、苗民官、千夫長、副千夫長、土官中頭目、原無專職品級 勳祿 凡武官勳祿、具在職掌。

    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國至武騎尉。

    曰勳。

    歲支俸米、曰祿。

    遇有除授官員、須要明白照品定擬★大明令。

    洪武禮制。

    正一品勳、有上柱國。

    後更定☆ 正一品。

    勳、左柱國、右柱國。

    月支祿米八十七石。

    歲該一千四十四石 從一品。

    勳、柱國。

    月支祿米七十四石。

    歲該八百八十八石 正二品。

    勳、上護軍。

    月支祿米六十一石。

    歲該七百三十二石 從二品。

    勳、護軍。

    月支祿米四十八石。

    歲該五百七十六石 正三品。

    勳、上輕車都尉。

    月支祿米三十五石。

    歲該四百二十石 從三品。

    勳、輕車都尉。

    月支祿米二十六石。

    歲該三百一十二石 正四品。

    勳、上騎都尉。

    月支祿米二十四石。

    歲該二百八十八石 從四品。

    勳、騎都尉。

    月支祿米二十一石。

    歲該二百五十二石 正五品。

    勳、驍騎尉。

    月支祿米一十六石。

    歲該一百九十二石 從五品。

    勳、飛騎尉。

    月支祿米一十四石。

    歲該一百六十八石 正六品。

    勳、雲騎尉。

    月支祿米一十石。

    歲該一百二十石 從六品。

    勳、武騎尉。

    月支祿米八石。

    歲該九十六石 武官原無七八品。

    土官有從七品。

    亦不支俸 凡有軍功陞俸、後又有功陞級者。

    若與所陞俸級相同。

    即將原陞俸住支。

    止支本等職俸 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

    嘉靖三十六年題準、除原係軍功陞授、及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舊關支外。

    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衛所關支。

    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 ○又題準、京營各帶府銜署職俸糧、隻照原職、於本府關支。

    其各處總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萬曆十年題準、各處總兵官以南京府銜陞出者、改註北府。

    支給柴薪凡各處閒住都督指揮等官、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糧、其餘推陞遇例等項、不拘養病回籍聽勘、隻支祖職俸糧。

    有廢棄起用者、雖署流官職銜、其俸糧仍照祖職支給 凡在京都指揮等官、推選各都司管事。

    其有願留俸糧養親者。

    兵部行移戶部、查照各都司該得本等俸糧、並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衛關支。

    其餘二分、并折色、俱在見任都司關支 ○嘉靖九年題準、外衛選調別衛者、亦得分俸 凡閒住指揮千百戶等官。

    隆慶四年題準、京衛報五府兵部。

    外衛報守巡兵道。

    三年閱視一次。

    弓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

    準食全俸錄用。

    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準支俸。

    其有下等庸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

    若三年不與閱試、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萬曆九年議準、考選退閒武職、分為三等。

    平常、及稚少者、準與全俸。

    候缺取補、老疾者、止支半俸。

    貪殘不法者、月支俸一石。

    餘俸住支。

    不許管軍管事。

    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

    勒令承替 凡軍官侵盜錢糧、監追未完、子孫襲職者、扣俸還官 ○萬曆八年議準、武職犯該監守自盜等罪、問擬永遠充軍者、追贓不論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務要追完。

    方許保送應襲之人襲職。

    不許扣俸抵補。

    其犯該因公科索等罪、問擬立功降調以下、贓百兩以上、監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許扣俸抵補。

    如贓少家富、仍追併完納。

    有正犯子孫故絕、而別枝子孫當襲者、先準襲職。

    然後扣俸抵補。

    如或贓銀至數百兩、米至數百石以上、而承襲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補完。

    當先儘正犯家產估賠。

    并將俸扣十分之五。

    其餘應否開豁、勘明奏請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

    扣至限滿全支。

    其立功遇宥官。

    正德二年題準、行該衛所擬集合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

    其未及五年、全未及立功者、亦須扣算五年之數、方許收支。

    若長惡不悛、雖及年限、亦不準與。

    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 凡武舉中式、應加米數、月支三石。

    萬曆元年題準、中式武舉官生、若委用之後、已經革任、後復推用。

    雖在年限之內、不得復支武舉米石。

    告養病者、病痊之後、如係支過五年之外、才力雖堪、但許聽候推用。

    所加米石、難復開支。

    其餘未經推委、或回部聽候別用者、與無薦舉同。

    俱扣至十年而止 ○十二年題準、考選革退武職。

    除世職照舊準支原俸外。

    其他效勞、傳奉、武舉、及緝捕有功、或冒襲冒陞、已經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

    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許復支俸糧 陞除 武職官每歲六選。

    與文選同。

    官有流、有世。

    世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衛鎮撫、實授試百戶、所鎮撫、凡九等。

    流官、都督、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各三等。

    正副留守、二等、流官以世職陞授、後以武舉兼用雲 凡武官除授。

    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或有功陞除、或調除別衛、或為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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