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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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糧。

    原額三千四十三石七鬥五升七合一抄六撮八圭五粟。

    今二千九百五十五石二鬥一升八合二勺 錦衣衛水軍親軍馴象千戶三所屯糧。

    原額八千一百九十九石四鬥九合五勺六抄三撮。

    今八千六百九十七石五鬥六升四合 神策衛屯糧。

    原額八百八十六石五鬥七升一合五勺八抄二撮五圭。

    今一千一百六十三石五鬥五升九合九勺 大策衛屯糧。

    原額四千四百五十九石八鬥九升四合八勺三抄七撮五圭。

    今五千一百七十四石五鬥三升二合八勺 府軍後衛屯糧。

    原額一千一百一十三石八鬥二升五合七勺九抄六撮。

    今一千五十石五鬥三升一合六勺 武德衛屯糧。

    原額六百四十八石九鬥二升一合六勺三抄。

    今七百二十四石八鬥六升八合九勺 飛熊衛屯糧。

    原額五千二百九石四升二勺八抄三撮。

    今五千二百八十八石八鬥四升一勺 廣武衛屯糧。

    原額五千三百四十六石四鬥四升九合一勺五抄八撮。

    今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三鬥二合三勺 英武衛屯糧。

    原額四千五百六十四石二鬥五升三合八勺四抄九撮五圭。

    今四千六百七十九石九鬥二升四合七勺 倉庾 長安門倉 東安門倉 西安門倉 北安門倉 錦衣衛烏龍潭倉  旗手衛倉 金吾前衛倉    金吾後衛倉 羽林左衛倉    羽林右衛倉 虎賁左衛倉    虎賁右衛倉 驍騎右衛倉    龍驤衛倉 神策衛倉     鷹揚衛倉 留守中衛倉    留守左衛倉 留守右衛倉    留守前衛倉 留守後衛倉    興武衛倉 豹韜衛倉     府軍衛倉 府軍左衛倉    府軍右衛倉 府軍後衛倉    龍虎衛倉 武德衛倉     和陽衛倉 鎮南衛倉     瀋陽左衛倉 瀋陽右衛倉 孝陵衛倉        廣洋衛倉 天策衛倉     江陰衛倉 水軍左衛倉    水軍右衛倉 應天衛倉     橫海衛倉 龍江左衛倉    龍江右衛倉 龍虎左衛倉    豹韜衛倉 宣德十年、令南京錦衣、虎賁左、右、及鷹揚等四衛、空閒倉廒。

    戶部委員外主事二員監督。

    各該衙門、銓撥倉官三十一員、攢典三十二名、軍鬥一百六十名、均派各倉、收受糧料 ○正統七年、令本部每歲委員外郎、或主事一員、提督倉糧、註銷糧數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築立高厚牆垣。

    不許軍民人等、就牆起蓋房屋。

    牆外仍立冷鋪、僉撥軍夫巡守 ○成化十二年奏準、府軍左衛東倉牆外官地、量起公館。

    令監收等官往來安歇 ○十四年、令南京倉場監督巡視等官、但遇浙江江西蘇松等處地方之人、照吏部銓官事例、不許差委 ○十八年、令烏龍潭等三十五倉、並中和橋等二馬草場攢典、週歲起送冠帶。

    仍要守支。

    其長安等門一十一倉攢典、三年役滿冠帶 ○正德十年奏準、看守南京倉場、並修理人役、如有故違、不行僉補者、過三箇月、將掌印官住俸。

    半年以上者、將首領官吏提問。

    一年以上者、經該官員、通行參問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南京府軍衛倉、府軍右衛東倉、府軍後衛倉、金吾後衛東西南三倉、神策衛龍驤衛二倉、共八倉、暫作空間廒分。

    解到糧米。

    止坐烏龍潭等倉收貯。

    其八倉軍夫、均派見貯倉分、協助修理。

    所空八倉官員、不必銓補 ○隆慶元年議準、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看倉餘丁、自本年為始、每丁月支口糧三鬥、於各倉耗米內支給 ○二年議準、南京 東安四門倉、移附復成橋倉內。

    止設官攢二員收支。

    餘六員起送另選。

    以後註用一員一攢。

    其原設均徭腳夫等銀、照例徵解南京戶部銀庫。

    查照聽南京戶部十三司、並總巡監收官。

    書算等役工食、酌量繁簡、定立名數、就於前項銀內量給 ○萬曆二年、令南京戶部監收主事四員、分管各倉。

    照舊居住官房。

    如有不住公館者、許提督官、指名照例參治 糧儲 凡各處兌運糧、每歲本部選差員外郎、或主事、直隸一員、浙江一員、湖廣一員、江西一員、督同各司府州縣掌印官、並分巡分守管糧官員、依限徵兌 ○凡各處運到河下糧米、每年以三十萬石、令就船兌支。

    每米一石、帶耗、並席竹腳錢、準作平米三鬥、作正支放 ○宣德十年、令本部郎中主事、分管各倉場糧草。

    三年更代 ○正統初、令南京戶部侍郎一員、總督各倉場糧草 ○又令南京六部、推選郎中、員外郎、主事共六員、各衛倉四員、應天等六衛倉一員、直隸鳳陽府倉一員、監督收放 ○景泰二年、革南京總督倉場侍郎。

    仍令副都禦史一員總督 ○三年、令南京各倉場監督官收放糧草、託故回家、緻官攢人等、徇私作弊者。

    照闒茸事例、起送吏部 ○四年、令各倉放糧、以勘合到日為始。

    過違四十五日者、扣除不支 ○六年、令南京各倉、照京通二倉會籌溜筩放米。

    不許將帶錢物、交通軍鬥、求打好米、增多斛面。

    違者拏問 ○又令南京各倉止委禦史、及郎中等官、巡視監督。

    其本部巡倉官、不必差委 ○成化四年、令推選年深老成廉幹郎中一員、公同監察禦史、巡視南京各倉。

    其員外郎、主事、專一監督收放。

    俱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九年、令禦史巡察國子監倉糧 ○成化十二年奏準、凡京衛倉米、每石明算加耗八升。

    正米耗米、俱令平斛收受。

    納戶親自行概 ○十五年奏準、各倉收糧、仍加四進倉。

    除篩曬加耗外。

    餘米聽民自便、不許概收 ○十六年、令南京都察院委禦史二員。

    一員巡視各衛倉糧。

    一員巡視象馬草場、並光祿寺等衙門。

    原設總巡禦史裁革 ○十八年奏準、南京都察院委禦史二員。

    一員分管鼓樓以南一十九倉、並中和橋草場、及長安等四門倉糧草。

    一員分管鼓樓以北一十八倉、並金川門馬草場、光祿寺犧牲所、及各監局等衙門糧草 ○弘治七年、令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四十一倉。

    仍委本部員外郎主事八員、分投提督 ○九年奏準、南直隸各府州縣運納夏稅小麥、免徵本色。

    每石折銀五錢。

    解運本部收貯。

    遇有官軍人等、該支小麥、每石折銀四錢支給 ○十六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撫按官、曉諭各府州縣。

    今後起運南京糧米、務要計算正耗腳價、交與委官納戶、領運赴部上納。

    敢有中途通同剋減盜賣。

    及借債買納上完、帶同債主回運、重徵小民者。

    許各該官吏申呈究治 ○又題準、本部刊置水兌字號通關、印發號紙。

    外號底簿、發管兌委官處。

    內號底簿、發本部該管水兌分司。

    收掌比對。

    以防抵換公文、及增減數目 ○正德十一年、令本部、並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屬府州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

    並糧納各分解備細數目文冊。

    查對判撥、交納戶部。

    部運委官、將帶批文、私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

    半年之上者、照不謹事例、問革為民 ○十四年奏準、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糧。

    及買納剩碎米、混同災惡、謀復上倉交納。

    違者、軍發邊遠、民發附近、充軍 ○又奏準、總督南京糧儲衙門、以後續收竹席銀兩、發應天府貯庫。

    專為修理倉場之用。

    不許別項動支。

    如修理之外、積至三萬兩以上。

    咨部處奏 ○又令各倉上納糧米、本部置立印信文簿、送總督衙門收掌。

    但遇正數之外、積出附餘米石。

    查照的數、作正支銷 ○嘉靖三年題準、南京各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發軍儲倉納米贖罪 ○六年、令各處糧裡上納稅糧、違限送問、如本色米五百石。

     【麥豆芝麻七百石、絹七百疋、布一千疋、各準五百石】 折色銀一千兩、馬草一萬包、每名各納贖罪米九石。

    過此數者、亦隨其批解人名正數、止科一罪。

    不許令其添報名數重科。

    如不及數者、審無力、的決 ○八年題準、南京倉地卑濕。

    今後收受耗米、每米一石、加耗米七升。

    查盤起送官攢、照成化年間事例、每米一石、每年除耗米一升 ○九年議準、直隸蘇、常、松三府、今後徵納南京各項糧米。

    除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麵局、白粳糙米、照先次議準、每石加耗二鬥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外。

    其南京內官監白細米、每石加耗一鬥五升。

    盤用糙米二鬥一升。

    船錢貼夫糙米各一鬥。

    南京光祿寺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鬥五升。

    盤用糙米二鬥一升。

    船錢貼夫各糙米一鬥。

    松江府、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

    船錢銀四分。

    南京酒醋麵局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鬥五升。

    盤用糙米二鬥一升。

    黃豆抵支米、每石加耗米一鬥五升。

    盤用糙米二鬥一升。

    船錢貼夫各糙米一鬥。

    南京國子監白糧、每石加耗二鬥五升。

    盤用糙米二鬥一升。

    糙米豆、每石加耗二鬥五升。

    盤用糙米二鬥一升。

    船錢貼夫各糙米一鬥。

    公侯祿俸糙糧、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盤用米二鬥一升。

    船錢貼夫米各一鬥。

    南京神樂觀、犧牲所糙米豆、蘇、常二府、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盤用米二鬥一升。

    船錢貼夫米各一鬥。

    松江府、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

    船錢銀四分。

    南京各衛倉糙糧、蘇、常二府、每石耗米二鬥八升。

    盤用米二鬥一升。

    船錢貼夫米各一鬥。

    松江府、每石耗米二鬥八升。

    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

    船錢銀四分。

    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蘇、松、常、三府定則派納。

    不許違例加增 ○又題準、南京戶部、凡遇各處解到內府各監局糧草等項、俱要行巡視科道官、並該部委官、公同監收。

    不許經該人員、勒掯納戶財物。

    其一應收放數目、各衙門仍責令經手人役、徑赴總督衙門註銷。

    各委官年終、通造冊奏繳 ○十年題準、各司府嘉靖元年以前未完白糯粳米、已徵在官未解、及已解而糧裡侵欺者。

    每石折銀八錢。

    倉糧每石折銀六錢。

    解部收貯。

    同新糧銀兩、放支軍士月糧 ○又題準、各司府赴解南京夏秋稅糧、查照原來批文、如定到部之日在欽限內、而領解人員故違者、照例送問。

    如定到部之日在欽限外、而赴部批限未違者、行各撫按、將各掌印管糧官、並原經收人役提問 ○又題準、南京錦衣等衛三十六倉糧、比照在京羽林前等衛、免其查盤。

    年終、總督都禦史照例造冊奏繳。

    其中和橋等三草場、並一應內外衙門、科道官一體查盤 ○又題準 長安等四門倉、免其差官盤驗。

    候放支盡絕、照例送巡視科道官查算。

    若有附餘、作正支銷。

    其應天府每年銓撥腳夫、每名止徵。

    解銀七兩二錢、募人應役 ○十三年題準、南京各衛倉糧、自十四年為始、挨陳放支五箇月。

    水兌五箇月。

    折銀二箇月。

    若遇閏月、本折隨宜放支 ○二十二年題準、浙江紹興、金華、衢州三府、起運南京倉米。

    每石連蓆耗、折徵銀七錢類解本部 ○二十四年題準、各處解到鳳陽倉折色銀兩、管倉主事、督同該府佐貳官一員、並該庫官攢人等、秤收封鎖、發府寄庫。

    候應放官軍俸糧月分取放。

    其合給通關庫收、該府照數出給、送主事驗發 ○二十六年議準、總部南京倉糧官。

    各布政司於參政參議內、各府於同知通判內、定委一員。

    不許府佐推故、委及首領等官。

    其州縣部運官、全設衙門、於佐貳內定委。

    如佐貳內全缺、方許坐委吏目典史。

    裁減縣分、許委典史、如典史亦缺、方許選委巡司等屬官。

    所委佐貳首領官、止部本州縣錢糧。

    不許將別州縣勒令協部。

    其糧不及千石者、許徑委巡司河泊、及見任陰陽醫官。

    亦不許濫委吏典老人陰陽醫生押運。

    總部部運官、各照限例、催儹完納。

    掣取批迴、方許回任。

    如有違限三月不到部者、住俸。

    半年者、革去冠帶、完日方許支俸冠帶。

    託故不行、夤緣改委者、起送吏部、降級調用 ○革提督南京糧儲都禦史。

    令南京戶部侍郎帶管提督 ○令南京倉糧查復先年舊規。

    除金華、衢州、紹興三府、每石折銀七錢。

    其餘俱徵本色、解南京戶部倉庫交納。

    或遇災傷、比照京通二倉、不在蠲免之例 ○三十七年、令歷年拖欠南糧、每石改折銀五錢。

    應天等府、福建布政司、絹每疋、改折銀七錢。

    江西、徽州、苧布、每疋、改折銀二錢 ○議準、南京四門倉糧、將近年一年收過原額一萬八千九百八十餘石、扣留在倉、以備守衛官軍應支之數。

    量增一二千石。

    每年定派一萬石。

    以備南京門軍支放。

    其原數餘剩八千九百八十餘石、照例改徵折銀解部。

    其折席碎蓆等銀、照舊寄上元縣庫、專備修倉。

    不許別用。

    其草價餘銀、扣存本部。

    作正支銷 ○三十九年、復設都禦史一員、提督南京糧儲 ○題準、南京附近衛所應兌漕糧、不拘正兌改兌、內撥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二鬥八升、行令原運官軍、徑赴南京各倉上納。

    其隨糧席耗輕齎等項、亦照南京納糧事體施行 ○又令漕糧除原議正數米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零外。

    其多餘米四萬八千七百四十石四鬥零、一體照數收倉、聽備軍士月糧支用。

    每石照依正兌七錢算、該銀三萬四千一百一十八兩零。

    聽於各省南糧改折銀內、照數扣還 ○四十一年、令各司府州縣、如遇災傷地方、不許將應徵南京倉糧、妄奏改折 ○四十二年題準、南京各衛倉歲用糧米、除單開載九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石八鬥六升零外。

    量增一十二萬石。

    分派各司府州縣派徵。

    內浙江金、衢、紹、照前徵銀。

    其餘俱徵本色。

    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管糧參政參議、直隸蘇松等府管糧等官、各躬親赴部領掣、總足批關。

    如各州縣分部官、不行親解。

    及各總部官、通不赴部。

    以緻糧解侵欺者、該部查照官吏避難在逃事例參奏 ○四十四年議準、查處罪贖、有違 欽限、夏稅至次年五月、秋糧至次年九月、本折計該銀至三百六十兩以上、問有力。

    若不及數、問稍有力。

    準折銀咨送南京戶部銀庫、作正支銷 ○四十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撫按官、將應解南糧總部部運官職名、先於首年具奏、定限次年五月以裏、親自赴部、督催上納。

    候一省一府錢糧通完、方許併掣總批。

    不許仍前違限。

    及改委託故、不親掣批。

    其管糧官、如遇陞遷考滿等項、有錢糧未完者、務要催徵完足、交割接管、方許離任。

    仍行南京戶部、及總督糧儲衙門、年終、查照完欠、應否住俸降級勸懲事例、分別具奏○議準、南京戶部管倉主事、俱以三年為限。

    不許改差 ○又議準、各省解到南京倉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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