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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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運或支給者、相兼撥付。
每一貫、收錢四文。
除破碎、並錫錢、其餘不拘新舊、盡數驗收 ○十三年奏準、私鑄銅錢。
為首、並匠人、依律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
民匠捨餘、發附近充軍。
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
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十六年奏準、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衙門、收錢。
照律除破碎、並偽造錫錢不使外。
其餘不拘年代遠近。
但係囫圇錢、即便行使。
不許刁難挑揀、阻滯錢法。
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並巡城禦史等官、用心緝訪。
如有揀錢、並偽造之人、拏送法司枷號、滿日究問 ○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交易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
每錢八文、折銀一分。
八十文、折銀一錢。
不許將私造新錢攙和、阻壞錢法。
如違、及販賣、並私造之人。
枷號、依律照例發落。
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
鄰裡人等、知情不首者、事發連坐。
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府、行錢地方。
通為禁約 ○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門、都稅、宣課司、順天等八府、並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鹽、全收鈔貫。
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等、闆閘船料鈔關。
俱令鈔錢兼收。
送庫支用 ○十八年、令兩京 內府司鑰等庫、及南北直隸、府、州、並十三布政司、查盤洪武、永樂、宣德等錢、並鑄完弘治通寶。
發與太常寺等衙門、買辦等項支領、及折與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準作俸糧、並柴薪皂隸等項之數。
不許留難刁蹬、緻誤街市行使。
仍行內外問刑衙門、及稅課司等衙門、照例一半收歷代舊錢、一半收洪武等錢、如無洪武等錢者、折收舊錢二文、以示懲罰。
在內緝事衙門、並巡城禦史、兵馬司。
在外巡按官。
務要嚴加訪察。
有擅自阻當、及私自鑄造、並知情買使者、照律例施行 ○正德五年題準、將新鑄鉛錫薄小低錢、倒好、皮棍等項名色、盡革。
將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弘治通寶、及歷代真正大樣舊錢。
相兼行使 ○七年、令職官折色俸給。
以十分為率、一分折錢。
九分關銀。
及在京九門稅課、在外各鈔關、並官府買辦估價、裡甲收受錢糧、俱收舊錢、與 國朝銅錢、相兼使用 ○嘉靖三年、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
今後隻用好錢。
每銀一錢、七十文。
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
著緝事衙門、及五城禦史緝訪。
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三釐。
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查照應納課程、收送內承運庫、以備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六年奏準鑄造嘉靖通寶、一千八百八十三萬四百文。
南京寶源局、鑄造二千二百六十六萬八百文。
每文重一錢三分 ○又議準、各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準兼收洪武永樂等錢。
遇光祿寺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給使用。
戶部仍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
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並船料、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
民間交易、一體遵行。
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
該起運或支給者、相兼撥付。
每一貫、收錢四文。
除破碎、並錫錢、其餘不拘新舊、盡數驗收 ○十三年奏準、私鑄銅錢。
為首、並匠人、依律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
民匠捨餘、發附近充軍。
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
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十六年奏準、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衙門、收錢。
照律除破碎、並偽造錫錢不使外。
其餘不拘年代遠近。
但係囫圇錢、即便行使。
不許刁難挑揀、阻滯錢法。
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並巡城禦史等官、用心緝訪。
如有揀錢、並偽造之人、拏送法司枷號、滿日究問 ○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交易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
每錢八文、折銀一分。
八十文、折銀一錢。
不許將私造新錢攙和、阻壞錢法。
如違、及販賣、並私造之人。
枷號、依律照例發落。
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
鄰裡人等、知情不首者、事發連坐。
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府、行錢地方。
通為禁約 ○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門、都稅、宣課司、順天等八府、並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鹽、全收鈔貫。
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等、闆閘船料鈔關。
俱令鈔錢兼收。
送庫支用 ○十八年、令兩京 內府司鑰等庫、及南北直隸、府、州、並十三布政司、查盤洪武、永樂、宣德等錢、並鑄完弘治通寶。
發與太常寺等衙門、買辦等項支領、及折與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準作俸糧、並柴薪皂隸等項之數。
不許留難刁蹬、緻誤街市行使。
仍行內外問刑衙門、及稅課司等衙門、照例一半收歷代舊錢、一半收洪武等錢、如無洪武等錢者、折收舊錢二文、以示懲罰。
在內緝事衙門、並巡城禦史、兵馬司。
在外巡按官。
務要嚴加訪察。
有擅自阻當、及私自鑄造、並知情買使者、照律例施行 ○正德五年題準、將新鑄鉛錫薄小低錢、倒好、皮棍等項名色、盡革。
將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弘治通寶、及歷代真正大樣舊錢。
相兼行使 ○七年、令職官折色俸給。
以十分為率、一分折錢。
九分關銀。
及在京九門稅課、在外各鈔關、並官府買辦估價、裡甲收受錢糧、俱收舊錢、與 國朝銅錢、相兼使用 ○嘉靖三年、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
今後隻用好錢。
每銀一錢、七十文。
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
著緝事衙門、及五城禦史緝訪。
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三釐。
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查照應納課程、收送內承運庫、以備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六年奏準鑄造嘉靖通寶、一千八百八十三萬四百文。
南京寶源局、鑄造二千二百六十六萬八百文。
每文重一錢三分 ○又議準、各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準兼收洪武永樂等錢。
遇光祿寺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給使用。
戶部仍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
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並船料、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
民間交易、一體遵行。
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