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七

關燈
會計三 漕運 國朝自永樂定都於北。

    軍國之需、皆仰給東南。

    漕運之法、日益詳備。

    諸凡事例禁令、具列于後洪武五年、命率舟師海運、以餉遼、歲七十萬石 ○永樂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載三百石以上者、運糧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岐口跌坡下。

    用淺船可載二百石以上者、運至跌坡上。

    別以大船載入黃河、至八柳樹等處、令河南車夫、運赴衛河、轉輸北京 ○二年、令海運糧到直沽。

    用三闆劃船裝運至通州等處交卸。

    海船回還、又以水路閣淺遲誤。

    令於小直沽起蓋蘆囤二百八座、約收糧一十萬四千石。

    河西務起蓋倉囤一百六十間、約收糧一十四萬五千石。

    轉運北京 ○三年、令總督糧儲官於天津城北、造露囤一千四百所 ○五年、令山東布政司、量起夫車、將濟南府并濟寧州倉糧、送德州倉。

    候衛河船接運 ○六年、令海運船運糧八十萬石於京師。

    其會通河、衛河、以淺河船相兼轉運 ○八年、令湖廣、江西、浙江、三處倉糧、除本處支用。

    其餘糧、本部差官、督各該司府起運 ○十二年、令湖廣造淺船二千隻。

    歲於淮安倉支糧、運赴北京。

    其舊納太倉糧、悉改納淮安倉收貯 ○又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選官軍運糧 【此漕運之始】 ○十三年、濬復會通河。

    奏罷海運。

    令浙江嘉湖、杭、與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秋糧。

    除存留、並起運南京及供給 內府等項外。

    其餘盡撥運赴淮安倉。

    揚州、鳳陽、淮安三府秋糧內、每歲定撥六十萬石。

    徐州、並山東兗州府秋糧內、每歲定撥三十萬石。

    俱運赴濟寧倉。

    以淺河船三千隻、支淮安糧、運至濟寧。

    二千隻支濟寧糧、運赴通州倉。

    每歲通運四次。

    其天津並通州等衛官軍、於通州接運至北京 ○又令浙江都司、並直隸衛分官軍、於淮安運糧至徐州、置倉收囤。

    京衛官軍、於徐州運糧至德州、置倉收囤。

    山東、河南都司官軍、於德州運糧至通州交收 ○十六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並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稅糧、坐派二百五十萬石。

    令糧裡自備船隻、運赴通州河西務等處上倉 ○二十一年奏準、每歲漕運、以兩運赴京倉。

    一運赴通州倉交收 ○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並直隸蘇松等府、起運淮安徐州倉糧、撥民自運赴通州倉。

    其運糧軍士、於淮安南京倉支運 ○四年、仍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

    貯淮安倉。

    蘇、松、寧國、池州、廬州、安慶、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

    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

    貯臨清倉。

    令官軍支運山東、河南、北直隸府州縣糧、徑赴北京。

    其儹運軍船、量地遠近、與糧多寡。

    如淮安上糧民船十抽其一。

    徐州十三抽一。

    臨清十五抽一。

    給與官軍、兼舊船運載赴京 ○五年、令河南南陽、懷慶、汝寧、三府糧運於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三府糧運於德州倉、交收 ○又令江南民糧、兌撥附近衛所官軍、運載至京 【此兌運之始】 ○六年奏準、浙江、江西、湖廣、蘇、松、常、鎮、太平等府、僉撥民丁、及軍多衛所、添撥軍士、與見運軍士、通二十四萬。

    分兩班、更替儹運 ○七年議準、民運多失農月、及官軍空船往還艱苦。

    著例、民糧加耗腳、各於附近水次、兌與軍運 ○九年、令官軍運糧五百萬石。

    以三分為率。

    通州倉收二分。

    京倉收一分。

    各該兌軍處、布政司委堂上官二員、按察司一員總理 ○正統元年、令民運糧至□淮。

    就令揚州淮安府衛委官、並該倉官攢、見數交兌 ○六年、令各衛兌軍民糧、兌完、就出通關。

    如路途窵遠衛所、於本都司出給通關、填給勘合 ○九年、令各處民糧、每歲該起運京師之數、先儘本都司衛所兌運。

    其不盡者、布政司坐撥各府州縣、輪流運送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交收 ○十三年、令兌軍糧料、於東安等門、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及京倉收六分。

    通州倉收四分。

    支軍糧料、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關支、於通州倉收。

    遮洋船運、於東店倉收十萬石。

    林南倉收五萬石 ○又奏準、各處原坐兌軍京糧。

    或有災傷免徵者、許於原坐徐州、淮安、南京、該納糧。

    改撥輳兌 ○十四年、令運糧旗軍、留京操練。

    明年糧、改委有司官、督糧裡人等上納 ○又令蘇州府委官、督糧裡、及殷實大戶人等、自運京儲。

    退回旗軍操守 ○天順三年議淮、兌運糧米。

    不許以一州縣、分作三四衛。

    亦不許一衛、分作三四州縣。

    以近派遠、以遠派近 ○成化六年、奏罷蘇松等府民運糧。

    仍舊軍運 ○八年、定歲運米四百萬石 【歲額至是始定】 ○又以揚州河道乾淺、恐遲糧運。

    奏準募車支運通州倉糧、以完京倉之數。

    待糧船到日、將該運京糧、照數補還通倉 ○十一年、罷民運淮、徐、臨、德等倉糧。

    令軍船徑赴水次領兌、運送京通二倉交納 【此改兌之始】 ○二十年奏準、河道淺阻、糧運遲滯。

    運到京者、悉免曬颺。

    每石加耗米四升。

    未到者、令在京各衛所官軍人等、於通州張家灣等處地方、臨倉預支三箇月。

    每石加腳價米三升。

    河西務七升。

    其所兌糧、每石兌運該收耗米五升、并免曬颺米四升、俱作正數支放。

    如無本色者、每鬥折銀五分、送太倉庫。

    其兌支未盡者、俱送通州倉上納 ○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運船為淺船。

    從新河攢運。

    其運糧并人夫、亦照淺船例均派、每船旗軍十名 ○正德元年奏準、遮洋總下額運糧三十萬石。

    內改兌糧六萬石、免徵本色。

    每石折銀六錢、解太倉銀庫交收 ○三年以廬州府原起解鳳陽倉米二萬五千石。

    山路崎嶇、不通漕運。

    令照舊於鳳陽倉上納 ○九年議準、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

    不拘有災無災。

    俱每石折收銀六錢 ○十六年奏準、各處原派臨清倉民運糧七萬六百石。

    今後照數徵完。

    就於各水次、聽漕運衙門撥到軍船交兌。

    不必民運到倉 ○嘉靖五年、令以顯陵衛原運湖廣正糧二萬三千九百三十四石七鬥。

    折銀解赴太倉收納。

    船隻、派與無船衛分撐駕 ○六年奏準、開濬通惠河、修理閘座、築堤、立壩、造船盤剝、以便糧運每年二月、戶部請敕給赴通倉坐糧員外、會同巡倉禦史督理 ○八年議準、儹運郎中、遇河道水淺、阻礙船隻、就便起集挑淺隄溜、及各泉源挑濬等項夫役、併力疏通。

    如工程浩大、設法起夫、協同管河管閘等官整理 ○十一年題準、遮洋額運薊州倉本色米一十萬石內。

    將四萬石、每石連耗徵價銀九錢。

    與本色相兼放支。

    太平寨燕河營等窵遠去處、官軍每石折銀六錢五分。

    扣除銀兩、通融支放 ○十二年議準、安陸衛、改承天衛、其原運江西改兌糧七千五百二十八石三鬥。

    轉行江西布政司。

    自嘉靖十四年為始。

    均派所屬府縣、照例每石連蓆耗共折銀六錢。

    差官協解太倉銀庫交收 ○又奏準、輕齎銀兩、各州縣徑自差人、隨同運船、押解赴淮。

    聽漕運衙門驗封、交付運官、隨幫前進。

    不必解府類總、展轉稽延 ○十九年、又以荊州左衛、改 顯陵衛、題準原運湖廣正糧一萬三千八百石。

    江西正糧八千石。

    每石連蓆耗折銀七錢。

    解赴太倉交納 ○隆慶元年題準、漕糧四百萬石。

    內除薊州三十萬石、係原議外、其嘉靖十一年以後、顯陵承天二衛免運、改折江西糧石、仍改復本色。

    二十九年以後。

    因北虜侵犯。

    改薊州班軍行糧、及昌密二鎮糧餉、俱改正輸納京通二倉。

    以復歲收原額三百七十萬之數 ○萬曆元年題準、江南多兌運。

    江北多改兌。

    令移吳浙船於江北。

    南京船料難處。

    江浙輕齎有餘。

    令改南京船於江浙。

    江西有過湖七升、浙江有修船六升、令均派一半。

    兌運有輕齎帶納。

    改兌無輕齎、令穵貼相均。

    仍以疲衛附於劇縣。

    令稍相資。

    以重幫定於本省、親臨管束 督運官員【凡漕運官、各年添革不一。

    今書、見存者於前、而附各事例於後】 總督 都禦史一員    總兵官一員 把總【舊有遮洋總一員、萬曆元年革】 南京二員     中都留守司一員 浙江二員     江西一員 湖廣一員     山東一員 江北直隸二員   江南直隸二員 監兌 戶部主事五員【每歲於漕運議事畢。

    選差請敕、分詣山東、河南、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督軍民有司、依期交兌、催儹起程。

    南運督至儀真、與儹運官交接明白。

    即將各兌完起程、并交接日期、報部查考。

    回日、仍將兌完日期具奏】 儹運 禦史一員【舊用戶部郎中一員、三月奏差。

    今改差禦史】 押運 參政一員【舊有協同漕運參將二員、今革。

    以一參政領漕務】 理刑 刑部主事一員【或員外郎、三歲代。

    萬曆二年革、十一年、復差】 永樂二年題準、設總兵官、副總兵官、統領官軍海運 ○十二年、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各選都指揮一員、統領官軍運糧 ○十六年、令沿河壩閘、每三處、差禦史一員儹運 ○十七年、令侍郎都禦史、並武職大臣、各一員。

    催督糧運。

    各部郎中、員外、分投整理 ○宣德二年、差侍郎五員、都禦史一員、催督浙直等府軍民糧運 ○四年題準、差侍郎、都禦史、少卿、郎中等官儹運 ○十年、令漕運總兵官、八月赴京、會議次年運事 ○正統十一年、題差主事一員、往各司府等處、提督交兌 ○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禦史、兼理通州至儀真一帶河道 ○五年、令河南山東布按二司官督理兌運 ○天順元年、令總兵官兼理河道 ○又題準、添參將一員、協同督運 ○又令各處監兌民糧司府州官、每歲承委後。

    先行本部知會。

    徑赴總督漕運官處比較 ○二年題準、設漕運理刑主事 ○成化八年議準、差在京各衙門堂上官一員、催儹糧儲 ○二十一年、令每年戶部差官一員、於山東、河南。

    南京戶部差官四員、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地方。

    督同各司府州縣正官、並管糧官徵兌 ○弘治二年議準、每歲於戶部郎中、員外郎、主事內、推選一員、領敕催儹運船 ○三年、取回各處監兌主事等官、止令各該管糧官監兌 ○七年、令兩京戶部、仍差主事等官於湖廣、江西、浙江、山東、河南、及南直隸各府、催督監兌民糧 ○十二年、令監兌儹運官、將各衛所掌印、並運糧官賢否。

    遞年開送漕運都禦史總兵官。

    三年彙送、以憑考察 ○十三年題準、各省守巡道、直隸各府佐貳官、督理糧運 ○十五年題準、行天津等處管糧部官、但遇糧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連嚴限催儹 ○正德六年題準、照例於左右侍郎內、差一員儹運 ○七年題準、改委戶部屬官四員、分往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地方監兌 ○十一年題準、監兌官兌完起程、交接明白。

    仍回原兌水次整理下年糧運。

    候交代回京 ○十五年題準、天津兵備副使、帶管白河漕運 ○嘉靖四十四年題準、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等處監兌官。

    各給關防一顆 ○隆慶三年題準、兩浙巡鹽禦史、兼督浙江杭、嘉、湖三府、直隸蘇、松、常、鎮四府、漕務、革監兌官 ○四年題準漕船起行。

    都禦史坐鎮淮安。

    參將移駐□儀。

    總兵駐徐州。

    各分經理催督船糧 ○又題準、給儹運把總關防 ○又議準、南京巡屯禦史、兼督應天、太平、寧國、安慶、池州五府、及廣德州、糧務 ○五年題準、差禦史儹運 ○又題準、裁革參將。

    設參政一員。

    每年正月、移駐□儀。

    經理糧船過閘過壩、管押到京 ○又令兩淮巡鹽禦史、兼督廬、鳳、淮、揚四府、及滁、徐、和三州、糧務 ○六年議準、徽、寧、池、太兵備、兼管糧務 ○又題準、給儹運郎中關防 ○萬曆五年題準、仍差主事一員、往蘇、松、常、鎮、監兌 ○六年、停差儹運郎中 ○又令南京二總各衛運官。

    俱與軍政僉書、更番領運。

    責成掌印官、先期料理。

    仍差南京兵部主事一員、專管選補軍旗事務 ○九年、復差主事一員、往浙江監兌 ○十二年、令兩浙巡鹽禦史、仍帶管漕糧。

    止行文督催。

    免其押送鎮江 運糧官軍 南京把總二、各領衛十三 錦衣衛      廣洋衛 江陰衛      龍虎衛 鎮南衛      神策衛 豹韜左衛     龍江右衛 金吾後衛     虎賁左衛 留守左衛【以上把總一員領】 旗手衛      府軍左衛 金吾前衛     府軍後衛 興武衛      瀋陽右衛 應天衛      橫海衛 水軍左衛     水軍右衛 龍虎左衛     龍江左衛 羽林左衛【以上把總一員領】 江南直隸把總二、領衛所十九 建陽衛      新安衛 安慶衛      九江衛 宣州衛      鷹揚衛 豹韜衛      武德衛 留守右衛     虎賁右衛【以上上把總領】 鎮江衛      太倉衛 蘇州衛      鎮海衛 留守中衛     驍騎右衛 羽林右衛     嘉興守禦千戶所 松江守禦千戶所【以上下江把總領】 江北直隸把總二、領衛所十五 淮安衛      大河衛 泗州衛      邳州衛 壽州衛【以上把總一員領】 揚州衛      高郵衛 儀真衛      廬州衛 六安衛      滁州衛
0.10993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