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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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也,有求於摯,不得,見其書,陰錄以示禦史中丞鄭雍、侍禦史楊畏。
二人方交章擊摯,遂箋釋其語上之,曰:「『休復』者,語出周易,『以俟休復』者,俟他日太皇太後復子明辟也。
」又章惇諸子故與摯之子遊,摯亦間與之接。
雍、畏謂延見接納,為牢籠之計,以冀後福。
宣仁後於是面喻摯曰:「言者謂卿交通匪人,為異日地,卿當一心王室。
若章惇者,雖以宰相處之,未必樂也。
」摯皇懼退,上章自辨,執政亦為之言。
宣仁後曰:「垂簾之初,摯排斥姦邪,實為忠直。
但此二事,非所當為也。
」以觀文殿學士罷知鄆州。
給事中朱光庭駁雲:「摯忠義自奮,朝廷擢之大位,一旦以疑而罷,天下不見其過。
」光庭亦罷。
七年,徙大名,又為雍等所遏,徙知青州。
紹聖初,來之邵、周秩論摯變法、棄地罪,奪職知黃州,再貶光祿卿,分司南京,蘄州居住。
將行,語諸子曰:「上用章惇,吾且得罪。
若惇顧國事,不遷怒百姓,但責吾曹,死無所恨。
正慮意在報復,法令益峻,奈天下何!」憂形於色,無一言及遷謫意。
四年,陷邢恕之謗,貶鼎州團諫副使,新州安置。
惟一子從。
家人涕泣願侍,皆不聽。
至數月,以疾卒,年六十八。
初,摯與呂大防為相,文及甫居喪,在洛怨望,服除,恐不得京官,抵書邢恕曰:「改月遂除,入朝之計未可必。
當塗猜怨於鷹揚者益深,其徒實繁。
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也,濟之以『粉昆』,必欲以躬為甘心快意之地,可為寒心。
」其謂司馬昭者,指呂大防獨當國久;「粉昆」者,世以駙馬都尉為「粉侯」,韓嘉彥尚主,以兄忠彥為「粉昆」也。
恕以書示蔡碩、蔡渭,渭上書訟摯及大防等十餘人陷其父確,謀危宗社,引及甫書為證。
時章惇、蔡卞誣造元祐諸人事不已,因是欲殺摯及梁燾、王巖叟等。
以為摯有廢立之意,遂起同文館獄,用蔡京、安惇雜治,逮問及甫。
及甫元祐末德大防除權侍郎,又忠彥雖罷,哲宗眷之未衰,乃託其亡父嘗說司馬昭指劉摯,「粉」謂王巖叟面白如粉,「昆」謂梁燾字況之,「況」猶「兄」也。
又問實狀,但雲:「疑其事勢如此。
」會摯卒,京奏不及考驗,遂免其子官,與家屬徙英州,凡三年,死於瘴者十人。
徽宗立,詔反其家屬,用子跂請,得歸葬。
跂又伏闕訴及甫之誣,遂貶及甫并渭於湖外,復摯中大夫。
蔡京為相,降朝散大夫。
後又復觀文殿大學士、太中大夫。
紹興初,贈少師,謚曰忠肅。
摯嗜書,自幼至老,未嘗釋卷。
家藏書多自讎校,得善本或手抄錄,孜孜無倦。
少好禮學,其究三禮,視諸經尤粹。
晚好春秋,考諸儒異同,辨其得失,通聖人經意為多。
其教子孫,先行實,後文藝。
每曰:「士當以器識為先,一號為文人,無足觀矣。
」 跂能為文章,遭黨事,為官拓落,家居避禍,以壽終。
蘇頌字子容,泉州南安人。
父紳,葬潤州丹陽,因徙居之。
第進士,歷宿州觀察推官,知江寧縣。
時建業承李氏後,稅賦圖籍,一皆無藝,每發斂,高下出吏手。
頌因治訊他事,互問民鄰裡丁產,識其詳。
及定戶籍,民或自占不悉,頌警之曰:「汝有某丁某產,何不言?」民駭懼,皆不敢隱。
遂剗剔夙蠧,成賦一邑,簡而易行,諸令視以為法,至領其民拜庭下以謝。
凡民有忿爭,頌喻以鄉黨宜相親善,若以小忿而失歡心,一旦緩急,將何賴焉。
民往往謝去,或半途思其言而止。
時監司王鼎、王綽、楊紘於部吏少許可,及觀頌施設,則曰:「非吾所及也。
」 調南京留守推官,留守歐陽脩委以政,曰:「子容處事精審,一經閱覽,則脩不復省矣。
」時杜衍老居睢陽,見頌,深器之,曰:「如君,真所謂不可得而親疏者。
」衍又自謂平生人罕見其用心處,遂自小官以至為侍從、宰相所以施設出處,悉以語頌,曰:「以子相知,且知子異日必為此官,老夫非以自矜也。
」故頌後歷政,略似衍雲。
皇祐五年,召試館閣校勘,同知太常禮院。
至和中,文彥博為相,請建家廟,事下太常。
頌議以為:「禮,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是有土者乃為廟祭也。
有田則有爵,無土無爵,則子孫無以繼承宗祀,是有廟者止於其躬,子孫無爵,祭乃廢也。
若參合古今之制,依約封爵之令,為之等差,錫以土田,然後廟制可議。
若猶未也,即請考案唐賢寢堂祠饗儀,止用燕器常食而已。
」 嘉祐中,詔禮院議立故郭皇後神禦殿于景靈宮,頌謂:「敕書雲:『向因忿鬱,偶失謙恭。
』此則無可廢之事。
又雲:『朕念其自歷長秋,僅周一紀,逮事先後,祗奉寢園。
』此則有不當廢之悔。
又雲:『可追復皇後,其祔廟謚冊並停。
』此則有合祔廟及謚冊之義。
請祔郭皇後於後廟,以成追復之道。
」衆論未定,宰相曾公亮問曰:「郭後,上元妃,若祔廟,則事體重矣。
」頌曰:「國朝三聖,賀、尹、潘皆元妃,事體正相類。
今止祔後廟,則豈得有同異之言。
」公亮曰:「議者以謂陰逼母後,是恐萬歲後配祔之意。
」頌曰:「若加一『懷』、『哀』、『愍』之謚,則不為逼矣。
」公亮歎重。
遷集賢校理,編定書籍。
頌在館下九年,奉祖母及母,養姑姊妹與外族數十人,甘旨融怡,昏嫁以時。
妻子衣食常不給,而處之晏如。
富弼嘗稱頌為古君子,及與韓琦為相,同表其廉退,以知潁州。
通判趙至忠本邊徼降者,所至與守競,頌待之以禮,具盡誠意。
至忠感泣曰:「身雖夷人,然見義則服,平生誠服者,唯公與韓魏公耳。
」 仁宗崩,建山陵,有司以不時難得之物厲諸郡。
頌曰:「遺詔務從儉約,豈有土不產而可強賦乎?量其有無,事亦隨集。
」英宗即位,召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
頌言:「周制六軍出於六鄉,在三畿四郊之地;唐設十二衞,亦散布畿內郡縣,又以關內諸府分隸之,皆所以臨制四方,為國藩衞。
國朝禁兵,多屯京師及畿內東南諸縣,雖饋運為便,而西邊武備殊闕。
今中牟、長垣都門要衝,二鄙驛置皆由此,而舊不屯兵,闃無防守,請置營益兵,以備非常。
」明年,飢民果乘虛犯長垣,戕官吏,如頌慮。
頌又請以獲盜多寡為縣令殿最法,以謂:「巡檢、縣尉,但能捕盜,而不能使人不為盜;能使其不為盜者,縣令也。
且民罹剽劫之害,而長官不任其責,可乎?」 遷度支判官。
送契丹使,宿恩州,驛舍火,左右請出避,頌不動。
州兵欲入救,閉門不納,徐使防卒撲滅之。
初火時,郡人洶洶,唱使者有變,救兵亦欲因而生事,賴頌安靜而止。
遂聞京師,神宗疑焉,頌使還,入奏,稱善久之。
命為淮南轉運使。
召修起居注,擢知制誥、知通進銀臺司、知審刑院。
時知金州張仲宣坐枉法贓罪至死,法官援李希輔例,杖脊黥配海島。
頌奏曰:「希輔、仲宣均為枉法,情有輕重。
希輔知台,受賕數百千,額外度僧。
仲宣所部金坑,發檄巡檢體究,其利甚微,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屬仲宣不差官比校,止係違令,可比恐喝條,視希輔有間矣。
」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乎?」頌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汚辱衣冠耳。
」遂免杖黥,流海外,遂為定法。
又言:「提舉青苗官不能體朝廷之意,邀功爭利,務為煩擾。
且與諸司不相臨統,文移同異,州縣莫知適從。
乞與常平、衆役一切付之監司,改提舉為之屬,則事有統一,而於更張之政無所損也。
」不從。
大臣薦秀州判官李定,召見,擢太子中允,除監察禦史裏行。
宋敏求知制誥,封還詞頭。
復下,頌當制,頌奏:「祖宗朝,天下初定,故不起孤遠而登顯要者。
真宗以來,雖有幽人異行,亦不至超越資品。
今定不由銓考,擢授朝列;不緣禦史,薦寘憲臺。
雖朝廷急於用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制,所益者小,所損者大,未敢具草。
」次至李大臨,亦封還。
神宗曰:「去年詔,臺官有闕,委禦史臺奏舉,不拘官職高下。
」頌與大臨對曰:「從前臺官,於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
後為難得資敘相當,故朝廷特開此制。
止是不限博士、員郎,非謂選人亦許奏舉。
若不拘官職高下,并選人在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為裏行,不必更改中允也。
今定改京官,已是優恩,更處
二人方交章擊摯,遂箋釋其語上之,曰:「『休復』者,語出周易,『以俟休復』者,俟他日太皇太後復子明辟也。
」又章惇諸子故與摯之子遊,摯亦間與之接。
雍、畏謂延見接納,為牢籠之計,以冀後福。
宣仁後於是面喻摯曰:「言者謂卿交通匪人,為異日地,卿當一心王室。
若章惇者,雖以宰相處之,未必樂也。
」摯皇懼退,上章自辨,執政亦為之言。
宣仁後曰:「垂簾之初,摯排斥姦邪,實為忠直。
但此二事,非所當為也。
」以觀文殿學士罷知鄆州。
給事中朱光庭駁雲:「摯忠義自奮,朝廷擢之大位,一旦以疑而罷,天下不見其過。
」光庭亦罷。
七年,徙大名,又為雍等所遏,徙知青州。
紹聖初,來之邵、周秩論摯變法、棄地罪,奪職知黃州,再貶光祿卿,分司南京,蘄州居住。
將行,語諸子曰:「上用章惇,吾且得罪。
若惇顧國事,不遷怒百姓,但責吾曹,死無所恨。
正慮意在報復,法令益峻,奈天下何!」憂形於色,無一言及遷謫意。
四年,陷邢恕之謗,貶鼎州團諫副使,新州安置。
惟一子從。
家人涕泣願侍,皆不聽。
至數月,以疾卒,年六十八。
初,摯與呂大防為相,文及甫居喪,在洛怨望,服除,恐不得京官,抵書邢恕曰:「改月遂除,入朝之計未可必。
當塗猜怨於鷹揚者益深,其徒實繁。
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也,濟之以『粉昆』,必欲以躬為甘心快意之地,可為寒心。
」其謂司馬昭者,指呂大防獨當國久;「粉昆」者,世以駙馬都尉為「粉侯」,韓嘉彥尚主,以兄忠彥為「粉昆」也。
恕以書示蔡碩、蔡渭,渭上書訟摯及大防等十餘人陷其父確,謀危宗社,引及甫書為證。
時章惇、蔡卞誣造元祐諸人事不已,因是欲殺摯及梁燾、王巖叟等。
以為摯有廢立之意,遂起同文館獄,用蔡京、安惇雜治,逮問及甫。
及甫元祐末德大防除權侍郎,又忠彥雖罷,哲宗眷之未衰,乃託其亡父嘗說司馬昭指劉摯,「粉」謂王巖叟面白如粉,「昆」謂梁燾字況之,「況」猶「兄」也。
又問實狀,但雲:「疑其事勢如此。
」會摯卒,京奏不及考驗,遂免其子官,與家屬徙英州,凡三年,死於瘴者十人。
徽宗立,詔反其家屬,用子跂請,得歸葬。
跂又伏闕訴及甫之誣,遂貶及甫并渭於湖外,復摯中大夫。
蔡京為相,降朝散大夫。
後又復觀文殿大學士、太中大夫。
紹興初,贈少師,謚曰忠肅。
摯嗜書,自幼至老,未嘗釋卷。
家藏書多自讎校,得善本或手抄錄,孜孜無倦。
少好禮學,其究三禮,視諸經尤粹。
晚好春秋,考諸儒異同,辨其得失,通聖人經意為多。
其教子孫,先行實,後文藝。
每曰:「士當以器識為先,一號為文人,無足觀矣。
」 跂能為文章,遭黨事,為官拓落,家居避禍,以壽終。
蘇頌字子容,泉州南安人。
父紳,葬潤州丹陽,因徙居之。
第進士,歷宿州觀察推官,知江寧縣。
時建業承李氏後,稅賦圖籍,一皆無藝,每發斂,高下出吏手。
頌因治訊他事,互問民鄰裡丁產,識其詳。
及定戶籍,民或自占不悉,頌警之曰:「汝有某丁某產,何不言?」民駭懼,皆不敢隱。
遂剗剔夙蠧,成賦一邑,簡而易行,諸令視以為法,至領其民拜庭下以謝。
凡民有忿爭,頌喻以鄉黨宜相親善,若以小忿而失歡心,一旦緩急,將何賴焉。
民往往謝去,或半途思其言而止。
時監司王鼎、王綽、楊紘於部吏少許可,及觀頌施設,則曰:「非吾所及也。
」 調南京留守推官,留守歐陽脩委以政,曰:「子容處事精審,一經閱覽,則脩不復省矣。
」時杜衍老居睢陽,見頌,深器之,曰:「如君,真所謂不可得而親疏者。
」衍又自謂平生人罕見其用心處,遂自小官以至為侍從、宰相所以施設出處,悉以語頌,曰:「以子相知,且知子異日必為此官,老夫非以自矜也。
」故頌後歷政,略似衍雲。
皇祐五年,召試館閣校勘,同知太常禮院。
至和中,文彥博為相,請建家廟,事下太常。
頌議以為:「禮,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是有土者乃為廟祭也。
有田則有爵,無土無爵,則子孫無以繼承宗祀,是有廟者止於其躬,子孫無爵,祭乃廢也。
若參合古今之制,依約封爵之令,為之等差,錫以土田,然後廟制可議。
若猶未也,即請考案唐賢寢堂祠饗儀,止用燕器常食而已。
」 嘉祐中,詔禮院議立故郭皇後神禦殿于景靈宮,頌謂:「敕書雲:『向因忿鬱,偶失謙恭。
』此則無可廢之事。
又雲:『朕念其自歷長秋,僅周一紀,逮事先後,祗奉寢園。
』此則有不當廢之悔。
又雲:『可追復皇後,其祔廟謚冊並停。
』此則有合祔廟及謚冊之義。
請祔郭皇後於後廟,以成追復之道。
」衆論未定,宰相曾公亮問曰:「郭後,上元妃,若祔廟,則事體重矣。
」頌曰:「國朝三聖,賀、尹、潘皆元妃,事體正相類。
今止祔後廟,則豈得有同異之言。
」公亮曰:「議者以謂陰逼母後,是恐萬歲後配祔之意。
」頌曰:「若加一『懷』、『哀』、『愍』之謚,則不為逼矣。
」公亮歎重。
遷集賢校理,編定書籍。
頌在館下九年,奉祖母及母,養姑姊妹與外族數十人,甘旨融怡,昏嫁以時。
妻子衣食常不給,而處之晏如。
富弼嘗稱頌為古君子,及與韓琦為相,同表其廉退,以知潁州。
通判趙至忠本邊徼降者,所至與守競,頌待之以禮,具盡誠意。
至忠感泣曰:「身雖夷人,然見義則服,平生誠服者,唯公與韓魏公耳。
」 仁宗崩,建山陵,有司以不時難得之物厲諸郡。
頌曰:「遺詔務從儉約,豈有土不產而可強賦乎?量其有無,事亦隨集。
」英宗即位,召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
頌言:「周制六軍出於六鄉,在三畿四郊之地;唐設十二衞,亦散布畿內郡縣,又以關內諸府分隸之,皆所以臨制四方,為國藩衞。
國朝禁兵,多屯京師及畿內東南諸縣,雖饋運為便,而西邊武備殊闕。
今中牟、長垣都門要衝,二鄙驛置皆由此,而舊不屯兵,闃無防守,請置營益兵,以備非常。
」明年,飢民果乘虛犯長垣,戕官吏,如頌慮。
頌又請以獲盜多寡為縣令殿最法,以謂:「巡檢、縣尉,但能捕盜,而不能使人不為盜;能使其不為盜者,縣令也。
且民罹剽劫之害,而長官不任其責,可乎?」 遷度支判官。
送契丹使,宿恩州,驛舍火,左右請出避,頌不動。
州兵欲入救,閉門不納,徐使防卒撲滅之。
初火時,郡人洶洶,唱使者有變,救兵亦欲因而生事,賴頌安靜而止。
遂聞京師,神宗疑焉,頌使還,入奏,稱善久之。
命為淮南轉運使。
召修起居注,擢知制誥、知通進銀臺司、知審刑院。
時知金州張仲宣坐枉法贓罪至死,法官援李希輔例,杖脊黥配海島。
頌奏曰:「希輔、仲宣均為枉法,情有輕重。
希輔知台,受賕數百千,額外度僧。
仲宣所部金坑,發檄巡檢體究,其利甚微,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屬仲宣不差官比校,止係違令,可比恐喝條,視希輔有間矣。
」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乎?」頌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隸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汚辱衣冠耳。
」遂免杖黥,流海外,遂為定法。
又言:「提舉青苗官不能體朝廷之意,邀功爭利,務為煩擾。
且與諸司不相臨統,文移同異,州縣莫知適從。
乞與常平、衆役一切付之監司,改提舉為之屬,則事有統一,而於更張之政無所損也。
」不從。
大臣薦秀州判官李定,召見,擢太子中允,除監察禦史裏行。
宋敏求知制誥,封還詞頭。
復下,頌當制,頌奏:「祖宗朝,天下初定,故不起孤遠而登顯要者。
真宗以來,雖有幽人異行,亦不至超越資品。
今定不由銓考,擢授朝列;不緣禦史,薦寘憲臺。
雖朝廷急於用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制,所益者小,所損者大,未敢具草。
」次至李大臨,亦封還。
神宗曰:「去年詔,臺官有闕,委禦史臺奏舉,不拘官職高下。
」頌與大臨對曰:「從前臺官,於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
後為難得資敘相當,故朝廷特開此制。
止是不限博士、員郎,非謂選人亦許奏舉。
若不拘官職高下,并選人在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為裏行,不必更改中允也。
今定改京官,已是優恩,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