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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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靖 張綸 邵曄 崔立 魯有開 張逸 吳遵路 趙尚寬 高賦 程師孟 韓晉卿 葉康直 宋法有可以得循吏者三:太祖之世,牧守令錄,躬自召見,問以政事,然後遣行,簡擇之道精矣;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各以時上其殿最,又命朝臣專督治之,考課之方密矣;吏犯贓遇赦不原,防閑之令嚴矣。

     承平之世,州縣吏謹守法度以修其職業者,實多其人。

    其間必有絕異之績,然後別於賞令,或自州縣善最,他日遂為名臣,則撫字之長又不足以盡其平生,故始終三百餘年,循吏載諸簡策者十二人。

    作循吏傳。

     陳靖字道卿,興化軍莆田人。

    好學,頗通古今。

    父仁壁,仕陳洪進為泉州別駕。

    洪進稱臣,豪猾有負險為亂者,靖徒步謁轉運使楊克巽,陳討賊策。

    召還,授陽翟縣主簿。

    契丹犯邊,王師數不利,靖遣從子上書,求入奏機略。

    詔就問之,上五策,曰:明賞罰;撫士衆;持重示弱,待利而舉;帥府許自辟士;而將帥得專制境外。

    太宗異之,改將作監丞,未幾,為禦史臺推勘官。

     時禦試進士,多擢文先就者為高等,士皆習浮華,尚敏速。

    靖請以文付考官第甲乙,俟唱名,或果知名士,即置上科。

    喪父,起復祕書丞,直史館,判三司開拆司。

    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博士。

     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易遽行也。

    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

    兩京東西千裡,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耕者室廬、牛犂、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

    別其課為十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

    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

    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殿者,即增選降資。

    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行賞罰。

    候數歲,盡罷官屯田,悉用賦民,然後量人授田,度地均稅,約井田之制,為定以法,頒行四方,不過如此矣。

    」太宗謂呂端曰:「朕欲復井田,顧未能也,靖此策合朕意。

    」乃召見,賜食遣之。

     他日,帝又語端。

    曰:「靖說雖是,第田未必墾,課未必入,請下三司雜議。

    」於是詔鹽鐵使陳恕等各選判官二人與靖議,以靖為京西勸農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等言其功難成,帝猶謂不然。

    既而靖欲假緡錢二萬試行之,陳恕等言:「錢一出,後不能償,則民受害矣。

    」帝以羣議終不同,始罷之,出靖知婺州,再遷尚書刑部員外郎。

     真宗即位,復列前所論勸農事,又言:「國家禦戎西北,而仰食東南,東南食不足,則誤國大計。

    請自京東、西及河北諸州大行勸農之法,以殿最州縣官吏,歲可省江、淮漕百餘萬。

    」復詔靖條上之,靖請刺史行春,縣令勸耕,孝悌力田者賜爵,置五保以檢察姦盜,籍遊惰之民以供役作。

    又下三司議,皆不果行。

     歷度支判官,為京畿均田使,出為淮南轉運副使兼發運司公事,徙江南轉運使。

    極論前李氏橫賦於民凡十七事,詔為罷其尤甚者。

    徙知潭州,歷度支、鹽鐵判官。

    祀汾陰,為行在三司判官。

    又歷京西、京東轉運使,知泉、蘇、越三州,累遷太常少卿,進太僕卿、集賢院學士,知建州,徙泉州,拜左諫議大夫。

    初,靖與丁謂善,謂貶,黨人皆逐去,提點刑獄、侍禦史王耿乃言靖老疾,不宜久為鄉裡官,於是以祕書監緻仕,卒。

     靖平生多建畫,而於農事尤詳,嘗取淳化、鹹平以來所陳表章,目曰勸農奏議,錄上之,然其說泥古,多不可行。

     張綸字公信,潁州汝陰人。

    少倜儻任氣。

    舉進士不中,補三班奉職,遷右班殿直。

    從雷有終討王均于蜀,有降寇數百據險叛,使綸擊之,綸馳報曰:「此窮寇,急之則生患,不如諭以向背。

    」有終用其說,賊果棄兵來降。

    以功遷右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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