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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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靖 張綸 邵曄 崔立 魯有開 張逸 吳遵路 趙尚寬 高賦 程師孟 韓晉卿 葉康直
宋法有可以得循吏者三:太祖之世,牧守令錄,躬自召見,問以政事,然後遣行,簡擇之道精矣;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各以時上其殿最,又命朝臣專督治之,考課之方密矣;吏犯贓遇赦不原,防閑之令嚴矣。
承平之世,州縣吏謹守法度以修其職業者,實多其人。
其間必有絕異之績,然後別於賞令,或自州縣善最,他日遂為名臣,則撫字之長又不足以盡其平生,故始終三百餘年,循吏載諸簡策者十二人。
作循吏傳。
陳靖字道卿,興化軍莆田人。
好學,頗通古今。
父仁壁,仕陳洪進為泉州別駕。
洪進稱臣,豪猾有負險為亂者,靖徒步謁轉運使楊克巽,陳討賊策。
召還,授陽翟縣主簿。
契丹犯邊,王師數不利,靖遣從子上書,求入奏機略。
詔就問之,上五策,曰:明賞罰;撫士衆;持重示弱,待利而舉;帥府許自辟士;而將帥得專制境外。
太宗異之,改將作監丞,未幾,為禦史臺推勘官。
時禦試進士,多擢文先就者為高等,士皆習浮華,尚敏速。
靖請以文付考官第甲乙,俟唱名,或果知名士,即置上科。
喪父,起復祕書丞,直史館,判三司開拆司。
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博士。
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易遽行也。
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
兩京東西千裡,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耕者室廬、牛犂、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
別其課為十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
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
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殿者,即增選降資。
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行賞罰。
候數歲,盡罷官屯田,悉用賦民,然後量人授田,度地均稅,約井田之制,為定以法,頒行四方,不過如此矣。
」太宗謂呂端曰:「朕欲復井田,顧未能也,靖此策合朕意。
」乃召見,賜食遣之。
他日,帝又語端。
曰:「靖說雖是,第田未必墾,課未必入,請下三司雜議。
」於是詔鹽鐵使陳恕等各選判官二人與靖議,以靖為京西勸農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等言其功難成,帝猶謂不然。
既而靖欲假緡錢二萬試行之,陳恕等言:「錢一出,後不能償,則民受害矣。
」帝以羣議終不同,始罷之,出靖知婺州,再遷尚書刑部員外郎。
真宗即位,復列前所論勸農事,又言:「國家禦戎西北,而仰食東南,東南食不足,則誤國大計。
請自京東、西及河北諸州大行勸農之法,以殿最州縣官吏,歲可省江、淮漕百餘萬。
」復詔靖條上之,靖請刺史行春,縣令勸耕,孝悌力田者賜爵,置五保以檢察姦盜,籍遊惰之民以供役作。
又下三司議,皆不果行。
歷度支判官,為京畿均田使,出為淮南轉運副使兼發運司公事,徙江南轉運使。
極論前李氏橫賦於民凡十七事,詔為罷其尤甚者。
徙知潭州,歷度支、鹽鐵判官。
祀汾陰,為行在三司判官。
又歷京西、京東轉運使,知泉、蘇、越三州,累遷太常少卿,進太僕卿、集賢院學士,知建州,徙泉州,拜左諫議大夫。
初,靖與丁謂善,謂貶,黨人皆逐去,提點刑獄、侍禦史王耿乃言靖老疾,不宜久為鄉裡官,於是以祕書監緻仕,卒。
靖平生多建畫,而於農事尤詳,嘗取淳化、鹹平以來所陳表章,目曰勸農奏議,錄上之,然其說泥古,多不可行。
張綸字公信,潁州汝陰人。
少倜儻任氣。
舉進士不中,補三班奉職,遷右班殿直。
從雷有終討王均于蜀,有降寇數百據險叛,使綸擊之,綸馳報曰:「此窮寇,急之則生患,不如諭以向背。
」有終用其說,賊果棄兵來降。
以功遷右侍
承平之世,州縣吏謹守法度以修其職業者,實多其人。
其間必有絕異之績,然後別於賞令,或自州縣善最,他日遂為名臣,則撫字之長又不足以盡其平生,故始終三百餘年,循吏載諸簡策者十二人。
作循吏傳。
陳靖字道卿,興化軍莆田人。
好學,頗通古今。
父仁壁,仕陳洪進為泉州別駕。
洪進稱臣,豪猾有負險為亂者,靖徒步謁轉運使楊克巽,陳討賊策。
召還,授陽翟縣主簿。
契丹犯邊,王師數不利,靖遣從子上書,求入奏機略。
詔就問之,上五策,曰:明賞罰;撫士衆;持重示弱,待利而舉;帥府許自辟士;而將帥得專制境外。
太宗異之,改將作監丞,未幾,為禦史臺推勘官。
時禦試進士,多擢文先就者為高等,士皆習浮華,尚敏速。
靖請以文付考官第甲乙,俟唱名,或果知名士,即置上科。
喪父,起復祕書丞,直史館,判三司開拆司。
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博士。
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易遽行也。
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
兩京東西千裡,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耕者室廬、牛犂、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
別其課為十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
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
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殿者,即增選降資。
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行賞罰。
候數歲,盡罷官屯田,悉用賦民,然後量人授田,度地均稅,約井田之制,為定以法,頒行四方,不過如此矣。
」太宗謂呂端曰:「朕欲復井田,顧未能也,靖此策合朕意。
」乃召見,賜食遣之。
他日,帝又語端。
曰:「靖說雖是,第田未必墾,課未必入,請下三司雜議。
」於是詔鹽鐵使陳恕等各選判官二人與靖議,以靖為京西勸農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等言其功難成,帝猶謂不然。
既而靖欲假緡錢二萬試行之,陳恕等言:「錢一出,後不能償,則民受害矣。
」帝以羣議終不同,始罷之,出靖知婺州,再遷尚書刑部員外郎。
真宗即位,復列前所論勸農事,又言:「國家禦戎西北,而仰食東南,東南食不足,則誤國大計。
請自京東、西及河北諸州大行勸農之法,以殿最州縣官吏,歲可省江、淮漕百餘萬。
」復詔靖條上之,靖請刺史行春,縣令勸耕,孝悌力田者賜爵,置五保以檢察姦盜,籍遊惰之民以供役作。
又下三司議,皆不果行。
歷度支判官,為京畿均田使,出為淮南轉運副使兼發運司公事,徙江南轉運使。
極論前李氏橫賦於民凡十七事,詔為罷其尤甚者。
徙知潭州,歷度支、鹽鐵判官。
祀汾陰,為行在三司判官。
又歷京西、京東轉運使,知泉、蘇、越三州,累遷太常少卿,進太僕卿、集賢院學士,知建州,徙泉州,拜左諫議大夫。
初,靖與丁謂善,謂貶,黨人皆逐去,提點刑獄、侍禦史王耿乃言靖老疾,不宜久為鄉裡官,於是以祕書監緻仕,卒。
靖平生多建畫,而於農事尤詳,嘗取淳化、鹹平以來所陳表章,目曰勸農奏議,錄上之,然其說泥古,多不可行。
張綸字公信,潁州汝陰人。
少倜儻任氣。
舉進士不中,補三班奉職,遷右班殿直。
從雷有終討王均于蜀,有降寇數百據險叛,使綸擊之,綸馳報曰:「此窮寇,急之則生患,不如諭以向背。
」有終用其說,賊果棄兵來降。
以功遷右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