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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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 汪大猷 袁燮 吳柔勝 遊仲鴻 李祥 王介 宋德之 楊大全 王信字誠之,處州麗水人。

    既冠,入太學,登紹興三十年進士第,試中教官,授建康府學教授。

    丁父憂,服除,進所著唐太宗論贊及負薪論,孝宗覽之,嘉歎不已,特循兩資,授太學博士。

     時須次者例徙外,添差溫州教授。

    郡饑疫,議遣官振救之,父老願得信任其事,守不欲以煩信,請益力,信聞之,欣然為行,徧至病者家,全活不可勝記。

     差敕令所刪定官,法令有不合人情,自相牴牾,吏得以傅會出入者,悉釐正之。

    轉對,言:「敵情不可測,和議不可恃,今日要當先為自備之策,以待可乘之機。

    」上以為是。

    又論:「太學正、錄掌規矩之官而員多,博士掌訓導之官而員少,請以正、錄兩員升為博士。

    」從之。

    論除官脞冗之敝,乞精選監司而擇籍名,郡將代半歲乃注人。

    上親以其章授宰臣行。

     權考功郎官。

    蜀人張公遷,初八年免銓,至是改秩,吏妄引言,復令柅之,信鈎考其故,吏怖服。

    有三蜀士實礙式,吏受賕為地,工部尚書趙雄,蜀人也,以屬信,信持弗聽,已而轉吏部閱審成牘,撫掌愧歎,嗟激不已,以聞于上。

     它日,上謂尚書蔡洸曰:「考功得王信,銓曹遂清。

    」邏者私相語,指為神明。

    武臣給告不書年齒,磨轉蔭薦,肆為姦欺,不可控摶,為擿最者數事告宰相,付之大理獄。

    事連三衙,殿帥王友直銳爭之,上審知其非,沮之曰:「考功所言,公事也,汝將何為?」獄具,皆伏辜。

    因請置籍,以柅後患。

     授軍器少監,仍兼考功郎官。

    丁母憂,吏裒金殺牲禱神,願信服闋無再為考功。

    既起,知永州。

    入奏事,留為將作少監,復考功郎官,轉軍器少監兼右司郎官,升員外郎。

    四方有以疑獄來上者,信反復披覽,常至夜分。

     升左司員外郎,轉對,論士大夫趨向之敝:「居官者逃一時之責,而後之禍患有所不恤;獻言者求一時之合,而行之可否有所不計。

    集事者以趣辦為能,而不為根本之慮;謀利者以羨餘為事,而不究源流之實。

    持論尚刻薄,而寖失祖宗忠厚之意;革敝預煩碎,而不明國家寬大之體。

    因循玩習,恬不為怪。

    願酌古之道,當時之宜,示好惡於取舍之間,使天下靡然知鄉,而無復為目前苟且之徇。

    」又論:「朝廷有恤民之政,而州縣不能行恤民之實。

    近歲不登,陛下軫念元元,凡水旱州郡租賦,或蠲放,或倚閣住催。

    然倚閣住催之名可以並緣為擾,願明與減放。

    」又論豫備三說:收逃亡之卒,選忠順之官,嚴訓練之職。

    又言屯田利害。

    上皆納其說。

     兼玉牒所檢討官、提領戶部酒庫。

    久之,上諭信曰:「知朕意知?行用卿,慮書生不長於財賦,故以命卿,果能副朕所委。

    」 為中書門下檢正諸房文字,遷太常少卿兼權中書舍人。

    假禮部尚書使于金,肄射都亭,連中其的,金人駴曰:「尚書得非黑王相公子孫耶?」謂王德用也。

    信得米芾書法,金人寶之。

    歸言金人必衰之兆有四,在我當備之策有二,上首肯之。

     太史奏仲秋日月五星會于軫,信言:「休咎之徵,史策不同,然五星聚者有之,未聞七政共集也。

    分野在楚,願思所以順天而應之。

    」因條上七事。

    又言:「陛下即位之初,經營中原之志甚銳,然功之所以未立者,正以所用之人不一。

    其人不一,故其論不一;其論不一,故其心不一。

    願豫求至當之論,使歸于一。

    鎖闈封駁,而右府所下不關中書,或斜封捷出,左於公論。

    統領官奴事內侍,坐謫遠州,幸蒙赦還而遽復故職。

    潛藩恩舊之隸徒,榷酤官而齒朝士。

    老禁校僥冀節鉞,詭計可得之,而奉稍恩典,與正不異。

    閤門多溢額祗候。

    妃嬪進封而冒指它姓為甥姪。

    既一一塗歸,有雖書讀而徐核其不當者,續爭救之。

    」上曰:「事有不可不問者,第言之,朕無有不為卿行者。

    」於是益抗志不回。

     宦者甘昪既逐遠之矣,屬高宗崩,用治喪事,人莫敢言。

    昪俄提舉德壽宮,信亟執奏,舉朝皆悚。

    翰林學士洪邁適入,上語之曰:「王給事論甘昪事甚當。

    朕特白太上皇後,聖訓以為:『今一宮之事異於向時,非我老人所能任,小黃門空多,類不習事,獨昪可任責,分吾憂。

    渠今已歸,居室尚不能有,豈敢蹈故態。

    』以是駮疏不欲行。

    卿見王給事,可道此意。

    」信聞之乃止。

     信遇事剛果,論奏不避權要,繇此人多嫉之,信亦力求去,提舉崇福宮。

    詔求言,信條十事以獻,其目曰:法戒輕變,令貴必行,寬州郡以養民力,脩軍政以待機會,郡當分其緩急,縣當別其劇易,嚴銅錢之禁,廣積聚之備,處歸附之人,收逃亡之卒。

     起知湖州,信未涉州縣,據桉剖析,敏如流泉。

    擢集英殿修撰、知紹興府、浙東安撫使。

    奏免逋官錢十四萬、絹七萬匹、緜十萬五千兩、米二千萬斛。

    山陰境有〈犭英〉〈犭茶〉湖,四環皆田,歲苦潦,信創啟鬥門,導停瀦注之海,築十一壩,化匯浸為上腴。

    民繪象以祠,更其名曰王公湖。

    築漁浦隄,禁民不舉子,買學田,立義冢,衆職修理。

    加煥章閣待制,徙知鄂州,改池州。

     初,信扶其父喪歸自金陵,草屨徒行,雖疾風甚雨,弗避也,由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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