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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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於農之意。
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
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閑田,當以次推行。
」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詔行之。
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疋,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
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關、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
四年,復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罷東平監。
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
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第賞者甚衆。
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
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
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
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
又復東平監。
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
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
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復請占者,以違制論。
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
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
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
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復善者。
今諸軍闕馬者太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
」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
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於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
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
」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
五月,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疋,物力高願養二疋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彊與。
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
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裡者有禁。
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
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
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矣。
時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疋,番戍率十年一周。
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
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疋,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
俟正軍馬不及五千,始行給配。
」下中書、樞密院。
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
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於民,決非所願。
況減軍馬五千疋,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
」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
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
計前二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
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公私兩便。
」帝卒從樞密院議。
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
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七年,詔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
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
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
翔及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
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
願以私馬印為保馬者聽。
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侵損於人者。
詔悉從之。
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疋,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
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增其數。
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疋,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
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
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
有司不務循守,遂緻煩擾。
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
其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
」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
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
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
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疋止。
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於提舉司。
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時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
熙寧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
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
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
」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
至是,環慶路經略司復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及格者一疋支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準此。
時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
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
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
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雲。
至於收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於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
後開熙河,則更於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
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
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復。
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
時又以邊臣之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
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以趣利,尋皆罷之。
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鳳矣。
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
乃詔知成都府蔡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
明年,延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
請委知州、砦主,以錦綵、茶、絹招市。
」未及施行,會威、茂州夷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
元豐中,軍興乏馬。
六年,覆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制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關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
元祐初,乃罷之。
元祐中,嘗詔以蜀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
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疋。
然凡雲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直。
大觀初,又詔播州夷界巡檢楊榮,許歲
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
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閑田,當以次推行。
」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詔行之。
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疋,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
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關、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
四年,復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罷東平監。
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
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第賞者甚衆。
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
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
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
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
又復東平監。
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
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
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復請占者,以違制論。
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
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
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
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復善者。
今諸軍闕馬者太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
」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
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於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
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
」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
五月,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疋,物力高願養二疋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彊與。
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
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裡者有禁。
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
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
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矣。
時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疋,番戍率十年一周。
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
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疋,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
俟正軍馬不及五千,始行給配。
」下中書、樞密院。
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
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於民,決非所願。
況減軍馬五千疋,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
」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
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
計前二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
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公私兩便。
」帝卒從樞密院議。
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
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七年,詔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
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
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
翔及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
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
願以私馬印為保馬者聽。
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侵損於人者。
詔悉從之。
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疋,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
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增其數。
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疋,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
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
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
有司不務循守,遂緻煩擾。
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
其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
」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
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
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
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疋止。
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於提舉司。
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時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
熙寧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
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
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
」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
至是,環慶路經略司復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及格者一疋支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準此。
時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
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
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
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雲。
至於收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於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
後開熙河,則更於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
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
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復。
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
時又以邊臣之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
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以趣利,尋皆罷之。
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鳳矣。
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
乃詔知成都府蔡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
明年,延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
請委知州、砦主,以錦綵、茶、絹招市。
」未及施行,會威、茂州夷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
元豐中,軍興乏馬。
六年,覆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制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關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
元祐初,乃罷之。
元祐中,嘗詔以蜀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
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疋。
然凡雲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直。
大觀初,又詔播州夷界巡檢楊榮,許歲